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豆穌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唐彥青
被 告 林遠志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永森律師
蔡慧貞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豆穌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唐彥青、林遠志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由受命法官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陳采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