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弘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守誠(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許家豪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8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9年度簡上再字第7號裁定針對再審原告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移送於本院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