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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13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政廷




選任辯護人  林峻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31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9年度審訴字第492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紀政廷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紀政廷自民國105年10月24日起至106年10月17日止擔任億泰實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106年7月21日遷址至臺北市○○區○○路00巷0號,下稱億泰公司)董事,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億泰公司於105年11月至106年9月期間,與如附表一各編號「公司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暨納稅義務人間無實際交易往來,而統一發票(下稱發票)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不得為不實內容之填製,竟仍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接續犯意,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領用發票,並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時間」欄所示之期間,虛偽製作如附表一各編號「發票張數」欄所示之發票共156紙,銷售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8,237萬7,219元,充作如附表一各編號「公司名稱」欄所示25家營業人向億泰公司進貨之進項憑證,扣除虛設行號及未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外,其餘銷售額3,501萬7,954元已由附表一「公司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一各編號「公司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175萬0,904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稅捐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紀政廷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億泰公司變更登記表。
 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
 ㈣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㈤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財政部台北國稅局108年12月2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81024945號函所附銷項分析表等件。
三、起訴範圍:
  起訴書附表編號14、17、21(即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發票製作時間為106年10月間(見他卷第345頁),惟億泰公司於106年10月18日起已變更負責人為吳佳佳,有億泰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存卷可考(見他卷第83頁),則此部分是否為起訴範圍,容有疑義。而經公訴檢察官於109年6月22日當庭更正起訴書附表編號14、17、21非本案起訴範圍(見本院審訴卷第60頁)。是本件審理範圍應以公訴檢察官指明之起訴範圍為準(即本案起訴範圍暨金額減縮為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示),合先敘明。
四、論罪科刑:
 ㈠論罪:
  ⒈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同斯旨)。查被告於105年10月24日起至106年10月17日止,均擔任億泰公司之登記暨實際負責人,即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於105年11月至106年9月期間,以億泰公司名義虛開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幫助如各該編號「公司名稱」欄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⒉被告於105年11月至106年9月期間,填製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156紙,供各該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而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⒊又被告接續開立不實會計憑證交付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行為間有局部重合,堪認被告前開所為,係基於單一犯罪故意,以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㈡量刑:
    爰審酌被告為億泰公司之負責人,明知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竟仍開立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不實交易會計憑證交付該等公司使用(即俗稱開立假發票),足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亦有危社會交易安全,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兼衡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公寓大廈管理人員,又患有躁鬱症、妄想症等第一類中度身心障礙之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訴卷第51至53頁之身心障礙證明、在職證明書),暨其本案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附條件緩刑:
  ⒈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固非可取,惟其犯後坦認犯行,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宣告後,應知戒慎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另衡諸公訴檢察官表示:若給予被告緩刑,希望附條件支付相當之公益金或勞動服務,金額無特別意見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表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被告就支付公益金之能力範圍約3萬元,至於勞動服務部分,因其現有正當工作,請法院審酌等語(見本院審訴卷第61至62頁),則本院參諸被告犯罪情節,認前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
  ⒉又為確保被告記取教訓並建立尊重他人之正確觀念,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應於本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資警惕;如被告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履行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亦得聲請撤銷對其所為之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五、末查,被告所為雖使附表一各編號「公司名稱」欄所示公司得以逃漏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營業稅共175萬0,904元,惟該逃漏稅捐性質上,並非被告因犯本罪之犯罪所得,尚無依刑法第38條之1有關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或追徵之問題,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孫沛琦偵查起訴,檢察官許文琪、蕭奕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附表一:
編號
公司名稱
時間
發票張數
(扣抵數)
進項金額

逃漏稅額

備註
證據頁碼
  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年8月106年9月
20
(0)
1,800萬1,515元
0元
全部未提出扣抵銷項稅額
他卷第324頁
  2
峻詣事業有限公司
106年3月106年4月
26
(0)
1,200萬1,200元

0元

虛設行號
他卷第13、324頁
  3
東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5年11月105年12月
15
(0)
787萬7,250元
0元
虛設行號
他卷第13、324頁
  4
台灣正音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1月105年12月
16
(0)
744萬元

0元

虛設行號
他卷第13、324頁
  5
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2月
4
600萬元
30萬元

他卷第324頁
  6
安信開發環保有限公司
106年7月106年8月
10

450萬1,150元

22萬5,058元


他卷第324頁
  7
富順國際鑫鋼鐵有限公司
106年7月106年8月
10
(9)

412萬3,820元

18萬5,002元

1張未提出扣抵銷項稅額
他卷第324頁
  8
狀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6年9月
6
(6)
396萬3,933元
19萬8,198元

他卷第324頁
  9
兆苙騰科技有限公司
106年1月106年2月
8
(8)
321萬元
16萬500元

他卷第324頁
 10
維國國際有限公司
106年1月106年2月
9
(9)
300萬1,090元
15萬55元

他卷第326頁
 11
山蓮興業有限公司
105年12月
6
(6)
270萬8,230元

13萬5,412元


他卷第326頁
 12
大北美資訊有限公司
106年3月
4
(0)
161萬5,500元
0元
全部未提出扣抵銷項稅額
他卷第326頁
 13
展易興業有限公司
106年1月
5
(5)
153萬4,600元

7萬6,730元


他卷第326頁
 14
亞特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8月
3
(3)
140萬9,600元
7萬480元

他卷第326頁
 15
伸鎰企業社
106年7月106年8月
2
(2)
70萬6,417元
3萬5,321元


他卷第326、359頁
 16
伸鎰企業有限公司
106年8月
2
(2)
59萬8,670元
2萬9,934元


他卷第326頁
 17
美兆貿易有限公司
106年7月106年8月
2
(2)
58萬元
2萬9,000元


他卷第327頁
 18
建榮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8月
1
(1)

57萬7,034元

2萬8,852元


他卷第327頁
 19
福圓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06年8月
1
(1)
46萬元

2萬3,000元


他卷第329、339頁
 20
福爾商行
106年9月
1
(1)
45萬1,100元
2萬2,555元


他卷第499頁
 21
郁品食品行員林分店
106年9月
1
(1)
40萬1,500元
2萬75元


他卷第331頁
 22
龍原味食品行
106年9月
1
(1)
40萬510元
2萬26元


他卷第499頁
 23
娜娜廚泰味店(00000000)
106年9月
1
(1)
40萬250元
2萬13元


他卷第499頁
 24
極速空力有限公司
106年8月
1
(1)
28萬9,600元
1萬4,480元


他卷第497頁
 25
運達工業有限公司
106年8月
1
(1)
12萬4,250元
6,213元


他卷第497頁

總計
156
(74)
8,237萬7,219元
(3,501萬7,954元)
411萬8,869元
(175萬0,904元)


附表二:(非本案起訴範圍)
編號
公司名稱
時間
發票張數
(扣抵數)
進項金額

逃漏稅額

備註
證據頁碼
  1
精銳鋼模有限公司
106年10月
 3
(3)
150萬0,010元 
7萬5,001元

他卷第326、345頁
  2
娜娜廚泰味店(00000000)
106年10月
1
(1)
65萬0,630元
3萬2,532元


他卷第326、359頁
  3
金饌食品行
106年10月
1
(1)
50萬0,540元
2萬5,027元


他卷第327、345頁

總計
5
(5)
265萬1,180元
13萬2,560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