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43號
原 告 錡崴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琬琪
訴訟代理人 蔡采薇律師
輔助參加人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令麟
訴訟代理人 李康道
王家章
被 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李鎂
訴訟代理人 黃麗明
萬家宇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110年度簡字第243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4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李媄」,應更正為「李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43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