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00號
原      告  品質文化創意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芳賢 
被      告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代  表  人  江文若 
訴訟代理人  黃瀞萱 
            林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貿易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0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