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10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清棋
選任辯護人 歐陽弘律師
賴玠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359條妨害電腦使用罪,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應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洪敏超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郭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調偵字第144號
被 告 鄭清棋 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
弄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清棋自民國103年6月16日起迄107年2月27日止,任職於諾
瑞特國際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3樓,下稱諾瑞特公司),於104年起擔任董事長特助,負責處理諾瑞特公司之商務發展、資金募集、大陸地區合肥子公司之建廠、臺北總公司與大陸地區南京分公司之研發進度管理及其他各項庶務性事務,竟於離職前基於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之犯意,於107年1月28日某時,在諾瑞特公司前址辦公處所,未經諾瑞特公司同意或授權,在其職務上所使用之諾瑞特公司配發之筆記型電腦(廠牌:ASUS、型號:M500BX303L)及桌上型電腦(廠牌:ASUS、型號:VM65),安裝刪除程式(Freeraser),繼而無故刪除上開裝置內諾瑞特公司所有如附表1所示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諾瑞特公司。嗣鄭清棋於107年1月28日寄發電子郵件請辭,經諾瑞特公司資訊人員於107年1月29日檢視鄭清棋使用之上開設備,始知上情。
二、案經諾瑞特公司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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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被告鄭清棋職務上使用諾瑞特公司配發之上開筆記型電腦及桌上型電腦之事實。 2.被告於107年1月28日任職 期間,安裝刪除程式(Freeraser),繼而刪除上開裝置內諾瑞特公司所有如附表1、2所示之電磁紀錄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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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刪除上開裝置內諾瑞特 公司所有如附表1、2所示之電磁紀錄之事實。 |
| | 被告負責處理諾瑞特公司之 商務發展、資金募集、大陸地區合肥子公司之建廠、臺北總公司與大陸地區南京分公司之研發進度管理及其他各項庶務性事務,於107年1月間遭調動職務為營運長,遂心生不滿,無故刪除上開裝置內諾瑞特公司所有如附表1、2所示之電磁紀錄之事實。 |
| 諾瑞特公司離職/留職停薪 /退休 交接手續單、諾瑞特公司「財務及非財務資訊之管理」辦法、「異動作業」、「程式及資料之存取控制」辦法 | 被告未依諾瑞特公司規定辦 理相關職務交接程序之事實。 |
| 被告於107年1月28日12時 29分19秒在上開筆記型電腦安裝刪除程式(Freeraser)紀錄 | 佐證被告在上開筆記型電腦 安裝刪除程式(Freeraser),以覆寫之方式達到檔案永久刪除,無法復原之事實。 |
| 法務部調查局107年7月10 日調資伍字第10703283910號函、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案件編號107134鑑定報告1份、107134鑑定案附件64G隨身碟1顆、FileList檔案燒錄光碟1片 | 佐證被告無故刪除上開裝置內諾瑞特公司所有如附表1、2所示之電磁紀錄之事實。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至告訴及報告意旨另認被告刪除如附表2所示之電磁記錄亦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惟該等電磁記錄之副檔名係「lnk」及「url」即吾人俗稱之檔案捷徑及超連結,該等電磁紀錄性質僅為記錄檔案所在位置而非檔案本身,縱經刪除告訴人亦未因此受有損害,從而難認該當於刑法第359條之構成要件,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開已起訴部分屬同一行為,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洪 敏 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賴 逸 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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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筆記型電腦(品牌: ASUS、型號:M500BX303L,下稱本案筆記型電腦) |
| 諾瑞特國際藥業(股)公司簡報00000000.pptx | |
| NRT非保密公司簡報00000000 _R.ppt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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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ratech Fundrasing PPT Deck.pdf | |
| Noratech Fundrasing PPT Deck.ppt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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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曜 BP-00000000 introduc -tion v2.ppt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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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oject Development Depa- rtment_Annua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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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ra-第一製藥 comparison table 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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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DA_0000-0-00(NK)final.do c | |
| 诺瑞特项目見设情況情汇報00000000(0).pptx | 桌上型電腦(廠牌:ASUS、型號:VM65,下稱本案桌上型電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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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筆記型電腦(品牌:ASUS、型號:M500BX303L,下稱本案筆記型電腦) |
| 諾瑞特集團三表0000-0000(0 000.12.22).xlsx | |
| 二樓腫瘤車間回報率評估( 立方)2018.10.18.pdf | |
| 附件一-資本架構規劃(立方)2017.10.18.ppt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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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櫃與興櫃製藥公司比較00000000.xlsx | |
| 诺瑞特委托凯莱英项目Timeline与进展00000000.ppt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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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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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筆記型電腦(品牌: ASUS、型號:M500BX303L,下稱本案筆記型電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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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複本 MAH仿製药制剤品种情況分析(003).l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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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諾瑞特董事會合肥進度報告2017.10.18.l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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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寶哥未來二周工作計畫報告 0-00-0000.l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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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樓腫瘤車間回報率評估(立方)2018.10.18.l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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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資本架構規劃(立方)2017.10.18.l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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