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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43號
原      告  錡崴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琬琪 
訴訟代理人  蔡采薇律師
輔助參加人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令麟 
訴訟代理人  李康道 
            王家章 
被      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李鎂   
訴訟代理人  黃麗明 
            萬家宇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110年度簡字第243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4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李媄」,應更正為「李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43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