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黃世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金餐飲企業有限公司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9日110年度簡字第20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