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棟
選任辯護人 徐松龍律師
舒正本律師
陳業鑫律師
參 與 人 戴壟國際有限公司(原名亞洲第一投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芙美
代 理 人 劉庭伃律師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彭美芙」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彭芙美」;當事人欄內應增列參與人之代理人劉庭伃律師。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彭美芙」之記載,為「彭芙美」之誤繕,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開說明,更正為「彭芙美」。
三、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均漏列參與人所選任之代理人姓名,爰依前開說明,裁定補列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林勇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