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張月雲
李素子
席曉蘭
楊書琴
共同選任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
原告即承受
受訴訟人 劉君强
劉君偉
朱麗娟
共同選任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
被 告 展雲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克信
被 告 法藏山極樂寺
代 表 人 簡坤良
被 告 佛林寺
代 表 人 蔡坤極
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邵明斌
被 告 新都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崔玉祥
被 告 豐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俊賢
被 告 綺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雅正
被 告 濎鋒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志朋
被 告 新和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志龍
被 告 富山生活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美之
被 告 李晟瑞
李睿霖
傅劍清
姬文宇
林金令
邱國興
汪秀英
李衍鋒
陳燕鈴
周駿驊
劉凱文
黃鐘毅
方奕榜
李鎮宇
陳柏瀚
黃士原
陳競學
陳睿達
李芷羚
蔡昊宸
謝岳峯
林秉燊
孫嘉祥
嚴麗琴
林素梅
殷孝可
沈妤柔
葛香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李晟瑞、邱國興、陳燕玲、周駿驊等人 詐騙原告張月雲等人部分,經本院判決有罪,雖被告李睿霖故意詐騙原告張月雲等人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惟原告張月雲等人所取得的偽造萬福禪寺天蓮寶塔永久使用權狀,被告李晟瑞及邱國興是經由被告李睿霖及傅劍清介紹所取得,被告李睿霖及傅劍清恐有過失,又原告另主張被告法藏山極樂寺、佛林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新都金寶塔,均為寺廟型塔位,不能委託被告展雲事業有限公司、新和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富山生活有限公司等代為銷售,從而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應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或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並非無據,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彭慶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