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55號
原      告  安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政寬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名稱並重新提出起訴狀及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訴願決定書所載,被告即原處分機關應為「勞動部」,然原告行政訴訟起訴狀誤載被告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爰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重新提出起訴狀及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