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蔡仁偉
被 告 信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駱玫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駱玫琳被訴過失傷害刑事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81號),經原告蔡仁偉對被告駱玫琳及信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駱玫琳上開刑事案件,固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審判期日筆錄在卷可參,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曾育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