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178號
原 告 美亞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訴訟代理人 林嘉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之0 樓
被 告 陳建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695號竊盜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倪霈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