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黃楊蕋
被 告 江文彬
合榮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麗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交易字第52號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王筑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尚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