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博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何謙
被 告 陳武祥
訴訟代理人 許淑惠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744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744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郭 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