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46號
原 告 順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昱伶
被 告 張智閔
吳碧月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安玉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鄧鈞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