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40號
原 告 秦彥斌
被 告 優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一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428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