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
109年度易字第976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14號
111年度易字第4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株楠
選任辯護人 董俞伯律師
金學坪律師
被 告 譚嬋娟
選任辯護人 邱奕賢律師
被 告 黃秋燕
選任辯護人 鍾亞達律師
被 告 林定業
選任辯護人 陳俊男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陳玉維
選任辯護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蔡穎青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陳姿彣
選任辯護人 呂紹聖律師
被 告 林昭君
謝涵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家慶律師
被 告 張睿淇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吳方娸
選任辯護人 陳昱龍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66號、112年度偵字第37368、40345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譚嬋娟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暨完成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蔡穎青均無罪。
林株楠、陳姿彣、林昭君、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被訴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譚嬋娟於民國97年5月7日起任職於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址設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下稱華藝網公司),擔任業務人員。緣華藝網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於100年2月間,以華藝網公司名義參與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101年5月20日改制為文化部,下稱文建會)所舉辦之「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第二期徵件」活動,提出製作「讓世界看見臺灣藝術風華與內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下稱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企劃案向文建會申請補助,經文建會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慶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審查後,確認該企劃案入選,並於100年2月18日函知華藝網公司獲准補助新臺幣(下同)100萬元,雙方並於同年3月24日簽署契約書。林株楠獲得文建會之補助後,其與譚嬋娟均明知該補助案立意係由政府機關協助民間團體推廣國內藝文活動,獲得補助之人不得假借文建會名義或活動從事其他商業用途,且深知知名藝術家不會輕易允諾讓與創作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與其,亦未必同意由華藝網公司專屬代理銷售其等之創作,猶自行撰寫載有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與林株楠代理銷售已完成及未來創作之作品、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等約款之「同意書」交給譚嬋娟,譚嬋娟即與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譚嬋娟以邀請如附表一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與該等藝術家相約見面,待藝術家們同意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譚嬋娟即取出載有上開約款之「同意書」,訛稱該「同意書」為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所需簽署之文件,該「同意書」僅係表彰藝術家們同意提供作品圖檔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及上傳至全球華人藝術網(下稱華藝網)之網路部落格中,並強調簽署該份文件並不會對藝術家造成權益之損失,致使該等藝術家們輕信其說詞,誤認簽署該「同意書」僅表示同意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及授權華藝網公司將其等之作品圖檔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中,並未有權利義務之得喪變更,率而簽署該「同意書」,使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取得專屬代理銷售藝術家們所有創作作品之權利,及其等作品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告訴及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譚嬋娟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見本院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卷〈下稱本院108原易31卷〉九第150頁),復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認定: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譚嬋娟於本院審理中供陳不諱(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3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607頁),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告訴人所為證述大致相符(卷頁詳如附表一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且有華藝網公司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財團法人錦江堂文教基金會(下稱錦江堂)應徵人員基本資料(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71至175、181至183頁)、文建會100年4月7日文參字第1002007783號函(見107年度他字第3482號卷〈下稱107他3482卷〉一第11頁)、文化部106年10月2日文藝字第1062036172號函及附件(見107他3482卷一第87至92頁)、文建會100年2月18日文參字第1003003207號函及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民間提案活動補助作業要點(見107他3482卷一第93至97頁)、文建會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綜合資料表、百年傳記電子書建置計畫(見107他3482卷一第105至126頁)、文建會100年12月27日文參字第1003029181號函及文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一第134至152頁)、文化部106年8月18日文藝字第1062031055號函(見107他3482卷一第167頁)、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一第297至298頁)、領據及領款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31至37、111至116頁)、交通費單據及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8至110頁)、文建會100年3月24日文參字第1002006357號函(見107他3482卷四第41至42頁)、契約書(見107他3482卷四第149至152頁)、華藝網百年傳記電子書專區列印資料(見107他3482卷六第445至556頁)、百藝遴選名單及附件(見107他3482卷三第121至124頁,107他3482卷四第237至238、316、347至350頁),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簽署之「同意書」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頁詳如附表一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存卷可佐。
㈡被告譚嬋娟供稱初次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藝術家見面及邀請其等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僅有請其等簽署如附表一「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等語,惟觀諸該「同意書」內容,開頭即揭示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作品」,並以於華藝網製作圖檔或上傳檔案產生之費用作為授權金之旨,其後即承以將創作作品之著作權及相關檔案資料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使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得為重製、改作、編輯、公開播送、上映等各種利用著作之行為等內容,嗣後再約定銷售之分潤,可徵該「同意書」約定內容係將同意人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創作作品授權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及將創作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而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事毫無相干,再觀諸華藝網公司於106年8月20日提供予文化部上開藝術家因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簽署之「同意書」,為「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而非被告譚嬋娟於100年間交予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簽署之「同意書」,此有106年8月20日華藝網字第1060905號函及附件(見107他3482卷一第170至172頁)存卷可考,可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方為藝術家們為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所應簽署之授權文件,由此可徵被告譚嬋娟於100年間提供給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簽署之「同意書」,確實並非係供藝術家們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所簽署之授權文書,被告譚嬋娟猶於初與藝術家們見面並邀集其等共襄盛舉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將此等與該活動無涉之「同意書」佯以為參與該活動所須簽署之授權文件,致使藝術家們誤認此「同意書」僅係同意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及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其等因參與活動提出之圖檔製作該電子書及放在部落格,方同意簽署該「同意書」,足見被告譚嬋娟確有施用上開詐術,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同意簽署「同意書」之情無訛。
㈢復觀以「同意書」最初係約定將同意人之創作作品授權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其後即提及將創作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並課與同意人應提供作品原實體物以配合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展示、廣告及租售之義務與約定銷售分潤,末以約定該「同意書」為專屬授權,由該「同意書」條款內容可推知該文件約定之本旨係同意人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同意人現在及未來完成之創作作品,是該「同意書」最末端之專屬授權應係指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之意,由此可見同意人一旦簽署該「同意書」,即表彰其同意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同意人現在及將來完成之創作作品,並將該等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被告譚嬋娟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且為華藝網公司之員工,對簽署該「同意書」之法律效果理應知之甚詳,猶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藝術家們佯稱此「同意書」乃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需簽署之授權文件,且強調簽署該「同意書」不會對權益造成任何影響,致使其等誤認「同意書」之性質及內容而簽署之,益徵被告譚嬋娟具有詐欺得利之犯意;況被告譚嬋娟亦自承其曾對「同意書」內容有所質疑,認為係賣身契,對藝術家很不公平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3776號卷〈下稱108偵3776卷〉一第263至276頁),可認其主觀上確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甚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譚嬋娟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譚嬋娟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譚嬋娟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罰金刑原規定為1千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即為新臺幣3萬元,修正後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提高罰金刑,並無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行為時之刑法第339條。
㈡核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㈢起訴意旨雖認被告譚嬋娟所為,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然藝術家們一經簽屬該等「同意書」,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即已取得專屬代理銷售藝術家作品,及其等作品之著作財產權等利益,毋庸待進一步請求方得取得該等利益,故被告譚嬋娟之行為已達詐欺得利既遂程度,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譚嬋娟所為僅構成詐欺得利未遂,容有誤會。
㈣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所示犯行,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或得利行為,應分論併罰。是以,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起訴意旨認此部分應論接續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㈥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所載被告譚嬋娟對告訴人龎均為詐欺得利犯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所載被告譚嬋娟對告訴人蔡懷國為詐欺得利犯行,與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16即被告譚嬋娟對告訴人何恆雄、薛平南為詐欺得利犯行部分,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及追加起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10、21、22所示部分),為事實上一行為,為起訴及追加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㈦爰審酌被告譚嬋娟明知交與如附表一所示藝術家們簽署之「同意書」實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無涉,仍以上開手法致使藝術家們陷於錯誤,簽署上開「同意書」,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其於犯後坦認犯行,並一再表示歉意,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造成之損害、犯罪參與程度、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檢察官就量刑部分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綜合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被告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被告之人格與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就宣告刑及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緩刑之宣告:
1.被告譚嬋娟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且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堪認其尚有面對自身錯誤而思過之心,對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本院核諸上情,認本案上開對被告譚嬋娟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
2.惟為使被告譚嬋娟能從本案記取經驗,避免再度觸法,並養成其尊重社會規範之法治觀念,期於緩刑期間內能知所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譚嬋娟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且應參加完成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予適當追蹤及輔導,以符緩刑之目的及收緩刑之實效。倘被告譚嬋娟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㈨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本案扣案物,均屬同案被告林株楠所有,業據其陳明在卷(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390頁),該等物品既非被告譚嬋娟所有,自無從於被告譚嬋娟所犯罪項下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譚嬋娟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二「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譚嬋娟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秋燕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三「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三「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黃秋燕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分別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各以如附表四編號「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四「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穎青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五「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五「告訴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蔡穎青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參、經查:
一、公訴意旨一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認被告譚嬋娟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許文融施用詐術,致使其簽署如附表二編號1「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然證人即告訴人許文融於偵查中從未證稱係由被告譚嬋娟與其接洽簽署「同意書」等事宜(見108偵3776卷七第209至212、217至219頁),復觀諸告訴人許文融簽署同意書之日期為「100年7月12日」(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95頁同意書所載),參照交通費列表清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39頁)及100年7月12日之華藝網-「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交通費報告表(見107他3482卷三第102頁)記載所示,可徵華藝網公司確實於該日派員出差到苗栗泰安拜訪告訴人許文融,惟該日報交通費之人為同案被告謝涵璇,並非被告譚嬋娟,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譚嬋娟有事前聯繫告訴人許文融,或於該日與同案被告謝涵璇一同拜訪告訴人許文融並說服其簽署「同意書」之情,自未能以告訴人許文融簽署「同意書」乙節即逕予推認被告譚嬋娟有對其為詐欺得利犯行。
㈡另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江明賢於偵查中證稱:同案被告林株楠於100年6月15日來找伊,他很匆忙地說文建會有個百大藝術家的活動,但是正式公文伊沒有印象有收到,當天他說想和伊合作代理販賣藝術品,但伊不認識他,所以伊拒絕了,伊當天並未簽立任何文件;被告譚嬋娟並未主動與伊接洽百年傳記電子書的事情,伊在華藝網的雜誌「藝雜誌」上看到伊作品的行情表及價目表,發現那是10幾年前的舊價位,伊打電話去華藝網公司跟被告譚嬋娟反應要求更改,被告譚嬋娟要求伊寫授權書,證明伊有授權,伊不記得是自己簽完寄給她的,還是她寄給伊簽的,但與百年傳記電子書無關,伊懷疑係同案被告林株楠利用改價目這件事情做了手腳,騙伊簽了專屬著作權及代理的同意書,伊沒有簽過「同意書」,伊於偵查中是第一次看到「同意書」,伊懷疑「同意書」上的簽名是偽造的,伊簽名不會那麼潦草,伊過去跟其他人簽約都有影印留底,這麼重要的東西怎麼會沒有留底,伊根本就沒看過等語(見107他3482卷八第13至15、20至21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5至77頁),是證人江明賢明確證稱於100年6月15日與其見面,並邀請其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之人為同案被告林株楠,且其於該日並未簽署任何文件,而其嗣後雖有與被告譚嬋娟聯繫,惟僅係溝通更改「藝雜誌」行情表及價目表之資訊,並未談及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是被告譚嬋娟究竟有無於100年6月15日與告訴人江明賢見面,並以邀請其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騙其簽署如附表二編號2「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自非無疑。
㈢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譚嬋娟以如附表二編號7「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手法對告訴人張明祺施用詐術,而證人即告訴人張明祺亦於偵查中供稱:被告譚嬋娟、林咨伶於105年間至伊住處拜訪伊,談及可以幫伊在網路上宣傳之事項云云(見109年度蒞字第12527號卷〈下稱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惟證人張明祺證稱被告譚嬋娟拜訪其之時間為105年間,而其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所載日期亦均為105年6月16日,此有「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六第199至200頁)在卷可參,而證人即於101年2月至華藝網公司任職之被告黃秋燕於警詢中證稱其不認識被告譚嬋娟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55至64頁),且證人即於104、105年間在華藝網公司任職之被告陳玉維、林定業、林昭君等人均證稱其等不認識被告譚嬋娟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5至18、153至160、183至195頁),可認被告譚嬋娟供稱其於98年間至華藝網公司任職,於101年1、2月間即已離職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263至276、289至295頁),尚非子虛,故被告譚嬋娟是否確有於105年間拜訪告訴人張明祺並對其施以詐術,要非無疑,自難僅以告訴人張明祺上開指述逕認被告譚嬋娟有為此部分犯行。
㈣公訴意旨雖認如附表二編號6、9、11、13所示之告訴人陳國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係經被告譚嬋娟以對應編號之「受害情形」欄所載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所騙,因而簽署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然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洺於偵查中證稱:被告譚嬋娟致電給伊,後來於99年來找伊說要做新銳藝術家電子書,可能是要做電子書,才不小心簽了同意書等語(見109蒞12527卷四第46至48頁)、證人即告訴人姚淑芬證稱:被告譚嬋娟跟伊接洽,伊有說要做電子書及將作品放上網,還沒告訴她售價,伊忘記是哪天簽同意書,對方有收費等語(見109蒞12527號卷七第10至13頁)、證人即告訴人蘇繼光證稱:應該是被告譚嬋娟到伊住處拿「同意書」給伊簽的,伊好像要讓她將電子書放網站,華藝網公司有給伊一份報價單,伊有付錢請她將作品上傳到網站上等語(見109蒞12527號卷七第86至90頁)、證人即告訴人林森輝之助理張美珠證稱:被告譚嬋娟來國父紀念館找告訴人林森輝簽「同意書」,對方說要做百大藝術家電子書,需授權圖檔製作電子書,可能是在99年8月4日簽署的等語(見109蒞12527號卷七第145至148頁反面),觀諸上開證人所為之證述,告訴人陳國洺、姚淑芬、蘇繼光於偵查中並未提及與其等接洽之業務係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邀集其等簽署同意書,且卷內未見有其等簽名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再參酌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舉辦期間為100年1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此有文建會文化活動補助案成果書(見107他3482卷一第135至152頁)存卷可佐,而告訴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簽署「同意書」之時間均係在99年間,此有上開「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24、113、162頁)存卷可考,又告訴人陳國洺簽署「同意書」及「授權資料-同意書」之時間分別為99年7月30日及101年7月13日,此有上開「同意書」及「授權資料-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四第66、68頁)在卷可稽,可見其等簽署「同意書」之時間均非華藝網公司舉辦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期間,則告訴人陳國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是否係因被告譚嬋娟以邀約其等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陷於錯誤方簽署上開「同意書」,自非無疑;此外,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詞亦未清楚敘及被告譚嬋娟有以何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因而簽署「同意書」等文件,自難認被告譚嬋娟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載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㈤至公訴意旨固亦認被告譚嬋娟有以如附表二編號3至5、8、10、12、14至22「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各編號「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藝術家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惟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李進益證稱:被告譚嬋娟說華藝網公司要代理與銷售伊的作品,伊就有簽署「同意書」,之後伊去華藝網公司找同案被告林株楠再談過後,又簽署一份「同意書」,說伊全部作品由他們代理,伊說伊簽署7年的時間,與「同意書」中永久有效之內容不一,但「同意書」其於內容伊均同意等語(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至93頁反面),可見被告譚嬋娟確實有據實告知其簽署「同意書」之目的,而證人李進益亦係在衡量合作雙方之利弊,且詳閱「同意書」內容之後,方簽署「同意書」,自難認被告譚嬋娟有以詐術騙取證人李進益簽名之舉;復衡諸如附表二編號3至5、8、10、12、14至20、22「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所為之證述,其等均證稱被告譚嬋娟係以提供華藝網之網路平台供其等得以將作品圖檔放上網宣傳、銷售,致使其等簽立「同意書」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二編號3至5、8、10、12、14至20、22「證據出處」欄所載),然上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本為同案被告林株楠為華藝網公司與他人合作時所設計規劃之契約文件,且該「同意書」僅有一頁,篇幅非多,字體非小,內容亦非艱澀而不易讀誦,一般閱覽者當能理解其內所載之內容,是既然被告譚嬋娟已清楚表明簽署「同意書」之目的係為使上開藝術家得與華藝網公司合作並使用該公司架設之網站宣傳作品,亦已將該「同意書」提交給簽署人閱覽,則簽署人本應充分瞭解合作雙方之權利義務內容,並衡量利弊得失後,自行評估是否簽署之,未能僅因簽署人於簽署「同意書」時未能充分理解「同意書」內條款之意義,即逕認被告譚嬋娟有對其等施以詐術。況上開藝術家並未證述被告譚嬋娟有以話術致使其等錯認簽署「同意書」之目的係為參與其他無涉商業性質之活動、以物理力或其他手段阻擋或致使其等未能清楚閱覽「同意書」內容,抑或施以詐術致使其等未能辨明同意書條款真實涵意之舉,自難驟認被告譚嬋娟有公訴意旨一所指犯行。
㈥綜上,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均無足證明被告譚嬋娟有為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犯行,無從以該罪相繩。
二、公訴意旨二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黃秋燕為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證述、如附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於101年間簽立之文件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黃秋燕堅詞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黃秋燕係於101年間方就職於華藝網公司,其未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活動,亦不知悉該活動舉辦時之細節,要難認被告黃秋燕與其他同案被告有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又被告黃秋燕僅於華藝網公司任職3個月,其僅能透過同案被告林株楠瞭解職務內容及「同意書」條款之意思,而其未有法律專業,要難察覺同案被告林株楠對契約解釋有疑義之處;而諸多證人即告訴人均證稱對被告黃秋燕沒有印象,或對於簽約之細節不復記憶,要難僅以該等證人之證詞為對被告黃秋燕不利之認定;末以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證稱被告黃秋燕有主動提供「同意書」副本給其留底,並讓其修改「同意書」,可認被告黃秋燕確實有主動提供「同意書」副本給藝術家,尚難逕認其有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犯行。
㈡被告黃秋燕於101年2月6日至101年5月間任職於華藝網公司,並於101年間與如附表三所示之藝術家接洽、見面,如附表三所示之藝術家當場簽署「同意書」或「交付資料簽收單」交由被告黃秋燕攜回華藝網公司等情,業經證人即如附表三「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在卷,且有華藝網公司勞務承攬契約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65至67頁)、如附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藝術家們於101年間簽立之「同意書」或「交付資料簽收單」(卷頁均詳如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載)在卷可參,且為被告黃秋燕所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1卷九第420至428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34至36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606至607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黃秋燕以如附表三「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三所示之藝術家施用詐術,致使其等簽署如附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然被告黃秋燕係於101年2月6日至101年5月間任職於華藝網,可見被告黃秋燕至華藝網公司就職時,上開由華藝網公司取得文建會補助而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等相關活動已然結束,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黃秋燕有於藝術家們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期間提供助力並與藝術家們接洽,實難認如附表三所示藝術家們於100年間因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簽署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被告黃秋燕有關,況依照如附表三編號2、6「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如附表三編號2、6所示之告訴人林章湖、賴武雄於100年間同時簽署「同意書」與「交付資料簽收單」,而該交付資料簽收單上「經手人」欄位之簽名為「譚嬋娟」,此有「同意書」與「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215至216頁,108偵3776卷三第87至88頁)存卷可佐,如附表三編號19、20、21所示之薛平南、陳維德、何恆雄證稱與其等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人為被告譚嬋娟、陳姿彣等語(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133至136頁),益見於100年間與告訴人林章湖、賴武雄、薛平南、陳維德、何恆雄等人接洽簽署「同意書」之人為被告譚嬋娟或陳姿彣,而非被告黃秋燕,自難認被告黃秋燕應就此部分同負詐欺得利之責。
㈣又被告黃秋燕雖有於101年間拿取「同意書」、「授權資料同意書」給如附表三編號1至4、6至11、13至21所示之藝術家簽署,然如附表三編號1、4、7、8、9、13、15至21所示之藝術家均未詳述被告黃秋燕在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落幕後,究竟係以何話術或手段誤導其等認為被告黃秋燕提供給其等簽署之「同意書」僅係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需簽署之文件,而未涉其他商業用途(卷頁詳見附表三編號1、4、7、8、9、13、15至21「證據出處」欄所載),是被告黃秋燕究竟有無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致使上開藝術家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授權資料-同意書」,要非無疑。
㈤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雖於警詢中證稱:伊因華藝網公司取得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設計的一個標案,才知道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該公司於100年間主動打電話給伊,恭喜伊當選百大藝術家,另稱文建會有舉辦前述建國百年的慶祝活動,要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該公司當時是派一位小姐跟伊約好到伊住處取資料,並簽署「同意書」;101年5月11日被告黃秋燕先是電話跟伊聯繫,以該活動仍需要簽署另一份同意書為由,跟伊約在住處,並要伊在另一份「同意書」上簽名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1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記得是建國百年時文建會有辦一個活動,他們說要找百位藝術家,華藝網公司標到這個標案,他們派一位小姐來伊住處,說文建會要幫伊等推銷伊等的畫作,要伊提供畫冊供他們上網推廣,就拿一些文件給伊簽,她當時只表示伊同意要將作品放上網推廣所以要簽一些「同意書」等語(見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頁),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譚嬋娟於100年7月來找伊係因文建會建國百年辦了一個大型的活動,標案是同案被告林株楠的公司標到,希望找一些比較代表性的、重要的畫家來,等於是文建會重視藝術發展,讓今天臺灣藝術的成果能夠發表,101年簽立文件主要目的就是因為要增加内容,以前圖檔太少了、不夠,要繼續增加,那個是被告黃秋燕來找伊的主要意思。他們認為因為之前給的圖檔太少了,希望擴大效益,藝術家這麼有成就,應該多拿一些東西來跟大家分享,是這樣的意思,等於是充實它網路上的一個多樣性,也表達藝術家創作的成就。因為先前是被告譚嬋娟來談的,伊已經知道華藝網公司在做這些事情,後來換成被告黃秋燕來跟伊接洽,繼續來充實他們網路上關於伊的電子書的豐富性,希望多提供一些資料,所以伊當然也不疑有他等語(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惟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會搞混被告譚嬋娟及黃秋燕的部分,因為在伊等認知裡,華藝網公司這樣的一個規模,它會繼續跟藝術家要作品來刊登,豐富它網站的内容,同時也等於是給予藝術家一個機會,被告黃秋燕有跟伊提到作品經由華藝網售出的分潤為何,伊有覺得奇怪等語,是證人林章湖雖稱被告黃秋燕係以參與文建會舉辦之活動為由說服其簽署「同意書」,然其先於警詢中供稱被告黃秋燕係表示因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需簽署另一份「同意書」,再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稱係因文建會欲幫藝術家上網推銷作品而需簽署「同意書」,則其就被告黃秋燕是否係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騙取其簽署「同意書」,前後證述不一;再者,其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被告黃秋燕有與其談及作品透過華藝網售出時之價金分潤方式,倘若被告黃秋燕確實欲以文建會名意,並以參與無涉商業行為之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騙取其簽署「同意書」,當不至於揭露該「同意書」中帶有商業性質之分潤比例條款,致證人林章湖察覺異狀,增添其騙取簽名之難度;況證人林章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有將被告譚嬋娟及黃秋燕與其接洽之情形相互混淆,故尚難僅以證人林章湖上開證詞逕認被告黃秋燕有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名義騙取其簽署「同意書」;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黃秋燕應該也是為了文建會的百年傳記電子書來找伊,要能夠擴充它的影響力,希望要求畫家提供畫冊或圖檔,讓華藝網加強對藝術家的宣傳云云(見本院原易字31卷十第174至197、199至200頁),惟其於偵查中證稱:101年被告黃秋燕來伊住處,稱文建會的百年傳記電子書快完成了,華藝網公司願無償幫百大藝術家上傳作品至華藝網推廣,其在快離開前有提到日後華藝網若有販售伊的作品,將收取價金的50%作為報酬,伊聽到後便在「同意書」上註記「暫不做銷售服務,經雙方商妥後再議」,「同意書」是一式兩份,伊有留底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復於本院審理中再稱:被告黃秋燕的意思是百年傳記電子書已經快要完成了,現在要加強為藝術家來推廣,所以提供資料給她,伊提供的作品不是放在百年傳記電子書,被告黃秋燕沒有催促伊,或是用其他方式讓伊沒辦法好好看「同意書」內容,伊看到50%的分潤,就沒有同意,故手寫那段文字上去等語(見本院原易字31卷十第147至197、199至200頁),既然被告黃秋燕有向證人羅振賢陳明係為華藝網公司推廣藝術家作品之故而造訪,亦有提及銷售作品之分潤,並提供「同意書」予其閱覽及供其註記不同意銷售服務之文字,則證人羅振賢理應得由被告黃秋燕之說詞知悉被告黃秋燕造訪之目的,並非係為上開該等無涉商業性質之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是被告黃秋燕是否有刻意誘導證人羅振賢誤認此「同意書」之性質而簽署之,已容有疑;再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賴武雄雖於警詢中證稱:當時華藝網公司曾打電話給伊,表示該公司受文建會委託要編電子書,請伊提供資料協助,伊同意後,就來了一位年約40幾歲小姐,表示她是從臺中來的,要請伊簽一些授權文件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強調這是文建會舉辦臺灣建國百年活動要使用的,伊就配合簽名,伊只有跟該公司接觸一次,除此之外並無其他往來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51至56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未看過100年7月14日之「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伊有簽過101年3月23日之「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有一位譚小姐打來給伊,跟伊說他們公司要辦百年畫家的電子書,他們想找伊合作,結果伊發現101年3月23日來找伊的人姓黃,不是姓譚 ,所以伊不清楚實際來找伊的人是誰,文件第一頁寫的是文建會百年藝術家的事情,伊想這麼重要的國家活動,伊一定支持,伊主要看第一頁,至於後面同意書,伊想說是文建會的文件,哪會有什麼問題等語(見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9至81頁),然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係於100年間舉辦,卷內亦有告訴人賴武雄於100年7月14日簽署之「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且證人賴武雄提及電話中與其接洽之人姓「譚」,而該100年7月14日「交付資料簽收單」經手人欄位之簽名係「譚嬋娟」,被告譚嬋娟亦坦承有與告訴人賴武雄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事,是證人賴武雄上開證詞提及與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人,應為被告譚嬋娟,而非被告黃秋燕,實未能以證人賴武雄上開證詞驟為不利被告黃秋燕之認定;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證人陳宏勉雖於偵查中證稱:當時華藝網公司有打電話來,說與文建會合作的案子,要來簽「同意書」,之後就有一位自臺中來的小姐找伊簽「同意書」,他說你就簽吧,吳炫三、劉國松都簽了,所以伊才簽的,這幾份文件都是同時簽的,100年7月28日「同意書」上的日期是伊寫的,就是那個小姐來找伊的日期,伊只見過業務一次等語(見107他3482卷八第423至424頁,108偵3776卷三第41至43頁),惟被告黃秋燕係於101年2月方任職於華藝網公司,是證人陳宏勉證詞中提及於100年7月28日與其接洽之業務員,自非被告黃秋燕,則被告黃秋燕是否有以證人陳宏勉上述提及之話術對其施詐,實屬有疑;復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莊連東雖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100年上半年時伊曾參與文建會於國父紀念館舉辦慶祝建國一百年藝術家的展覽,展覽結束後沒多久,華藝網公司的業務向伊表示文建會要託他們建立「臺灣百年藝術家」的網站,希望伊能提供簡歷、作品圖檔及個人照片交給他們來建置網頁,並稱是文建會的案子,伊便同意,後來伊整理五張作品圖檔資料燒成光碟,並與該名小姐約在伊住所會面,她有拿文建會的文件給伊看,伊沒有細看該公文資料,伊相信百年傳記電子書是文建會辦的案子,後來伊交付資料光碟給該名小姐時,便簽下「授權資料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業務員只來找過伊一次,是一位小姐云云(見107年他3482卷七第7至11頁,108偵3776卷三第68至73、111至113頁),然據其所述,其簽屬文件之日期應係於100年間,且扣案之證物中,除證人莊連東簽署之「授權資料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外,亦有其於100年6月3日簽署之「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91頁),則該名拿文建會之文件給證人莊連東閱覽並稱文建會委託建立「臺灣百年藝術家」網站之人即有可能為該名於100年6月3日拿「同意書」給證人莊連東簽署之人,而非被告黃秋燕,要難僅以證人莊連東之證詞遽以推論被告黃秋燕有對其為公訴意旨所指之詐欺行為;另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證人程代勒雖證稱:伊印象中是華藝網公司一個年輕的女性員工來找伊,提示文建會舉辦這個活動的相關書面資料,表示文建會要邀請全國各藝術領域的100位藝術家舉辦聯合展覽並將作品製作成電子書,在這之前文建會已經有邀請伊提供一幅作品參與聯合展覽,之後華藝網公司再指派這位小姐來找伊,表示該公司承接該活動電子書製作之任務,請伊授權該公司將伊提供給文建會展覽的作品拍攝後製作電子書,伊就簽名,伊只見過該業務一次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17至21頁),惟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係於100年間進行,證人程代勒於100年間亦有簽署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32頁),是證人程代勒前揭證詞提及與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業務員,應非被告黃秋燕,此外,上開如附表三編號3、6、10、11、14所示之證人羅振賢、陳宏勉、賴武雄、莊連東、程代勒復無明確證稱被告黃秋燕究竟係以何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於101年間簽署「同意書」,自難僅以上開證人之證詞驟認被告黃秋燕有對上開證人施用詐術。況倘若被告黃秋燕欲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對上開藝術家施詐,理應竭盡所能防免任何讓藝術家得以詳閱「同意書」內容以察覺異狀之機會,要無可能留下「同意書」副本給藝術家於事後詳細研究,徒增其詐欺犯行遭識破之風險,惟證人羅振賢、賴武雄、莊連東等人均證稱被告黃秋燕有主動將其等簽署之文件副本提供給其等留底,證人林章湖亦證稱被告黃秋燕嗣後有將同意書副本提供給其,則被告黃秋燕是否確有對上開藝術家施用詐術之犯意,實屬有疑。
㈥復依照起訴書附表「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如附表三編號5、12所示之告訴人劉國松及顧重光於101年間簽署之文件為「交付資料簽收單」,而該「交付資料簽收單」上「經手人」欄位確為被告黃秋燕(卷頁詳如附表三編號5、12「證據出處」欄所載),惟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審理中證稱:100年6月間有一位女士到伊住處,因文建會要邀請一百個畫家製作電子書,問伊願不願意參加,伊想是國家政策所以很願意,就對電子書的活動簽名,該時被告黃秋燕還沒來過伊住處,伊還不認識她。被告黃秋燕是在100年以後來找伊,是在百年藝術家傳記之後,當時因百位畫家要做電子書,希望伊提供圖片,故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等語(見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2、414至416頁),由此可見告訴人劉國松僅有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給被告黃秋燕;又證人即告訴人顧重光證稱:華藝網公司的一位女性業務員來找伊說收到文建會的補助要辦百年傳記電子書的出版及展覽,伊就簽「同意書」,後來交圖檔給對方,讓該公司可以在網站上使用,才又簽了「交付資料簽收單」,「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簽立之時間分別為100年8月22日及101年4月3日等語(見108偵3776號卷三第105至109頁),足見其於101年4月3日亦僅有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給被告黃秋燕。再觀諸告訴人劉國松與顧重光簽署之「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136頁,108偵3776卷六第32頁),其內僅有記載收到藝術家們提供作品予華藝網公司之時間、方式及作品名稱等細項資料,並未有如公訴意旨所載將同意人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創作作品授權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及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等文字內容,亦難認被告黃秋燕就此部分有為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犯行。
㈦末衡以被告黃秋燕提出之勞務承攬契約書及其自行製作之工作紀錄(見108偵3776卷一第65至69頁)所載內容,勞務承攬契約書載明:甲方(即華藝網公司)委託乙方(即被告黃秋燕)拜訪100位獲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的藝術家,進行業務諮詢服務。並於工作內容與標準欄內記載「⒊乙方拜訪老師時,應依公司規定流程向老師做說明,並詳實整理拜訪資料,如塡寫工作進度報告、作品委託銷售明細,檢查百藝的簡、資、歷及作品、規格、文字內容及記錄百藝老師們建議的問題給予公司修訂備查。⒋推廣多媒體電子有聲書的功能及製作,推廣所得收益由公司提撥5%作爲業績獎金。」,而其工作紀錄則記載「近期目標:推銷電子書 長期目標:簽約>提供藝術家網路平台> 展覽場地(策展)>進行國際文化交流(旅行社 、飯店配合)>獲利 說法:⒈以百藝爲切入點,尊敬推崇藝術家地位(光碟片校對之名,推銷電子書之實)*價目表 做好大約3、4萬左右,慢慢加總上去。(外頭封5千、頁3千)⒉全球華人藝術網想做將代表臺灣前100位藝術家,做更進一步藝術交流牽起全台藝術氛圍,將有展覽場地提供平台⒊請藝術家聊對現今藝術圈的看法、對未來的規劃(踩藝術家需要推廣自身的點,孤芳自賞!?),培養專案經理人幫藝術家行銷,非畫廊形式僅能1抵多,每位藝術家都應受到尊重。」,綜觀上開勞務契約書及工作紀錄所載,可見被告黃秋燕受僱所處理之業務為連繫100位獲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藝術家,進行業務諮詢服務,而此所謂之業務諮詢服務,乃係推銷付費製作電子書,或由華藝網公司行銷藝術家之作品,由此可徵被告黃秋燕受僱處理之業務,實非與藝術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事宜,再觀諸其工作紀錄所載,其雖係以百年傳記電子書及相關活動為切入點,惟此僅係開啟對話空間之用,後續對話及交流之重點仍係欲向藝術家推銷付費製作電子書及透過華藝網行銷之業務,此次欲合作之方式與免費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一事乃大相逕庭,若未得藝術家真摯之同意,將來難以推進後續合作事項,更遑論藉此收費、營利,要難認被告黃秋燕有假借文建會名義或佯以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騙取藝術家在「同意書」上簽名之動機及必要。
㈧綜上,依照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未能證明被告黃秋燕有對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自難逕以該罪相繩。
三、公訴意旨三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以證人即如附表四「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所為證述、如附表四「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等文件為主要論據,認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有為此部分犯行,然被告林定業與陳玉維均矢口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被告林定業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林定業有將「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提供給藝術家閱覽,由藝術家們在詳閱後自行決定是否簽署,其並未有隱瞞、遮蔽內容之情,亦未刻意告知不實訊息,且被告林定業並非具有法律專業,其對「同意書」等文件內容之理解能力與告訴人並無二致,倘若藝術家對於「同意書」內容有疑義,被告林定業也只能詢問同案被告林株楠,同案被告林株楠告知被告林定業該等「同意書」之授權範圍僅限於上傳網路之作品圖檔,且強調這些文件業經法律專業人士撰擬及確認,被告林定業方相信同案被告林株楠之說詞,其亦係遭同案被告林株楠所欺騙,自難謂被告林定業實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等語,被告陳玉維則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陳玉維未具有法律及藝術專業,其係基於對藝術之熱愛方至華藝網公司工作,其不可能做出危害藝術家的事情;其主觀上亦認知「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內關於專屬授權與著作權讓與之標的,均限於藝術家們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圖檔,並非係指藝術家們創作之作品本身,亦即其對上開文件內容之認知實與藝術家無異,要難認其有詐欺之犯意等語。
㈡經查,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擔任負責人之錦江堂於104年7月10日向文化部提送「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該部依照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審核後核定補助30萬元,復於105年9月26日向文化部提送「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該部依照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審核後核定補助15萬元。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於104、105年間任職於華藝網公司,以邀請藝術家們參與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與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藝術家接洽,致使其等為參與上開活動而簽立如附表四「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同意授權書」及「讓與同意書」等情,業經證人即如附表四各編號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四「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同意授權書」及「讓與同意書」(卷頁詳如附表四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及錦江堂104年7月10日1040710號函、文化部104年10月1日文藝字第10430265441號函、「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畫(見107他3482卷二第221至261頁)、文化部文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封面及內頁影本、支出憑證黏存單、收據、經費核銷移送單、文化部簽文、費用結算明細(見107他3482卷三第125至230頁)、參加名單(見107他3482卷五第91至98頁)、被告林定業與告訴人陳怡純、陳鈺霖、林淑婷、陳語軒間之電子郵件往來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六第76至82、139至147、188至190、224至249頁)、網頁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六第87至89頁)、華藝網內「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電子書頁面(見107他3482卷九第111至284頁)、文化部105年9月26日文藝字第10530266451號函、「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畫、特輯封面及內頁影本、簽文、收據(見107他字3482卷二第263至301頁,107他字3482卷三第231至276頁)、補助成果報告書、費用報結明細表(見107他3482卷三第284至296頁)、參加名單(見107他3482卷五第169至171頁)、華藝網內「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電子書頁面(見107他3482卷九第19至109頁)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所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1卷九第420至428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35至43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有對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藝術家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將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然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罪成立之前提,係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以詐術致使藝術家們誤解「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之內容,使其等在陷於錯誤之情況下,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是欲探究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是否構成詐欺得利罪嫌,應先審視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及藝術家們對上開文件內容是否有認知上之落差,及簽署該等文件之法律效果是否有如公訴意旨所指般讓與畢身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之效力。而解釋私人之契約應通觀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意,故檢視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是否有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犯行時,應通觀「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再參酌締約當事人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同案被告林株楠及藝術家們對「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容之理解,以探求其等締約時之真意,及釐清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是否有刻意施用詐術致使藝術家陷於錯誤之情。
㈣首先,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四編號2、4、5、10、12、17、18、19、21、26、33、34、39、40、42、43、46、47、49、50、51、52、53、54、56、58、59、60、61、62、66、69、72、73、74、79、80、85、87、88、91、93、96、97、103、104、112、113所示藝術家所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版本1),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上開藝術家所簽署之「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接受全球華人藝術網編輯部-特約記者採訪。本人同意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攝影、拍照、掃描。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含本人售出者本人亦願意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由此份「同意書」內容觀之,該「同意書」初始即載明簽署目的是同意接受華藝網公司員工進行採訪,且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該藝術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素材,並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該次提供之資料及劃定授權之範圍,由此可見,該份「同意書」指涉之契約標的範圍應係該藝術家於該次採訪程序中所提供刊登在華藝網之作品圖檔、相片或說明文字。故在此前提下,該同意書中載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等文字,亦應係重申及呼應該同意書首段之文字記載,即指將同意人該次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資料專屬授權給華藝網公司使用之意。另該同意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此段文字之涵意,亦應係在該「同意書」簽署目的及契約標的範圍之基礎上進行文義及論理上之推求,是以,該「同意書」簽署目的既係在徵得同意人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圖錄等圖文資料,則此段文字所指涉「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亦應為相同解釋,即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或未完成之創作作品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故此段文字應係指同意人同意交付該次約定提供之圖文資料及讓與該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給華藝網公司,供該公司得充分利用之意。
⒉另如附表四編號6、13、23、29、35、36、38、41、44、45、67、68、70、71、75、76、77、78、82、83、86、89、92、94、107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版本2)及附表四編號1、3、7、8、9、11、14、15、16、20、22、24、25、27、28、30、31、32、37、48、95、98、99、100、101、102、105、106、108、109、110、111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版本3),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同意書」版本2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錄攝影、拍照、掃描、編輯。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林株楠。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含本人售出者本人亦願意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同意書」版本3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攝影、拍照、掃描、編輯、著作。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無上限,以附件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損害賠償責任無上限。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⑶此兩份「同意書」初始即明確記載「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其下並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該次提供之資料並劃定授權之範圍,足徵該同意書內約定之專屬授權標的為同意人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是可認該「同意書」中「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此段文字之專屬授權範圍亦應係指同意人簽署該份「同意書」時提供之個人相片、圖檔或文字資料,而非係指同意人所有作品之著作權。另該同意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此段文字之涵意,亦應係以該「同意書」簽署目的及契約標的範圍作為解釋之依據,該「同意書」簽署目的既係在徵得同意人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圖錄等圖文資料,則此段文字所指涉之「作品」亦應為相同解釋,即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或將來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故可認此段文字係指同意人同意將作品圖錄、檔案資料及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
⒊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授權書」,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上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授權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放於全球華人藝術網站內〈圖檔製作、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費用作為有償授權金。本人保證所有作品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本人保證簽字以前並無專屬授權或讓與授權予其他人,若有違反願負加倍賠償及法律責任。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如有售出含本人,本人願意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授權含個資、肖像之利,可永久使用。本同意書為專屬授權。授權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本授權屬永久性條款無地域之限制意即在本人同意後授權人消失後其效力續存。若因本同意書肇致林株楠之損失,賠償請求或法律訴訟時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任,並加倍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包含因此所支出之律師費、訴訟裁判費、和解金、罰款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予林株楠。含本人已完成及未來所有創作之作品交由林株楠全權處理。授權使用方式包括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全部及將來法令修正後新增之使用方式。本人除同意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並同意不對被授權人及所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授權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此份「同意授權書」係被告陳玉維於104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7日間,因邀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給其等所簽署,此業經認定如前,既然被告陳玉維係執此緣由請藝術家們簽署此份「同意授權書」,而證人即簽屬此份「同意授權書」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所示之證人張志嘉、李怡萱、張榮顯、周代泓、梁祐嘉、張庭甄、廖子文亦均證稱其等除了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作品圖檔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外,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間並無其他合作或授權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證據出處」欄所載),可認藝術家們確係因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方簽署該份「同意授權書」,且該「同意授權書」所載內容主要係取得藝術家授權,與上開其他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藝術家們簽署「同意書」之目的相同,是探求此份「同意授權書」之當事人真意時,應與同時期(即104年間)華藝網公司業務員邀請其他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由藝術家們所簽署如前述「同意書」版本1、2、3所示之「同意書」(下稱前述「同意書」)相互對照,以明契約授權之範圍。
⑶觀諸此份「同意授權書」內容,其內雖未如前述「同意書」般於初始即劃定本次授權標的之範圍,並以勾選之方式再次特定授權細項,然比對此份「同意授權書」及前述「同意書」內所載文字,於初始均載有同意將作品放上華藝網之圖檔製作、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華藝網公司或同案被告林株楠支付作為授權對價等相關文字,其後則均記載同意將著作權專屬授權、同意將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作品著作權交付同案被告林株楠或由其全權處理、授權之標的若經售出則願支付售價之百分之四十作為酬金等文字,可認「同意授權書」與前述「同意書」約定事項及文字用語相差無幾,綜合「同意授權書」之目的、用途及內容、用語,可推知「同意授權書」與前述「同意書」使用目的應屬相同,故契約約定之授權範圍應為相同解釋,故認此「同意授權書」授權標的應係同意人於該次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而「同意授權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予林株楠。含本人已完成及未來所有創作之作品交由林株楠全權處理。」此段文字所指之「作品」及著作權專屬授權之標的,亦應在契約標的範圍內為相同解釋,故此段文字即指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或將來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交由同案被告林株楠處理,並將該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予同案被告林株楠。
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如附表四編號1、3、7、8、9、11、14、15、16、20、22、24、25、27、28、31、32、48、95、98、99、100、101、102、105、106、108、109、110、111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1),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之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讓與對價。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如附表四編號2、4、5、6、10、12、13、17、18、19、21、23、26、29、33、34、35、36、38、39、40、41、42、43、44、45、46、47、49、50、51、52、53、54、56、58、59、60、61、62、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2、83、85、86、87、88、89、91、92、93、94、96、97、103、104、107、112、113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2),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讓與對價。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⑶如附表四編號30、37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3),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讓與對價。
讓與標的如下: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片,共計張,所有圖/文資料作品。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無上限以附件表示即可。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⑷上開三份「讓與同意書」初始即約定於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等資料上傳於華藝網時,因製作圖檔、掃描、維護、管理所產生之費用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支付,以作為著作財產權讓與之對價,其下則設有讓與標的欄目,供藝術家勾選並特定讓與之畫冊、光碟檔案內之圖文資料為何,由此觀之,該「讓與同意書」之讓與著作財產權標的應係指讓與標的欄目項下勾選及提供給華藝網之畫冊、光碟內之圖文資料,是該「讓與同意書」中段「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等文字指涉之「作品」,亦應依照相同脈絡解釋其涵意,亦即應係指同意人提供給華藝網之圖檔資料或說明文字,而非指藝術家所創作之著作物。
⒌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⑴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畫冊、檔案等放於全球華人藝 術網站內〈圖檔製作、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以作為讓與對價。本人聲明並保證本人讓與予林株楠之其所對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若有聲明不實之情形願負加倍之損害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律責任。若本人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肇致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任,並加倍賠償林株楠所受全部之損害。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本人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此份「讓與同意書」係被告陳玉維於104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7日間,因邀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給其等所簽署,此經認定如前,既然被告陳玉維係執此緣由請藝術家們簽署此份「讓與同意書」,而證人即簽署此份「讓與同意書」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所示之證人張志嘉、李怡萱、張榮顯、周代泓、梁祐嘉、張庭甄、廖子文亦均證稱其等除了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作品圖檔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外,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間並無其他合作或授權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證據出處」欄所載),可認藝術家們係因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方簽署該份「讓與同意書」,且該份「讓與同意書」所載內容主要係取得藝術家同意讓與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與上開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之其他藝術家們簽署「讓與同意書」之目的相同,是探求此份「讓與同意書」之契約真意時,應與同時期(即104年間)華藝網業務員邀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由藝術家們所簽署如前述「讓與同意書」版本1、2、3所示之「讓與同意書」(下稱前述「讓與同意書」)內條款相互對照,以明契約約定讓與著作財產權之範圍。
⑶觀諸此份「讓與同意書」內容,其內雖未如前述「讓與同意書」般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讓與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標的範圍,然比對此份「讓與同意書」及前述「讓與同意書」內所載文字,除前述「讓與同意書」有勾選讓與標的之欄目外,其餘關於讓與對價、保證圖檔相對應之作品為同意人自行創作、損害賠償責任、同意將所有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同案被告林株楠、同意書具最優先效力、不對同案被告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同意書部分條款無效時之處理方式等內容,無論在內容編排或文字用語方面均幾近相同,由此觀之,可認上開有增添讓與標的欄位之前述「讓與同意書」應係此份「讓與同意書」之補充、更新版本,是以綜合此份「讓與同意書」與前述「讓與同意書」之簽署目的、用途、內容、用語,可推知此份「讓與同意書」與前述「讓與同意書」之讓與著作財產權範圍應屬相同,而認此「讓與同意書」指涉讓與權利之標的應係同意人於該次提供之圖像、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資料,而認此「讓與同意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此段文字所指之「作品」,亦應同此解釋,即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或將來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
㈤再者,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是以,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於締約時之真意為何,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四編號1、2、3、4、5、7、8、9、10、11、12、15、16、17、19、20、21、22、23、24、25、26、27、29、30、31、32、33、34、37、38、39、40、41、42、43、44、46、47、49、50、51、52、55、56、58、59、60、69、70、71、74、75、77、79、80、83、85、91、92、93、94、95、96、97、105、107、109、111、112、113所示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曾國榮、陳鈺霖、曾詩涵、高冠羣、洪誼庭、許辰宇、黃善培、劉佩瑜、李彥緯、張世綸、陳湛鉉(原名陳語軒)、陳彥伯、林瑩真、徐顥芸、許見安、許玟蒂、陳衍儒、賴誼修、區家致、江盈臻、林佳誼、陳亮君、蘇筱筑、蔡羽柔(原名蔡羽蕾)、王韻羚、蔡鎮澤、游智涵、黃彗恩、盛微庭、江芸萱、徐兆甫、趙克涵、許嘉宏、黃柏瑜、陳薇文、吳曉菁、林淑婷、洪郁喜、鍾翊甄、黃冠崴、顏妏珊、黃詩茹、詹莊軒、張志嘉、陳采葳、林威儒、黃至正、黃拓維、王耀嶸、李心慈、杜緒昇、林莉酈、林家弘、洪瑄、張伊雯、曹程凱、耿筠茹、許尚媛、楊鎮遠、陳智迪、辜琪鈞、鄭宜欣、陳俐瑄、賴聖儒、謝宗翰、李汶芯、謝東霖、林子微、黃瑩瑄、潘彥安、李政勳均證稱與其等接洽之業務表示「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之授權及讓與標的為其等參與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所提供之作品圖檔,或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之作品圖檔(卷頁詳如附表四編號1、2、3、4、5、7、8、9、10、11、12、15、16、17、19、20、21、22、23、24、25、26、27、29、30、31、32、33、34、37、38、39、40、41、42、43、44、46、47、49、50、51、52、55、56、58、59、60、69、70、71、74、75、77、79、80、83、85、91、92、93、94、95、96、97、105、107、109、111、112、113「證據出處」欄所載),此情核與證人即華藝網之董事長秘書李衣竫於警詢中證稱:伊當時理解「同意書」提及的授權是僅止於藝術家上傳到華藝網的作品,並非是指藝術家所有的創作作品,這樣的邏輯也是同案被告林株楠告訴伊及其他公司人員的,同案被告林株楠告訴伊簽一份永久授權的同意書,以後藝術家陸續上傳作品到華藝網網站就不需要再簽同意書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15619號卷〈下稱108偵15619卷〉第401至405頁)、證人即華藝網業務林昭君證稱:同案被告林株楠跟伊說「同意書」只是讓藝術家同意授權給華藝網將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編入特輯及放上網路平台,授權範圍僅限於藝術家提供的作品圖檔,「讓與同意書」是針對藝術家提供的電子圖檔、參考資料或是光碟,倘若後續有賣出作品,才會有銷售酬金的問題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5至18頁,109年度偵字第15406號卷〈下稱109偵15406卷〉第91至108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四第101至137頁)大致相符,且接洽上開藝術家之業務即被告林定業供稱:伊負責與藝術家接洽,邀請其等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華藝網會贈送部落格給參與特輯的藝術家使用,同案被告林株楠當時僅提供「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給參與上開特輯的藝術家簽署,同案被告林株楠表示「同意書」中的條款均是針對藝術家該次提供之作品圖檔及資料,「讓與同意書」中的條款亦係針對藝術家同意上傳至華藝網的資料,同案被告林株楠說透過公司售出藝術家的作品,才需要收百分之四十的酬金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183至195、253至257頁),同與上開藝術家接洽之業務即被告陳玉維亦供稱:同案被告林株楠及華藝網公司之秘書李衣竫均向伊表示「同意書」指的是網路平台或宣傳刊物上所使用的作品影像,「讓與同意書」則是藝術家為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所提供作品圖檔之影像授權,同案被告林株楠說「同意書」中「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所有權及著作的財產權全部讓與林株楠」等文字係指藝術家之後可能還會上傳作品影像,為避免日後使用該等作品影像有侵權疑慮,方有該等條款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153至160、169至178頁),亦與上開藝術家及證人李衣竫、林昭君證述情節若合符節,可徵同案被告林株楠確實交代業務即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向藝術家們表示「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之授權及讓與標的僅限於其等參與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所提供之作品圖檔,或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之作品影像檔案,而「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關於約定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交付或)讓與予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條款亦應係指同意將本次提供作品圖檔、說明文字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林株楠,而非公訴意旨所指將藝術家之畢生創作之所有權或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意。
⒉另觀諸林株楠於事後接受媒體記者專訪時表示「新銳藝術家方面我必須要每個都確認之後才能回應。我現在只能說他們有參加新銳藝術家特輯通常只是簽僅限於特輯使用的授權。如果真的擔心有簽到別的授權書,也請過來確認與協調」此有該份報導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七第249至252頁)存卷可考,且其於本院審理中亦供稱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與「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藝術家們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授權或讓與著作財產權標的僅為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非創作作品本身等語(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四第237至251、270至334頁),益見同案被告林株楠、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均無透過使上開藝術家簽署「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而取得藝術家畢身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意,況如附表四所示之藝術家均未提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曾持其等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主張就其等之畢身創作作品享有著作財產權,或為相應之請求等情,自難認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詐欺得利行為。
㈥綜上,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未足以證明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尚難以該罪相繩。
四、公訴意旨四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以證人即如附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所為證述、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為主要論據,認被告蔡穎青有為此部分犯行。訊據被告蔡穎青固坦承有與如附表五「告訴人」欄所示之藝術家接洽,並使其等簽署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然堅詞否認有詐欺得利犯行,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蔡穎青係於105年間至華藝網公司任職,其僅係擔任華藝網公司之特派記者,被告蔡穎青未有法律專業,其單純地相信同案被告林株楠對於「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條款之解釋,並轉述給藝術家知悉,難認其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等語。
㈡經查,被告蔡穎青於105年1月21日起任職於華藝網公司,並與如附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藝術家接洽,使其等簽署「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等情,業據證人即如附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證述在卷,並有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卷頁詳如附表五「證據出處」欄所載),及委任契約書、特約記者委任契約書(見108偵15619卷第423至434頁)在卷可憑,且為被告蔡穎青所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118至121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惟被告蔡穎青是否有以公訴意旨四所指之詐術,使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陷於錯誤,而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應通觀被告蔡穎青提供給藝術家們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再參酌被告蔡穎青及藝術家們對「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之理解,以探求其等締約時之真意,及釐清被告蔡穎青是否有刻意施用詐術致使藝術家陷於錯誤之情。
㈣首先,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⒈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錄攝影、拍照、掃描、編輯。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物件。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⒉該「同意書」初始即明確記載「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由此可見該同意書內約定之專屬授權標的為同意人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是可認該「同意書」中段「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條款所載專屬授權範圍亦應係指同意人簽署該份「同意書」時提供之個人相片、圖檔或文字資料,而非係指同意人所有創作作品。
⒊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之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讓與對價。
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⒋觀諸該「讓與同意書」內容,先載明讓與著作財產權之對價為同意人將作品圖檔、書籍、檔案、資料上傳至華藝網之費用,隨後特定「標的」之範圍,供同意人於「標的」項下填載該次提供之畫冊、光碟等圖文資料,由此文字內容可推知該「讓與同意書」約定「讓與著作財產權之標的」應係指同意人於「讓與同意書」中所填載該次提供予華藝網公司上傳至網路空間之作品圖檔、文字等資料,是該「讓與同意書」中「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等文字內容,亦應同此認定,亦即此段文字論及讓與著作權之標的應限於同意人該次提供華藝網公司上傳網站空間之畫冊或光碟中之圖文資料,而非係指同意人所有作品。
㈤又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是以,被告蔡穎青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於締約時之真意為何,分述如下:
⒈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余昇叡於警詢中證稱:被告蔡穎青有告訴伊及伊太太張絜廸,這兩份「同意書」涉及的標的僅係該次提供之作品圖檔,僅授權華藝網將作品圖檔上傳於網站,不會用在其他用途等語(見108偵15619卷第55至60頁)、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告訴人柳依蘭於偵查中證稱:被告蔡穎青跟伊聯絡,說要採訪伊,被告蔡穎青於105年5月10日與伊見面,他說因為刊登採訪內容需經過伊的同意,故須簽署「同意書」,被告蔡穎青復於同年10月15日再次與伊聯絡,說要出版畫冊,希望伊提供圖檔給他,因為需要得到圖檔的授權,所以要簽署「同意書」等語(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61頁),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告訴人張絜廸於偵查中證稱:「同意書」的授權範圍只是讓對方展示圖檔在網路上宣傳或是印在畫冊等語(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58、63至65頁),核與被告蔡穎青供稱:「同意書」是著重在藝術家同意這次的採訪,「讓與同意書」是著重在藝術家作品圖檔的授權,同案被告林株楠不斷告訴伊說「同意書」授權標的只針對藝術家上傳到網站的作品圖檔,並非作品本身等語大致相符,足徵被告蔡穎青供稱依照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指示,向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陳稱「同意書」之內容係表彰藝術家們同意進行採訪,「讓與同意書」之內容係表彰同意將作品圖檔上傳到網站等語,尚非無據。
⒉再觀諸被告蔡穎青提出之「藝周刊藝術家採訪注意事項〈過年版〉」內「簽約當天重點」欄記載「最後拿出兩張同意書,告訴藝術家說因為要把資料上傳到網站上需要請老師簽屬資料上傳的同意書,等簽名結束後,如果當日老師有給光碟片或是或畫冊或是任何資料都需要簽名第二張同意書,如果當天沒有給,就問老師以後有可能會寄光碟片或是或畫冊給我們公司?如果老師回答會﹥﹥第二張同意書先請他先簽名。如果老師回答不會﹥﹥★兩張同意書要簽名,如果沒有簽署,採訪就是白費,因為所採訪的文字所拍攝的相片都不可以使用。」(見108偵15619卷第421至422頁),益見被告蔡穎青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提供上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給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簽署,目的均係徵得藝術家同意授權將採訪內容上傳至網路,抑或得到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畫冊等圖文資料之授權或著作財產權,是其等是否有公訴意旨所指對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施以詐術並取得其等畢身創作之著作財產權,要非無疑。況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均未提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曾持其等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主張就其等畢身創作享有著作財產權等情,自難認被告蔡穎青有公訴意旨四所指之詐欺行為。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意旨均認被告林株楠對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所列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讓與同意書」等文件,因認被告林株楠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意旨:
㈠被告陳姿彣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1「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沈政乾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致使華藝網公司得向告訴人沈政乾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陳姿彣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㈡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2「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
㈠被告陳姿彣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2、3、27「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2、3、27「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隊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陳姿彣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㈡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1、4至10、12至26、28、31、33至37、39至57、60至67「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二編號1、4至10、12至26、28、31、33至37、39至57、60至67「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㈢被告謝涵璇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29、30、68「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29、30、68「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謝涵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㈣被告張睿淇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32「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32「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陷於錯誤,而簽署該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張睿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㈤被告吳方娸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11、32、38、58、59「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11、32、38、58、59「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吳方娸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意旨: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八編號1「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所有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貳、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亦有明定。又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同法第7條所列:㈠一人犯數罪者;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再者,得追加起訴者,限於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而所謂「本案相牽連之犯罪」,乃指與「已經起訴之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4款情形之一者,亦即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所規定之「本案」,自應限於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而不及於事後追加起訴之案件,更不可及於「追加再追加」、「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此為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所當然。尤以追加起訴之立法本旨,在於透過追加起訴之程序合併,達訴訟簡捷之目的,且由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觀之,刑事案件一經起訴,起訴範圍即屬特定,若准許檢察官任意擴張追加起訴與本案非屬同一案件之案件,不僅減損本案被告及追加起訴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損訴訟迅速之要求,然若一概不許追加,則本可利用本案已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之相關共犯或刑事案件,均必須另行起訴,亦有違訴訟經濟之要求,故在兼顧訴訟權利、訴訟迅速審結,以及訴訟經濟之衡量下,設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追加起訴之例外規定,一方面承認追加起訴制度,但仍僅限於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始可為之。否則若允許檢察官先以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關係,先行追加起訴其他原「非本案」之被告,復就該新追加起訴之被告,以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關係,再行追加起訴其他被告,且再行追加起訴之其他被告所犯案件,已與檢察官最初始起訴之「本案」毫無相牽連案件之關係,則不僅違背追加起訴制度,且使本來為求訴訟經濟,而准許利用已經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相關紛爭之立法目的無法達成,既不符合訴訟迅速之要求,亦對其他被告之訴訟權有所妨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65、255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一所示部分:
經查,被告林株楠業於113年10月7日死亡,此有臺中榮民總醫院死亡證明書、被告林株楠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六第627至629頁),揆諸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肆、公訴意旨二至四所示部分:
本件「原起訴之本案」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前於108年8月16日以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起訴被告譚嬋娟、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蔡穎青涉犯詐欺得利未遂罪嫌,由本院以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下稱原起訴案件)審理,有起訴書附卷可稽。檢察官在原起訴案件審理中,追加起訴時,須追加起訴被告之犯罪與原起訴案件犯罪間,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上開相牽連案件關係,或為本罪之誣告罪,且須在該案辯論終結前為之,始謂合法。然:
一、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審理中,以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六所示涉詐欺得利未遂罪嫌,再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七所示詐欺得利未遂罪嫌,復以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被告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八所示詐欺得利未遂罪嫌。惟被告陳姿彣、林昭君非原起訴案件之被告,且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六所示部分犯行,並非係原起訴案件經起訴之犯罪事實,而檢察官固以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同案被告林株楠所為如附表六所示犯行部分移送併辦,然因此部分與同案被告林株楠經起訴之原起訴案件犯行非一罪關係,且同案被告林株楠經起訴之原起訴案件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故非起訴效力所及,而經本院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是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與林昭君部分,與原起訴案件均無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2款所定之一人犯數罪,或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情形,亦非同法第7條第3、4款所定之相牽連案件,或為本罪之誣告罪之情形,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又檢察官再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即如附表七所示部分)及以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林昭君(即如附表八所示部分)部分,亦均係就追加起訴之被告陳姿彣及林昭君,再為追加其等另涉犯如附表七、八所示部分犯行,自形式上觀之,此部分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原起訴案件起訴同案被告林株楠等人之犯罪事實,無刑事訴訟法第7條各款所定相牽連案件關係存在。從而,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及以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被告林昭君部分,係對追加起訴之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再為追加,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依法亦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二、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審理中,另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所為如附表七所示詐欺得利未遂罪嫌,然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非原起訴案件之被告,其等經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原起訴案件之犯罪事實亦非同一,檢察官實係就追加起訴同案被告林株楠所為如附表七編號11、29、30、32、38、58、59、68所示犯行,再為追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共同涉有上開罪嫌,此為「追加再追加」、「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故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部分難謂為適法,自屬違背規定,依法均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綜上所述,上開追加起訴之程序,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要件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丁、退併辦部分:
壹、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以公函就部分事實函請法院併案審理 ,此項公函之性質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非屬訴訟上之請求,除該移送之犯罪事實與已經起訴並經法院認定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受訴法院應予合一審判外,並不具起訴之效力,法院自毋庸予以審判,而應將該移送併案部分退回由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或得利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相當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貳、附表甲編號1至93併辦被告林株楠犯行部分及附表甲編號37
、49、60、62、64、66、75、87併辦被告陳姿彣犯行部分:
被告林株楠本案經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部分,及被告陳姿彣經追加起訴部分,均業經本院為不受理之諭知,故被告林株楠、陳姿彣移送併辦部分,自與本案不生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判,宜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參、附表甲編號2、9至13、15至17、19、42至43、48、54至57、
59、65至67、69、71至73、77至80、85至86、91併辦被告譚
嬋娟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7、12、17、19、83、87、89併
辦被告黃秋燕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21、27、30、32至34、40、41、51至52、81、82、90併辦被告林定業部分、附表甲編號23至25、28、29、31、39併辦被告陳玉維部分:
一、附表甲編號2、9至13、15至17、19、42至43、48、54至57、
59、65至67、69、71至73、77至80、85至86、91併辦被告譚
嬋娟部分,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或追加起訴之被害人並不相同,犯罪情節亦非同一,彼此具獨立性,時間差距上並非密接難以強行分開,各侵害之財產法益各異,且對不同告訴人及被害人所為詐欺犯罪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本應分論併罰,要難認併辦意旨所示犯行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追加起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關係可言,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二、又被告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經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業
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是附表甲編號7、12、17、19、83、87、89併辦被告黃秋燕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21、27、30、32至34、40、41、51至52、81、82、90併辦被告林定業部分、附表甲編號23至25、28、29、31、39併辦被告陳玉維部分,亦與被告黃秋燕、林定業及陳玉維經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均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亦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鴻濤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郭郁、許智評追加起訴,檢察官牟芮君、蔡偉逸、林鋐鎰移送併辦,檢察官黃兆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一:被告譚嬋娟有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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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⒈證人即告訴人歐豪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5至206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1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3頁) |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鎮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5至267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8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3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4頁) |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財松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49至153頁,108偵3776卷二第223至226、227至22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200至221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3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振坤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11至115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297至299頁,本院原易31卷十一第222至233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315頁) ⒊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9、91頁) |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懷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5至40、45至47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6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5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4頁) | | ⒈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⒉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⒈證人即告訴人宋璽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89至9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0、185至187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316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6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4頁) |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 |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森豪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03至106、107至108頁,108偵3776卷七第157至160、161至163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17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8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光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99至201、203至205、207至20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3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8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7頁) |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 |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⒈刑事陳報狀(見107他3482卷七第191至192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8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9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⒈證人即告訴人龎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3至58頁,109他1355卷第175至17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9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9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8頁) | | ⒈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⒉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 |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59至164頁,108偵3776卷二第237至241、243至24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89至21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8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7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1頁,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32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9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174至197頁、19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9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1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隆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01至106頁,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9至27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20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7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雅君、蕭雄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21至226頁,108偵3776卷六第25至28頁) 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1頁) 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至3頁) ⒌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武雄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51至56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9至8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83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1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金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9至12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4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00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柏村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9至8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3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9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9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國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1至13、17至20頁,108偵3776卷七第205至207、213至215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31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7頁) |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56至5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68、72頁) ⒊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譚嬋娟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⒈證人即告訴人薛平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4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5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9頁) | | ⒈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⒉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⒈證人即告訴人何恆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4至136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6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6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 | ⒈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⒉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漢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五第145至148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五第185頁) ⒊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0頁) |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2 |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貞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45至148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74頁) ⒊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9頁) |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5 |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附表二:被告譚嬋娟無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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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以「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文融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209至212、217至219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229頁) 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230頁) | ⒈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3) ⒉同意書(100.07.12)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 |
| | | | 以「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明賢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3至15、20至21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5至77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4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3頁) | ⒈同意書(100.06.15) ⒉「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2)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當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76至179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27頁) |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3 |
| | | |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1萬2,000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明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33至237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48至249頁) | 1.同意書(98.05.06) 2.同意書(99.04.22)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6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慶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72至274頁反面) ⒉授權同意書、作品授權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表、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83至288頁) | 1.授權同意書(95.07.03) 2.作品授權同意書(102.02.06) 3.藝術家行情授權表(103.07.09) 4.同意書 5.同意書(105.04.29) 6.讓與同意書(105.04.29)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0 |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四第46至49頁) ⒉同意書、授權資料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四第66、68至70頁) | 1.同意書(99.07.30)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3)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 4.同意書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1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明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六第199至200頁) | 1.同意書(105.06.16) 2.讓與同意書(105.06.16)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1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仁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六第226至227頁) | 1.同意書(99.03.29) 2.同意書(100.05.20)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7 |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姚淑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0至13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24頁) |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1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⒈證人即告訴人翁鴻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0至13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25至27頁) |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5.30) 2.同意書(99.04.26) 3.同意書(100.05.21)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2 |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被害人蘇繼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86至9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13頁) |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4 |
| | | | 以將其作品推廣、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2萬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美怡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22至124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服務確認書、交付作品確認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34至144頁) |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26) 2.授權同意書(97.09.09) 3.同意書(99.04.01) 4.同意書(100.05.26)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1) 6.服務確認書(106.04.21) 7.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1)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9 |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森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45至148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62頁) |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0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製作電子書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九第48至5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九第60頁) |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4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芳乙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52頁) |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8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述乾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授權同意書、同意書、專屬授權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60至163頁) | 1.授權同意書(98.01.15) 2.同意書(98.02.05) 3.同意書 4.專屬授權同意書(99.03.11)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9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⒈證人即告訴人盧怡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68至169頁) | 1.同意書(100.03.15) 2.但書(100.03.15)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1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穆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81至184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作品圖檔確認清單、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十第200至204頁) |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3) 2.同意書(99.03.29) 3.同意書(100.05.20) 4.作品圖檔確認清單(100.08.02)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7)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4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⒈證人即被害人徐沛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82至184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220頁) |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7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禹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221至226頁反面)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250至251頁) |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18) 2.同意書(99.05.05)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2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進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至93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124至125頁) | 1.同意書(98.10.09) 2.同意書(98.10.16)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0 |
| | | |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2萬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熙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三第48至5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三第76頁) |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2 |
附表三:被告黃秋燕無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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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59至164頁,108偵3776卷二第237至241、243至24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98至21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作品授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51至25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7頁) |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3.同意書(101.05.10)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5.作品授權同意書(102.01.02)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
| | |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1頁,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215至218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9頁) | 1.同意書(100.07.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7.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0)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 5.同意書(101.05.11)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
| | |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174至179、19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317至319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1頁) | 1.同意書(100.06.2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4) 3.同意書(101.05.1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1)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
| | |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隆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01至106頁,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9至27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285至289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7頁) |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3.同意書(101.05.08)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08) 5.同意書(101.07.14)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
| | |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雅君、蕭雄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21至226頁,108偵3776卷六第25至28頁) ⒊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六第31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至3頁,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9頁) | 1.同意書(100.06.2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6)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4)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
| | |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武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51至56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9至8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87至90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1頁) | 1.同意書(100.07.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3.23) 5.同意書(101.03.23)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
| | |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金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9至121頁) ⒉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129至133頁) | 1.著作權授權同意書(94.11.07) 2.同意書(99.09.29) 3.同意書(100.05.29) 4.同意書(101.05.11) 5.交付資料簽收同意書(101.05.11)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
| | |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柏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9至8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193至196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9頁) |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4.同意書(101.05.10)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
| | |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國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1至13、17至20頁,108偵3776卷七第205至207、213至215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七第225至227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頁) | 1.同意書(100.08.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3.同意書(101.05.08)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08)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
| | |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宏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23至424頁,108偵3776卷三第35至4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59至61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3頁) | 1.同意書(10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7) 3.同意書(101.04.14)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
| | |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莊連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至11頁,108偵3776卷三第68至73、111至11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授權資料-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91至9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5頁) | 1.同意書(100.06.03)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0)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5.2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23)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
| | |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顧重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62至463頁,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5至117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授權資料-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35至137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7頁) | 1.同意書(100.08.22)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2)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黃秋燕(經收人)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4 |
| | |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杜忠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21至424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1至303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15至552頁) ⒉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一第327至33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1頁) | 1.授權同意書(95.08.02) 2.同意書(100.06.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18) 4.同意書(101.04.14)-黃秋燕(經手人)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黃秋燕(經收人) 6.同意書(102.07.26)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5 |
| | |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程代勒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7至2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5頁,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32頁,108偵3776授權同意書影本卷第14、15頁) | 1.同意書(100.06.1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同意書(101.03.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3.01)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6 |
| | |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進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9至32頁反面)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40至45頁) | 1.同意書(100.05.30) 2.同意書(101.05.10)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8)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
| | |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轂摩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9至32頁反面) ⒉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46至50頁) | 1.同意書 2.同意書(100.06.04) 3.同意書(101.04.28)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0)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
| | |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56至5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一第68至72頁) | 1.同意書(100.06.14)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同意書(101.04.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1)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2.01.05) | |
| | |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被害人楊嚴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交付作品確認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一第106至125頁) |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1) 2.同意書(99.05.31) 3.同意書(100.06.02) 4.同意書(101.02.22)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2.22) 6.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0) 7.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0) 8.「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
| | |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被害人薛平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27至131頁) | 1.同意書(100.07.12)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2)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維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3至136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44至148頁) |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
| | |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被害人何恆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4至136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65至168頁) |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29)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9)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
附表四:被告林定業、陳玉維無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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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國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9至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至34頁) |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0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鈺霖於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37至238頁,108偵3776卷三第143至147、149至151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365至3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30至234頁) |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1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詩涵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43至147、153至15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385至40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67至172頁) |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冠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73至177、183至18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01至205頁) |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3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誼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73至177、179至18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95至199頁) |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4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虹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07至211、213至21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25至229頁) |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5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辰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07至211、217至21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31至235頁) |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25)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6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善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67至26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1至296頁) |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7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佩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75至27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04至308頁) |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8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彥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71至27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7至301頁) | 1.同意書(104.08.30) 2.讓與同意書(104.08.30)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9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世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57至363、365至36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89至394頁) | 1.同意書(105.07.21) 2.讓與同意書(105.07.21)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0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湛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357、360至362頁,108偵3776卷三第358至363、373至37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404至4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197至201頁) |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1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郁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至25、27至2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43至48頁) |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2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夏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至25、31至3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49至54頁) |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3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彥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31至13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59至163頁) |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4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瑩真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15619卷第435至43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441至443頁) |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5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顥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15619卷第445至44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451至453頁) |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6 |
| | |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威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3至217、219至2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37至241頁) | 1.同意書(104.08.30) 2.讓與同意書(104.08.30)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7 |
| | |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見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3至217、223至2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31至235頁) |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8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玟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43至249、251至25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67至272頁) | 1.同意書(105.07.02) 2.讓與同意書(105.07.02)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9 |
| | |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衍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45至249、255至25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73至277頁) | 1.同意書(104.08.20) 2.讓與同意書(104.08.20)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0 |
| | |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誼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79至281、283至28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91至296頁) |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1 |
| | |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區家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12414卷第5至6頁,108偵3776卷五第47至51、53至5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46至250頁) |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2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盈臻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47至51、57至5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78至80頁) |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3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佳誼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81至84、85至8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97至102頁) |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4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亮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第81至84、89至9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03至107頁) |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5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蘇筱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11至514頁,108偵3776卷五第109至113、115至1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03至208頁) |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6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翁意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07至511頁,108偵3776卷五第109至113、119至1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17至218頁) |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7 |
| | | 以與文化部合作,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羽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81至185頁) |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8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韻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6、161至1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87至191頁) | 1.同意書(105.07.21)- 2.讓與同意書(105.07.21)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9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鎮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6、165至16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93至198頁) |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0 |
| | | 以與文化部合作,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游智涵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201至205、215至2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233至238頁) |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1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彗恩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99、201至205、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227至231頁) |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2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盛微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33至236、237至23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45至249頁) |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3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揚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51至25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73至281頁) |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4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宇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51至254、259至26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67至271頁) |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5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芸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5至379頁,108偵3776卷六第295至300、305至30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20至224頁) |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6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兆甫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4、339至34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57至361頁) |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7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趙克涵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53至356頁) |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8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嘉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37至142頁,108偵3776卷六第133至14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155至159頁) |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9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柏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133至137、143至14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161至165頁) |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0 |
| | |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薇文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81至285頁,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6、195至19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09至213頁) |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1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曉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59至3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25至229頁) |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2 |
| | | 以文化部委託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淑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89至294頁,108他11316卷第77至8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41至245頁) |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3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怡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357至359、362頁,108他11316卷第77至8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35至240頁) |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4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郁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57至59、61至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67至73頁) |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5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鐘翊甄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93至95頁,108偵15619卷第45至4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51至54頁) |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6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97至103頁) |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7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冠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87至90、91至9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97至101頁) | 1.同意書(104.08.15 2.讓與同意書(104.08.15)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8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顔妏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293至298頁,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19至3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45至349頁) | 1.同意書(104.08.26) 2.讓與同意書(104.08.26)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9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詩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23至3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51至355頁) | 1.同意書(104.08.16) 2.讓與同意書(104.08.16)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0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詹莊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47至353頁,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27至12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53至157頁) |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1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庭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35至1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65至169頁) |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2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建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71至175、177至17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89至192頁) | 1.同意書(104.08.13) 2.讓與同意書(104.08.14)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3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志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71至175、181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93至196頁) | 1.同意授權書(104.08.04) 2.讓與同意書(104.08.04)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4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采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15至3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39至343頁) |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5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怡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73至176、177至178頁,108偵3776卷三第357至363、369至37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95至400頁) | 1.同意授權書(104.08.11) 2.讓與同意書(104.08.11)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6 |
| | |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威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95至30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17至322頁) | 1.同意書(104.08.11) 2.讓與同意書(104.08.11)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7 |
| | |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至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4、343至34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63至367頁) | 1.同意書(104.08.12) 2.讓與同意書(104.08.12)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8 |
| | |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拓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33至236、239至240頁,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05至209頁) |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9 |
| | |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敏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6、191至19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11至215頁) |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0 |
| | |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昱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73至176、179至180頁,108偵3776卷六第167至169、171至17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163至166頁) |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1 |
| | |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榮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9至91頁,108偵15619卷第21至26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29至32頁) | 1.同意授權書(104.08.03) 2.讓與同意書(104.08.03)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2 |
| | |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代泓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5至87頁,108偵15619卷第33至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39至42頁) | 1.同意授權書(104.08.05) 2.讓與同意書(104.08.05)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3 |
| | |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75至79頁) | 1.同意授權書(104.08.03) 2.讓與同意書(104.08.03)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4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被害人吳曙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90至195頁) | 1.同意書(104.09.10) 2.讓與同意書(104.09.10)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建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96至200頁) |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茂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01至210頁) |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耀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0至223頁) |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心慈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4至228頁) | 1.同意書(104.09.13) 2.讓與同意書(104.09.13)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杜緒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9至233至頁) |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汪暐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53至257頁) |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2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國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63至266頁) |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莉酈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67至270頁) | 1.同意書(104.08.13) 2.讓與同意書(104.08.13)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4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家弘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58至262至頁) |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邑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48至252頁) | 1.同意書(104.09.16) 2.讓與同意書(104.09.16)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至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37至41頁) |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嘉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32至36頁) |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伊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27至31頁) | 1.同意書(104.08.24) 2.讓與同意書(104.08.24)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0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程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51至55頁) |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祐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56至59頁) | 1.同意授權書(104.07.31) 2.讓與同意書(104.07.31)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佩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05至109頁) |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4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耿筠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85至89頁) |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5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庭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00至104頁) | 1.同意授權書(104.08.19) 2.讓與同意書(104.08.19)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6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尚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1頁反面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90至94頁) |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7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明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1頁反面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95至99頁) | 1.同意書(104.09.16) 2.讓與同意書(104.09.16)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8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玟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27至131頁) |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9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孟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32至137頁) | 1.同意書(104.08.24)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0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彥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38至142頁) |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1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被害人廖子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76至179頁) | 1.同意授權書(104.07.31) 2.讓與同意書(104.07.31)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2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鎮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71至175頁) |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3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智迪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85至189頁) |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4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被害人辜琪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80至184頁) | 1.同意書(104.08.05) 2.讓與同意書(104.08.05)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5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宜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7頁反面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67至170頁) | 1.同意書(104.09.17) 2.讓與同意書(104.09.17)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7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俐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8頁反面至20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31至36頁) |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1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聖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37至39之1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51至55頁) |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2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被害人謝宗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37至39之1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56至60頁) |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3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佳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61至62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三第65至70頁) |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5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戴大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83至88頁) |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6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温柯穎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95至100頁) |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7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孟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01至106頁) |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8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威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89至94頁) |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9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鍾喬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07至108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1至115頁) | 1.同意書(104.08.09) 2.讓與同意書(104.08.09)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0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瑜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32至136頁) |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1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汶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37至142頁) |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2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廷毓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43至148頁) |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3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東霖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49至153頁) | 1.同意書(104.10.14) 2.讓與同意書(104.10.14)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4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邱洛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54至159頁) |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5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子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60至165頁) |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岑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75至176、177頁反面至17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96至201頁) |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7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瑩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72至274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97至301頁) |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3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潘彥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四第7至10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四第28至32頁) |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5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政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至93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129至133頁) |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1 |
附表五:被告蔡穎青無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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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柳依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61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三第14至41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17至118頁) | 1.同意書(105.05.10) 2.讓與同意書(105.05.10)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5 |
| | |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絜廸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58、63至6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三第43至65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13至115頁) | 1.同意書(105.07.20) 2.讓與同意書(105.07.20)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6 |
| | |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⒈證人即告訴人余昇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1至83頁,108偵15619卷第55至60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319卷第61至63頁) | 1.同意書(105.07.20) 2.讓與同意書(105.07.20) |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7 |
附表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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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由被告陳姿彣依照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指示,於100年6月與告訴人沈政乾接觸,利用藝術家對政府機關舉辦文藝活動之正當性及信賴,以華藝網公司係受文建會委託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的名義,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指示被告陳姿彣對其施以詐術,致告訴人沈政乾誤認所簽署之文件內容均單純同意華藝網公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並授權上傳前揭電子書所需作品之電子圖檔至華藝網公司官網免費宣傳,復以時間匆促、尚有其他藝術家需接洽為由,致告訴人沈政乾於不及詳細審閱之情況下而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將其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
| | |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指示被告林昭君於104年間,以幫助新銳藝術家行銷創作、打開知名度等名義,宣稱將由華藝網公司提供網路行銷平臺,藉此推廣新銳藝術家所創作之作品,表示協助行銷作品僅限於前揭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並以洽談人數眾多、時間匆促為等話術誆編新銳藝術家,致使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誤認華藝網公司所製作之「同意書」範圍僅止於所提供之作品電子圖檔,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同案被告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華藝網公司」等約款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前開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均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
附表七: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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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以開設網路商店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 1.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0) 2.同意書(106.06.10) 3.讓與同意書(106.06.10)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9) |
|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4.08.29) 2.讓與同意書(104.08.29) |
|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
|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3.同意書(106.05.27) 4.授權書(106.05.27) |
|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
|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 1.讓與同意書(104.02.15) 2.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3) 4.同意書(105.02.15) |
|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0) 2.同意書(99.12.03) 3.同意書(106.04.12) 4.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2)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2)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8.16)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20) 3.同意書(105.01.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契約 5.讓與同意書(105.02.17) 6.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3.31) |
|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5.02.11) 2.讓與同意書(105.02.11)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1) |
|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5.10.10) 2.讓與同意書(105.10.10)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10)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01.21) 2.讓與同意書(105.01.21)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07.17) 2.讓與同意書(105.07.1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17)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02.19) 2.讓與同意書(105.02.1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9)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1.31) 2.同意書(105.02.13) 3.讓與同意書(105.02.13)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02.20) 2.讓與同意書(105.02.20) 3.同意書(105.08.07) 4.讓與同意書(105.08.07)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07) 6.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07)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02.14) 2.讓與同意書(105.02.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18) 2.授權同意書(97.07.24) 3.同意書(106.04.25) 4.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5)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5)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07.23) 2.讓與同意書(105.07.2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2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23)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03.12) 2.讓與同意書(105.03.12)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確認同意書(104.03.12) 4.同意書(105.07.21) 5.讓與同意書(105.07.21) 6.同意書(106.05.11) 7.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5.11)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7)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7)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08.07) 2.讓與同意書(105.08.0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07)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07)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0.07.1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9)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10.02) 2.讓與同意書(105.10.02)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10.0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02)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7.05.28) 2.同意書(100.03.02) 3.同意書(100.05.31) 4.同意書(106.04.21) 5.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1) 6.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1) 7.服務確認書(106.04.21)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0.06.29)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0.11.14)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7.03)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2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3) 5.同意書(105.02.29) 6.讓與同意書(105.02.29)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11.22) 2.作品圖檔確認清單(100.07.18)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8) 4.同意書(106.04.11)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1) 6.服務確認書 7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1)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02.15) 2.讓與同意書(105.02.1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4)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08.29) 2.讓與同意書(105.08.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9)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07.04) 2.讓與同意書(105.07.0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04)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6.06.05) 2.讓與同意書(106.06.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05)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02.18) 2.讓與同意書(105.02.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8)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拍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授權書(102.10.09) 2.同意書(106.04.09) 3.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09) 4.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09)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5)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10.04) 2.讓與同意書(105.10.0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10.0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04)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02.14) 2.讓與同意書(105.02.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4)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09.03) 2.讓與同意書(105.09.0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3)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
| | | | | 以製作畫冊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07.18) 2.讓與同意書(105.07.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18)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02.18) 2.讓與同意書(105.02.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8)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10.02) 2.讓與同意書(105.10.02)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
| | | | | 以公家機關名義,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01.30) 2.讓與同意書(105.02.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02.23) 2.讓與同意書(105.02.23) 3.同意書(105.09.04) 4.讓與同意書(105.09.04)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4.) |
| | | | | 以公家機關名義,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08.29) 2.讓與同意書(105.08.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9) |
| | | | |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交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07.09) 2.讓與同意書(105.07.0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0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09) |
| | | | | 以華藝網公司與文化部合作舉辦展覽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17)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01.27) 2.讓與同意書(105.02.1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105.01.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02.23) 2.讓與同意書(105.02.23) 3.同意書(105.09.03) 4.讓與同意書(105.09.03)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9.09.03) 6.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3)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6.03.24) 2.授權書(106.03.24)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3.24)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授權書(106.03.14) 2.讓與同意書(106.03.14)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3.14) 4.同意書(106.05.10)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6.30) 2.數位內容授權同意書(99.01.21) 3.同意書(99.04.1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1.29)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6.同意書(105.02.22) 7.讓與同意書(105.02.22)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09.03) 2.讓與同意書(105.09.03)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6.06.18) 2.讓與同意書(106.06.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18)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02.27) 2.逅藝術文創商店合約書(105.01.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105.01.14) 5.逅藝術合約帳務相關資料收件表單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讓與同意書(105.02.11) 2.同意書(105.02.11)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2)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07.23) 2. 讓與同意書(105.07.2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2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23)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同意書(105.08.13) 2.讓與同意書(105.08.1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1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13)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1.讓與同意書(106.06.10) 2.同意書(106.06.10)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10)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0) |
| | | | |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 |
附表八: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部分
| | | |
| | |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林昭君於104年9月初,透過臉書與告訴人即陶藝藝術家黃存仁、劉修如聯繫後,雙方於104年9月6日晚間在臺北市忠孝西路1段怡客咖啡廳見面,被告林昭君向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表示文化部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計畫,可為新銳藝術家曝光等,並佯稱上開特輯及華藝網公司為使用渠等作品圖檔,須由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提供作品圖檔授權等話術誆編新銳藝術家,致使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誤認被告林昭君所提供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所涉之授權範圍只於提供作品電子圖檔供特輯及華藝網公司網路使用,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因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畢生創作之所有著作權均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
附表甲:退併辦部分
| | | | | |
| | |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 |
| | |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0.6.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9)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
| | |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0.7.18)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8.17)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
| | |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0.6.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8.29)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
| | | | 1.同意書(100.5.26) 2.同意書(101.11.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3) 4.授權資料同意書 (101.11.7)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
| | | | 1.同意書(99.12.5) 2.同意書(100.5.19)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17)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2.15)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
| | | |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
| | | |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0.6.14) 2.同意書(99.6.3)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
| | | |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0.6.29) 2.同意書(101.4.2)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
| | | |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
| | | |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
| | | |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0.07.19) 2.授權同意書(101.04.05)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5.23)黃秋燕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0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4.8.28)-(經手人) 2.讓與同意書(104.8.28)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4.9.7) 2.讓與同意書(104.9.7)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2 |
| | | | 1.同意書(104.8.26) 2.讓與同意書(104.8.26)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編號23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4.8.15) 2.讓與同意書(104.8.15)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4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4.9.10) 2.讓與同意書(104.9.10)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5 |
| | | | 1.同意書(104.8.28) 2.讓與同意書(104.8.28)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6 |
| | | | 1.同意授權書(104.8.7) 2.讓與同意書(104.8.7)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7 |
| | | | 1.同意書(104.8.10) 2.讓與同意書(104.8.10)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8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9 |
| | | | 1.同意書(104.9.2) 2.讓與同意書(104.9.2)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0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4.8.18) 2.讓與同意書(104.8.18)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1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4.8.18) 2.讓與同意書(104.8.18)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2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5.7.15) 2.讓與同意書(105.7.15)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3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4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0.06.1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7) 3.授權同意書(103.12.04) |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4.08.06) 2.讓與同意書(104.08.06) |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0.7.1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6) |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0.6.1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8.30) |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1) |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 |
| | | 以「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企劃名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 | |
| | |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朱佳菱父親朱為白(已歿)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 | |
| | |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 | |
| | |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 | |
| | |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 | |
| | |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 |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0.06.07) 2.著作授權同意書(94.12.12) |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0.07.0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2) |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5) 2.同意書(99.05.10) 3.同意書(100.06.08) 4.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8) |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0.06.04) 2.同意書(101.04.28) 3.授權同意書(97.08.08) 4.授權同意書(98.01.09)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8) 6.同意書(98.02.03) 7.「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0.06.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0.05.31) 2.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5.16)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0.08.22)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4) |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0.06.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0.07.0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2) 3.同意書(101.05.01) |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06.0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9) |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0.07.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5) |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0.06.23)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楊應龍之父楊興生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0.09.14) 2.同意授權書(102.11.21)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4) |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0.06.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4) |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0.06.2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9) |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0.07.07) 2.同意書(101.02.16)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2.16)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6) |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99.11.04) 2.同意書(100.07.19) |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8.16) 2.同意書(98.11.23) 3.同意書(100.03.21) 4.同意書(100.06.16)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05) 6.「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01)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1) 4.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2.01.05)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29)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9)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99.06.01) 2.同意書(100.06.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0.07.0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07)-譚嬋娟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0.07.12)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2)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
| | |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 112年度偵字第37368、40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
| | |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 | 112年度偵字第37368、40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