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46號
原 告 立研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麗玲
訴訟代理人 陳映如律師
上列原告因勞工保險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按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
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為行政
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所規定。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經訴願決定程序,惟未提原處分書與訴願決定書,原告應提出原處分書與訴願決定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