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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20號
原      告  希歐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慧敏
訴訟代理人
兼
代  收  人  曾瓊玉
            徐進國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院臺訴字第111017140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理  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勞工保險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訴訟標的為15萬6,628元,未逾40萬元,核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本院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儒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