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張欣婷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陳麗惠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木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2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
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件之被告
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至於上開附民被告中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係原告所指稱被告陳麗惠之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依上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郭 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