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4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立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3208、19408、19409、19410、19411、194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立民犯如附表一所示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如附表二所示)均無罪。
    事    實
一、翁立民為設址新北市○○區○○○000號之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並為網址http://www.168abc.net之「168理財網」(下稱168理財網)總編輯及「168周報」(下稱168周報)發行人。其明知報導前應就報導內容善盡查證義務,且不得惡意脫離合理評述範圍,以無正當關連性之用語貶低他人評價。卻於民國107年12月29日出刊之第413期報導中,基於妨害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名譽的故意,意圖散布於眾,持「謝益之們」為筆名,逸脫討論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契約關係與報酬所得項目,及南山人壽認定其與所轄業務員間契約關係性質為承攬是否允恰等可受公評事項範圍,以書面文字(168周刊部分)及藉電腦處理顯示之文字符號(168理財網),惡意指謫南山人壽「富賊每年偷走政府稅收18.6億元(本院按,新臺幣,下同)南山人壽已登上違反勞基法事項全國第一名」(標題部分)與「……南山人壽推行一個命名為《9A案》的詐術,侵蝕國家稅收,最高可能減損國庫每年106億……」(內文部分)。
二、案經南山人壽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及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部分固為傳聞證據,然經檢察官、被告翁立民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之作成情況,均係出於自由意志,並非違法取得,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證明力亦無顯然過低或顯不可信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使用均屬適當,應認均有證據能力。而非供述證據,無違法取得情事,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證據關連性,均應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坦承於107年12月29日出刊之168周報與168理財網第413期報導中,登載「富賊每年偷走政府稅收18.6億元 南山人壽已登上違反勞基法事項全國第一名」(標題部分)與「……南山人壽推行一個命名為《9A案》的詐術,侵蝕國家稅收,最高可能減損國庫每年106億……」等內容(下稱本案誹謗文字),有168周刊第413期節本、168理財網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1778號卷第47、135頁參照),足以擔保被告前揭任意性不利於己陳述與事實相符。然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檢察官所指犯行,辯稱,謝益之確有其人,就是高端疫苗第一天施打後死亡的陸之駿,且杜英宗說不懂9A的事情,但一個堂堂正正的君子,不可能在法庭裡面我問他9A他聽不懂,法官問他9A他就說出來了云云。  
二、經查:
 ㈠本案誹謗文字雖據載為「文:謝益之們」,有前述168周刊節本、168理財網頁列印資料(下或僅以168周刊概括之)可證,被告並辯稱謝益之真有其人云云。但由該篇報導前言「我是南山人壽員工,向168 揭發以下不名譽的經營手段。」觀之,又為讀者投書之敘述方式;而謝益之「們」,似也非個人作者通常之自稱。再者,被告於本案中復不斷強調其報導是「南山人壽內部人爆料」,並迄辯論終結時均無法提供可資查證之「謝益之」年籍,而只能泛稱謝益之是因施打高端疫苗死亡的陸之駿。況,被告與證人即南山人壽員工鄭淑芬(下逕稱其名)以電話聯絡時,多次自承謝益之僅為筆名,無此人存在(本院卷㈠第293、333頁參照)。被告辯稱文章是謝益之寫的云云,應屬幽靈抗辯,不能採信。本案誹謗文字乃是被告親自撰寫而藉「謝益之們」名義刊登無訛,合先敘明。
 ㈡證人即時任南山人壽法務部門員工陳耀南(下逕稱其名)證稱:
    我107年11月12日進入南山人壽任職法務部門,我是訴訟部門的處主管,我在提告前沒有直接接觸被告,是在民事庭第一次見到被告。168周報107年12月29日報導牽涉法律認定的問題,但被告用「富賊」或是「9A案的詐術」、「短收」、「同業勢必跟進」等非事實的文字來形容。就我所知,此報導被告未曾向南山人壽查證,我們認為南山人壽均依法繳稅,南山人壽的業務員也是依據財政部相關函釋以執行義務所得申報所得稅,均符合國稅局相關規定,並無偷走政府稅收18.6億元的情形。南山人壽並非第一個採用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所得稅的公司,所以不是南山人壽推動的,自無整個壽險業勢必跟進的情形,遑論南山人壽採行用執行業務所得來協助業務員申報所得稅之後到107年12月29日報導的近兩年期間,並無其他壽險業者跟進的事實。而南山人壽或業務員依法繳稅,國稅局縱有短收稅賦,也不能說是因南山人壽短收等語(本院卷㈡第87至103頁參照)。
  ㈢證人即時任南山人壽董事長之杜英宗(下逕稱其名)證稱:
    案發時我是南山人壽董事長,我不認識被告,也沒見過他,相關報導是法務部門給我看的,我交由南山人壽法務長來處理。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的關係是承攬還是僱傭,一直是個法律問題。在我任內是曾經將南山人壽旗下的保險業務員的所得報稅格式從50薪資所得(下逕稱50)變更為9A執行業務所得(下逕稱9A),但這不是一天一夜發生的事情。是大法官解釋後,南山人壽很多業務同仁就變成承攬制。我們會這樣改變就是因為大法官解釋,很多的業務員也希望我們能幫忙爭取為承攬制,在報稅時可以把相關的費用拿出來減免,所以我們向國稅局申請,獲得同意。但不能說業界就爭相採用這個制度,因為有的業務員的薪資所得不夠高,他也不要用9A。其實每一個納稅人的義務就是法律要求怎麼做,我們就怎麼做,對國家稅收的影響不知道是正面還是負面,這個沒有人知道。所以,業界沒有跟進,所謂國庫損失的資料我們也沒有看過,被告是混淆事實等語(本院卷㈡第309至330頁參照)。
  ㈣且查,本案之緣由,大略為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契約關係,究竟是承攬或僱傭,或其他混合型契約,長期以來存在爭議。且適用不同契約類型,將在各層面產生重大不同效果;例如報酬所得方面,若為承攬,列入執行業務所得(本院按,執行業務所得又可分為9A、9B兩類,本案僅牽涉9A部分,其餘部分不贅)科目,享有較多樣之扣除額。若為僱傭,列入薪資所得(50),僅有固定之扣除額。另一方面,若為承攬,雖保險業務員較為自由,保險公司對之管制上較為鬆散,但保險業務員即無法享受勞動基準法保障,保險公司則可省去許多勞健保負擔等。就某些保險業務員而言,選擇承攬而以9A報稅,可收節稅效果,也較不受保險公司節制。保險公司也可不必負擔選擇適用承攬契約的保險業務員之勞健保費用。但某些保險業務員選擇僱傭關係,以50報稅並未增加多少稅捐負擔,反而可以享受勞健保之利益。固然財政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先後發布有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範雙方權利義務,然個案上仍無法明確劃分。保險公司與保險業務員甚至因此對簿公堂。大法官尚且於105年10月21日做成釋字第740號解釋,稱:「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稱勞動契約,應視勞務債務人(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為斷,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而南山人壽為國內知名壽險公司,動見觀瞻,其有無謹慎分界其與所轄保險業務員間契約關係,確為事涉公益、可受公評之事項,被告並非不得針對此議題善意適當發表意見。但所謂「富賊」、「偷走」、「詐術」,依被告刊登時一般人客觀通念,乃分別指「有錢的小偷」、「騙人的方法」。綜觀「富賊每年偷走政府稅收18.6億元 南山人壽已登上違反勞基法事項全國第一名」與「……南山人壽推行一個命名為《9A案》的詐術,侵蝕國家稅收,最高可能減損國庫每年106億……」之本案誹謗文字觀之,其傳達之意思則為:南山人壽意圖損害國家稅收,藉將其下保險業務員所得名目由50變更為9A的方式,減損國庫稅收,如同小偷般欺騙政府。顯係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而被告身為資深媒體從業人員(被告向鄭淑芬稱其72年就進入媒體,本院卷㈠第307頁參照)。又自90年間起即擔任168周刊總編輯,此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事項。對於此長期以來之爭議,且有勞動部、財政部行政函示、法院裁判、大法官解釋等諸多公開資料可方便查詢參考。以其豐富歷練,當深知公允、妥適為文,不得訴諸謾罵。但竟然逸脫合理評論範圍,以此濫為指謫,又無法證明南山人壽的確本於損害國家稅收之意圖,假藉調整與旗下保險業務員契約關係行損害國庫之實。且被告刊登本案誹謗文字也非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其意圖散布於眾,而散布文字指摘、毀損南山人壽名譽之加重誹謗(下逕稱加重誹謗)犯行已臻明確,所辯不足採信,應予論處。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10條於108年12月25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0641號令修正公布,第1、2項由「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開修正前條文之罰金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單位為新臺幣,且數額提高為30倍)變更為「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但此一修正,係因本罪於72年6月26日後並未修正,故本次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30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是無論修正前後,罰金之數額並無實質上之變更,茲逕行適用修正後之現行規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168理財網站所刊登之本案誹謗文字係藉電腦處理電磁紀錄所顯示之符號文字,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屬準文書,但本案誹謗文字同時以168周刊紙本、168理財網站刊登,法律上僅需論以一個加重誹謗罪即可。次按「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五十九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八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為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本院斟酌個案情節,認以加重誹謗罪之法定刑度範圍(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內量刑,已足生教育矯治之用,無論被告是否構成累犯,均無依現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高、低刑度之必要,是不論斷被告是否成立累犯,亦不於主文、理由、據上論斷欄諭知、記載、引用法條。至於被告若因本案入監服刑,其假釋、累進處遇之問題請矯正機關依法自行認定。又查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契約關係,與保險業務員報酬性質,本屬可受公評事項,除本案誹謗文字外,被告此篇報導其他事項也尚屬合理評論範圍(詳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據此,雖被告無任何證據,率爾逸脫合理評論範圍,指謫南山人壽為施行詐術之小偷,實有不該,但此該等誹謗部分佔通篇文章比例仍非過高。爰審酌上情及被告犯罪動機、目的,學歷、經歷、素行,犯罪後不願坦然面對所為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犯本案所生或用以犯本案之物(例如周報、印行器材、上網設備等等),經審酌比例原則,無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除前揭本案誹謗文字外,於同篇報導中,另指謫「南山人壽不理會業務合約與制度究屬僱傭或承攬之實質爭議,僅改變外表形式以符合財政部所訂的『保險業務員適用執行業務所得之特別規範』,讓保險業務員從『50薪資』報稅格式改為『9A執行業務所得』報稅格式。」、「南山人壽成功推動9A案後,整個壽險業勢必跟進…以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申報所得稅之差異,國稅局每年將短收85億元…」,亦足以貶損南山人壽名譽,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查,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但為兼顧同受憲法所保障的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法律仍得對於言論自由,依其傳播的方式,為合理的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的誹謗罪,即係調和上揭各法益而設,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的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所定「對於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則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之情形,予以保障,俾限定刑罰權之範圍;即便如此,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甚且,進一步言,行為人雖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但如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以認為其有相當理由,確信係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刑責相繩,自另方面言,亦不得因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本應就所訴的行為人,存有故意毀損受害人名譽的舉證責任負擔,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參見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故行為人雖不能證明其所傳播的事項為真實,但就事關公益而屬可受公評的事項,倘依行為時的具體、全部情狀,加以觀察、判斷,客觀上已足使一般人產生合理懷疑,而提出適當的質疑或評論者,即不能認其存有明知而仍故意傳播不實事項的惡意,無以該罪相繩餘地。
 ㈢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犯嫌,主要係以㈠被告自承刊登「南山人壽不理會業務合約與制度究屬僱傭或承攬之實質爭議,僅改變外表形式以符合財政部所訂的『保險業務員適用執行業務所得之特別規範』,讓保險業務員從『50薪資』報稅格式改為『9A執行業務所得』報稅格式。」、「南山人壽成功推動9A案後,整個壽險業勢必跟進…以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申報所得稅之差異,國稅局每年將短收85億元…」之報導。㈡杜英宗、陳耀南證稱該等報導妨害南山人壽名譽。㈢有107年12月29日之168周報、168理財網第413期報導影本及網頁列印資料等資為論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辯稱:那是可受公評事項等語。
  ㈣經查:被告確實刊登「南山人壽不理會業務合約與制度究屬僱傭或承攬之實質爭議,僅改變外表形式以符合財政部所訂的『保險業務員適用執行業務所得之特別規範』,讓保險業務員從『50薪資』報稅格式改為『9A執行業務所得』報稅格式。」、「南山人壽成功推動9A案後,整個壽險業勢必跟進…以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申報所得稅之差異,國稅局每年將短收85億元…」等文字。但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契約關係與報酬所得項目乃在保險業界普遍關注、長期存在的重要議題。南山人壽為國內動見觀瞻之保險業者,其如何認定、規範與所轄業務員間契約關係,也勢必牽動其他業者之考量。且可能會間接影響國家稅收等均已如前述。是以,被告身為財經媒體業者,追查報導該等事項符合其天職。而細繹其用語,固然多有揣測,且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時,均無法證明其所言「南山人壽不理會」、「僅改變外表形式以符合」、「整個壽險業勢必跟進」、「國稅局每年將短收85億元」等是否真實。但被告無非就事關公益而屬可受公評的事項提出適當的質疑或評論,依前述說明,當不能認其存有明知而仍故意傳播不實事項的惡意,無以該罪相繩餘地。
 ㈤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與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未足使本院確信被告上開言論亦構成加重誹謗。此外,按最高法院101年1月17日101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㈠決議,法院亦無主動蒐集不利被告證據之義務,揆諸前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該當犯罪,然因若此部分成立加重誹謗,將與前述有罪部分具有單純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翁立民除前揭加重誹謗行為外,亦明知如附表二所示報導內容,均未取得相關具體事證,另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杜英宗、南山人壽名譽之犯意,自107年11月24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168周報與168理財網,刊登如附表二所示誹謗文字內容之報導,以此方式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杜英宗、南山人壽名譽之事。嗣杜英宗、鄭淑芬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辦公室,閱覽前揭報導,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之加重誹謗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查言論自由應予充分保障之理由,亦已如前段五、㈡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予以闡明。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犯嫌,主要係以㈠被告自承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文字、準文書(網路媒體,下統稱附表二所示報導)報導。㈡杜英宗、鄭淑芬、陳耀南證稱附表二所示報導係屬不實且妨害杜英宗、南山人壽名譽。㈢被告曾向鄭淑芬表示,如南山人壽能給被告相當之金錢,即可撤下不利南山人壽之報導,且有被告開立持交鄭淑芬之107年11月8日、11月15日面額均為6萬元之發票可佐(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108年度偵字第3208號卷㈠第129頁參照),足證被告有真實惡意等資為論據。而訊據被告雖坦承有散布如附表二所示報導之行為,核與鄭淑芬、杜英宗、陳耀南指訴一致,且有107年11月24日之168周報、168理財網第408期之報導影本及網頁列印資料(北檢108年度偵字第3208號卷㈠第111至113頁、108年度他字第1389號卷第55至57頁參照)、107年12月8日之168周報、168理財網第410期之報導影本及網頁列印資料(北檢108年度偵字第3208號卷㈠第251、253頁、108年度他字第1389號卷第66、67頁參照)、107年12月15日之168周報、168理財網第411期之報導影本及網頁列印資料(北檢108年度偵字第3208 號卷㈠第255頁、108年度他字第1389號卷第72、73頁參照)、107年12月22日之168周報、168理財網第412期之報導影本及網頁列印資料(北檢108年度偵字第3208號卷㈠第265 至267頁、108年度他字第1389號卷第77至79頁參照)在卷可稽,足以擔保被告前揭不利於己陳述與事實相符。然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辯稱:從我與鄭淑芬的對話錄音譯文、LINE對話截圖可以看出,我在報導前有和南山人壽聯絡查證,是南山人壽不願意提供更多的資料。我的報導都是有根據的,杜英宗也承認南山人壽投資部門內有一名葉姓員工被解雇。杜英宗提出的繳稅證明只能證明其有繳納30萬張(本院按,即3億股,下不贅)南山人壽股票過戶的稅金,不能證明其有給付面額30億元的南山人壽股票股款。而杜英宗提出的南山人壽最近年度支付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酬金,是107年度,不代表杜英宗101年間有30億元的錢可以買南山人壽股票等語。
四、經查:
  雖然被告確實刊登如附表二所示抨擊南山人壽、杜英宗的報導,且:
 ㈠鄭淑芬證稱:
    我任職南山人壽品牌公共事務部,負責品牌行銷、企業溝通
  、媒體溝通。我們於107年11月2日在網路上發現新聞預告,才知道有168這個媒體跟電話,預告標題寫炒股大賠,潤泰要不要搬錢去救,南山半年報有1個黑洞,賠700億,股災後有可能賠1000億云云,因為此預告與事實有些不符,根據職責我要和媒體聯繫,瞭解他報導的來源、將要報導的內容。於是聯繫上被告。我第一次打電話被告沒接,第二次才接到。我告訴被告說我們看到這則新聞標題的預告,我想進一步瞭解報導消息來源跟內容。他說有人提供資料給他,我問他說半年報沒有黑洞賠700億,也沒有股災,南山人壽公告的財報上都有資訊,為什麼沒有跟我們公司求證。他的回答是有人告訴他這個資料,他就照這個資料去寫,他現在忙著截稿,至於我質疑他為何沒求證,被告沒有回答。中間對話很多,最後結論我是和被告說沒有公司正式回應之前請不要刊登。被告說,我要他將版面撤下來,他說因為把版面拿掉就必須再找新聞來刊登,所以他要先處理這件事情,一般來說他不會這樣做,除非是他的廣告客戶才會做這樣的服務,但因為這是第一次跟南山人壽接觸,所以他可以暫時不登。我認為被告的意思是要我支付6萬元來換取被告撤下報導,或一次支付300萬元給被告當年度客戶,被告就不會刊登。107年11月2日我與被告聯繫之後,隔週週一我與一位現已離職的同事和被告約在南山人壽臺北市○○路000號一樓的「星巴克」溝通。主要是我和被告說他的報導內容與財報數字等公開資訊是不一的。被告沒有提出他報導的依據給我看,也沒有說他的調查求證過程,只說是(南山人壽)「內部」的人爆料,但仍沒有說是怎樣的內部人。見面後,被告又有聯繫我,多次要求南山人壽於107年11月15日前儘速匯款。107年11月15日上午10時被告即到南山人壽找我,說如果要不刊登,就要每週給168周報6萬元,或是一整年300萬元的費用。且在離去時丟了兩張107年11月8日、11月15日的發票給我,表明沒有匯錢就會將內容刊出,那兩張發票的內容應該是寫廣告費,發票正本已還給被告。我們考量若一旦給了6萬元,之後不知道還會有多少6萬元要付出,所以我們沒有給,107年11月24日就被刊出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報導了。那天是星期六,我得知後有內部通報,因為南山人壽對此事很不悅,所以後來也沒有再和被告聯絡了。被告雖然有先將電子版文章給我看,我也沒有用正式的書面回應他,但被告並沒有先和我求證就寫報導,只強調是內部人爆料,且解讀非常偏差、內容都是錯的,要我如何回應?而且我有和被告說標題不實、內容偏頗、沒有查證。也有多次詢問被告需要澄清之處,被告卻沒有具體告訴我。所以我們沒有辦法具體擬出澄清稿,而且我們認為財務的問題要由財務部門當面向被告說明之後再輔以文字說明會比較精確。我認為這是蓄意性的策劃性報導,而且也不是用個別記者的名義發稿,會讓我有其他聯想(本院卷㈠第270至278,本院卷㈡第18至32頁參照)。
  ㈡時任南山人壽法務部門員工陳耀南證稱:
    我107年11月12日進入南山人壽任職法務部門,我是訴訟部門的處主管,我在提告前沒有直接接觸被告,是在民事庭第一次見到被告。我進南山人壽前168周報已經在107年11月2 日預告刊登附表二編號1的報導,而我的前任陳信翰(下逕稱其名)已經擬好內部簽呈分析報導不實之處,我有與承辦人請教,並且也自行比對該報導內容以及南山人壽先前已經公告的股東會議事錄,也認為該篇報導確實有不實之處。經鄭淑芬與被告聯繫後,被告還是在107年11月24日刊登,內容與預告內容一樣。因此我跟陳信翰分頭撰擬刑事告訴狀及民事起訴狀,我負責民事、陳信翰寫刑事告訴狀。附表二編號2的107年12月8日報導,南山人壽承辦人一開始是洪明成(下逕稱其名),但他對於開庭的過程都會向我說明,我們查證的重點在於花旗證券並無對杜英宗提起訴訟。被告卻於107年12月8日以及107年12月22日(按,指附表二編號5報導)撰寫有關於花旗證券對杜英宗提告的報導。而被告在民事庭開庭時間接承認刊登前沒有查證。附表二編號4的107年12月15日報導,查證結果,南山人壽股票部門離職率並未超過百分之八十,所以其內容也非事實。就我所知,附表二編號2至5的107年12月8日、12月15日、12月22日報導,被告均未曾向南山人壽、杜英宗查證,且有些資訊在網路上也是公開而查的到的。例如附表二編號1,南山人壽104年、106年、107年股東議事錄所辦理發行新股,均為盈餘轉增資而非現金增資,就是用網路可以查詢到,而盈餘轉增資是南山人壽賺的錢轉為增資,並不是一般現金增資還需要原始股東拿現金出來增資,被告誤導稱該等增資為現金增資,況潤泰新、潤泰全也沒有搬現金搶救南山人壽。至於南山人壽半年報玩股大賠700億元,如今正步步逼進1000億元云云,這部分牽涉財報上面有其他綜合損益,是保險公司在適用會計準則IFRS9以後,該等金融資產在市場上有多少的價值,必須要以該金融資產的市價去做對接,如果金融資產基於他的市價或是基於匯率而有市價的波動的時候,會計必須要允當的表達這個金融資產要符合IFRS9會計原則,所以會有一定價值波動,這樣的波動並不是南山人壽玩股大賠,南山人壽也沒有炒股。附表二編號2、3是同一期報導,我們認為一部分妨害南山人壽名譽,一部分妨害杜英宗名譽。因為杜英宗的股票並非無償贈與取得,花旗證券也未對杜英宗提告。南山人壽與台新金控為杜英宗減免利息,是三方關係,並非所謂暗盤交易。附表二編號4的107年12月15日報導寫南山人壽遭金管會行政裁罰,但當時並無此情況;南山人壽股票部門也沒有離職率超過百分之八十的情形;也沒有南山人壽主管與上市櫃公司一對一會議。再者,南山人壽有內部清查炒股事件,在發現涉及不法後也有提起民刑事訴訟,並非沒有清查。附表二編號5的107年12月22日報導部分,我們認為報導不實之處如同附表編號2、3的107年12月8日一樣。關於被告說杜英宗涉及強制罪,我們看不出被告有對杜英宗提告,可知顯然與事實不符。附表二所示報導我都有詳細看,蠻多都是舊聞,我不認為被告是綜合相關的報導,或是經客觀事實所提出的公平的評論。且鄭淑芬和我說她與被告聯繫的過程中,被告提及他曾經連續鎖定特定的業者寫過20篇報導,也暗示鄭淑芬接下來會連續針對南山人壽,再加上被告曾和鄭淑芬提過6萬元廣告費的問題,且那6萬元只是延緩報導,費用要一直支付。我與同仁去看168周報平常報導內容,發現168周報有針對特定業者連續刊載負面報導的情況,所以研判被告沒有綜合查證研判就做不利報導(本院卷㈡第86至104頁參照)。
  ㈢杜英宗證稱:
    案發時我是南山人壽董事長,我不認識被告,也沒見過他,報導是法務部門給我看的,我交由南山人壽法務長來處理,鄭淑芬是南山人壽公關,但我沒有因此事特別至找她,也沒有指示她。後來法務長簽說因被告惡意誹謗,要提起訴訟,我就在簽呈上簽字,而細節就不是董事長應該要處理的。就誹謗我個人的部分,是說花旗銀行要控告我,其次說我30億元的股票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均完全不實。因為這些報導都是憑空而寫,根本就沒有這回事,被告沒來求證,我也無從提出任何證據給被告。我記得有被告索取6萬元的事情,是法務長跟鄭淑芬跟我做的報告,我沒有做任何裁示。南山人壽處理人員已經和被告說明他的報導不實,請他不要刊登,但被告經過我們說明之後,還是執意要刊登,所以我們也不請求被告更正就直接提起告訴。被告的依據是非常片面且空穴來風,很多也是虛構或扭曲。譬如根本沒有花旗銀行要告我的事,也沒有30億元從天而降。我一輩子都是專業經理人與企業家,我沒有受贈南山人壽股票,被告憑空講這些事情,又和浩鼎案相比,對我的名譽有很大的損害。我買股票的錢是個人理財投資,我不願全部公開,我有部分是向銀行貸款,股票也有質押,我有和台新銀行借款,但我跟銀行借錢的細節都是不能揭露的條款。我取得股票的時候,那時候剛好南山人壽第一次增資100億元,增資的100億元有百分之十是由員工認股,但是我沒有參與,因為我參與了就等於是損害其他員工的權益,是潤成公司認股了以後用10元轉賣給我的。潤成公司上面有好幾家公開上市的公司,所以他一定要按照法律來做,不可能用贈與的。潤成公司賣我股票的原因是南山人壽再來是由我經營,他們希望經營者跟他們(本院按,指入主南山人壽的潤成公司)共同承擔這個風險,所以他們也鼓勵我來投資南山人壽。對潤成公司來講,30億元也許不是很多,對我個人來講30億元是很多的錢,所以我會戰戰兢兢的去經營南山人壽,這是他們樂見的,也是他們會讓我認股30億元的原因。接手南山人壽時,總資產是1.8兆元,到現在已經是5.2兆元,當時公司淨值還不到1000億元,現在淨值已經3000多億元,所以經營的結果是有目共睹。而南山人壽雖有投資部門,也有一位葉姓同仁涉嫌炒股而在法院審理中,但沒有所謂操盤手。再者,盈餘轉增資是公司有賺錢,才可以分配股票、股利,那是好事;現金增資是因為公司缺錢,才需要現金增資,這兩者是截然不同的。被告寫「歷年變更登記 缺錢就辦現增」的意思就是南山人壽一直在缺錢,一直辦現金增資,但南山人壽一直在分配股票股利,說南山人壽不斷現金增資,是妨害了南山人壽的名譽。南山人壽107年第二季並無炒股失利,被告做的「Q2損益表」,上面記載其他綜合損益為-00000000千元,我不知道數額是否正確,但所謂虧損,實際上是因臺灣有IFRS,南山人壽大部分的投資都是在國內債券、國外債券;這些債券會因為利息的波動,所以它每一個時刻的計價都會有不同,跟股票一樣。如果是第二季,就是在6月30日那一天以市價與原來價格做比較結帳,並將金額顯示出來。若因利率或匯率致跟原先的成本有差額(本院按,意指帳上就會顯示虧損),但並不是炒股失利,只是一種會計處理的方式。前述Q2損益表,包括臺灣股票的損失,與國內外公債。但只是會計上的計價而已(本院按,尚未實現的帳面上虧損)。而南山人壽投資部門有三百多位同仁,所有的投資行為都是共同做的,不能說因為有葉姓炒股人在裡面,就顛倒是非。葉姓員工的炒股是個人行為,不代表南山人壽,南山人壽不可能去重金禮聘一個惡名昭彰的人,南山人壽也有風險控管與內部稽核,不可能讓一個經理人炒翻天。南山人壽自100年以來,都發放股票股利而未發放現金股利的原因是壽險公司發放現金股利是要經過金管會的同意。南山人壽沒有大股東質押超過9成的事情,我的財力也不是來自於大股東質押,南山人壽的財力不是出於假財報。在我任內,若媒體對南山人壽有不同意見,我們是儘量跟媒體說明,將事實告訴媒體,至於媒體是否刊登,這是媒體自由。本案中,我們公關與法務都有跟被告說明報導不是事實,請被告不要繼續刊登,結果被告不但繼續刊登,甚至還預告刊登,所以決定授權南山人壽法務部門提告(本院卷㈡第311至329頁參照)。
五、但查:
 ㈠附表二編號1報導部分:   
  固然168周報107年11月24日第408期報導有「歷年變更登記缺錢就辦現增」、「由於南山人壽炒股失利,規模可能逼近一千億元」、「如果金管會要求南山人壽交出十(起訴書誤載為「時」月底財報,700億虧損會變成多少?可能正步步逼近1000億,南山的資金黑洞要找誰來補平?」等內容。惟:
 ⒈「歷年變更登記缺錢就辦現增」、「由於南山人壽炒股失利,規模可能逼近一千億元」之內容,其前後文乃,標題:「南山人壽炒股大賠 潤泰面臨錢坑黑洞」。內文:「上市櫃公司賺錢就要分給股東,越會賺錢的公司就分配越多的股利,所以大家願意追逐高價搶股票,股價因而上漲,但是潤泰集團賺的錢,卻年年僅供欣賞。潤泰旗下南山人壽,則是從來不分錢給股東。今年南山人壽股票大賠,潤泰集團如果要填補錢坑黑洞,那就更難分配股利股息了。」、「經過檢驗發現,南山人壽股票投資高達4000億部位,六月底已經虧損692億,當時股價正在全球股市的高檔,但那是在幸運的六月,現在已經反轉為全球股災氾濫,如果金管會要求南山人壽交出十月底財報,692億虧損可能正步步逼近1000億。」、「由於南山人壽炒股失利,規模可能逼近一千億元,以前在沒有炒股失利的情況下,潤泰股票都不願意分錢給股東了,何況是今年。專欄推斷,南山的資金黑洞,將一如往年,繼續吞食潤泰股東的獲利。」(本院卷㈡第463頁參照)。
 ⒉「如果金管會要求南山人壽交出十(起訴書誤載為「時」)月底財報,700億虧損會變成多少?可能正步步逼近1000億,南山的資金黑洞要找誰來補平?」之內容。其前後文乃:標題:「搬錢搶救南山人壽 潤泰要不要跳下去?南山人壽半年報黑洞大賠700億 股災後恐將逼近1000億」。內文:「……碰上十月股災,股票投資高達4000億部位,綜合推估未實現損失逼臨1000億新台幣,南山到底發生了什麼問題?」、「賣掉賺錢的股票美化帳面。先介紹『備供出售』:如果壽險公司買了台積電股票,股價上漲(下跌)超過(低於)平均持股成本,就有出現未實現的獲利(損失),到了季底、年底作財報結算時,這些未實現的獲利(損失),以現行IFRS9會計準則,壽險業可指定採用覆蓋法,指定覆蓋表示股價波動不會進行損益表,而是出現在公司淨值中。但是,如果在期間內,把台積電賣掉,就會有已實現的獲利(損失)出現,這時候,這個已實現的獲利(損失)是要在損益表上的「本期淨利(損)」呈現。這給予壽險公司一個操弄報表的機會:如果我這個月,保單收入不佳或業務行銷費用太高,那就來賣一些帳上獲利的股票或債券,讓本期損益上變得好看,還可以在報章雜誌和同業一比高下!」、「三年榮景 為了拚上市換現金。南山人壽就是這種損益表操作的高手!在初期,據報載,為了快速美化財報,當時南山開始大賣長期債券,衝獲利、拚上市。交出連續三年獲利、且帳上無累積虧損的財報佳績。……」、「會賺錢的股票 都被殺光了。這樣做有什麼不好呢?這樣做有時候就像是變賣祖產、殺雞取卵!如果市場行情好,股票價格或債券價格持續上漲,那就可以有源源不絕的獲利,可以洗出來放到本期損益表上。一但行情反轉,就會出現汰強(賣漲)留弱(不能停損實現損失)的情況!」、「錢不夠了 股東出錢投入現增。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必須說明一下壽險公司的『資本適足率』:資本適足率的百分比可以視作一個風險發生時的清償能力……所以,為了讓南山人壽的資本適足率達標,南山人壽的大股東們,不僅拿不到現金股利,眼巴巴再投入南山的增資,甚至未來如同2011年底得再投入現金增資南山!」、「魔鬼藏在《其他投資損益》。最後我們看一下南山人壽今年六月公告的半年報,尤其是損益表上的『其他投資損益』,是負的近700億喔!今年十月全球資本市場動盪,股票跌多漲少,這個數字會不會再創新高?我們拭目以待!」、「……南山人壽六月底已經有虧損近700億的《綜合損益》,當時投資4000億股票部位,穩穩坐在全球股市的高檔,所以股票損失應該不大,但那是在幸運的六月,現在已經反轉為全球股災氾濫,如果金管會要求南山人壽交出十月底財報,700億虧損會變成多少?可能正步步逼近1000億,南山的資金黑洞要找誰來補平?」(本院卷㈡第465頁參照)。
 ⒊由此可知,被告該等被指為誹謗之言詞,實係討論南山人壽財務狀況的一部分內容,且並非毫無根據。而關於南山人壽107年第二季(Q2)損益表,「其他綜合損益」一項,為-00000000(千元)方面,杜英宗並未直接否認其狀況之存在(證稱不知道數額是否正確),僅說明:「但所謂虧損,實際上是因臺灣有IFRS,南山人壽大部分的投資都是在國內債券、國外債券;這些債券會因為利息的波動,所以它每一個時刻的計價都會有不同,跟股票一樣。如果是第二季,就是在6月30日那一天以市價與原來價格做比較結帳,並將金額顯示出來。若因利率或匯率致跟原先的成本有差額,但並不是炒股失利,只是一種會計處理的方式。前述Q2損益表,包括臺灣股票的損失,與國內外公債。但只是會計上的計價而已」。陳耀南對此也只解釋為:「這部分牽涉財報上面有其他綜合損益,是保險公司在適用會計準則IFRS9以後,該等金融資產在市場上有多少的價值,必須要以該金融資產的市價去做對接,如果金融資產基於他的市價或是基於匯率而有市價的波動的時候,會計必須要允當的表達這個金融資產要符合IFRS9會計原則,所以會有一定價值波動。」綜合渠等說法,其實是不否認南山人壽於107年Q2的「其他綜合損益」(包含債券、股票等投資)存有大額虧損,只是解釋為尚未實現的「帳面上虧損」。由此觀之,被告對此產生懷疑,並延伸評論,似並非全然無據,也難遽謂不當。
 ⒋再者,被告於本次報導前,與鄭淑芬先後於107年11月2日、11月5日有多次聯繫(以下引用之對話、LINE譯文,乃被告自行製作,但檢察官、告訴人、證人等並未否認其正確性。而本院以下之引用,僅為節錄部分而論斷,並非完整連貫),對話中,被告是有請鄭淑芬提供書面澄清之資料(本院卷㈠第293、337頁參照)。次查,鄭淑芬與被告之LINE對話,被告也於107年11月4日發訊告知鄭淑芬:「鄭小姐:明天上班,請轉達您的長官,168已經完成的稿子,希望南山人壽能夠提供文字說明,我很樂意提供南山人壽公平澄清的機會。這篇稿子已經預告刊登,雖然本期報紙沒有刊登,但是也不宜拖太久,等南山人壽稿子來以後,我們立刻將兩篇並陳,放在網站上。這禮拜五的報紙截稿,不能又開天窗了,敬請諒解,也希望你們揮起雄壯的大拳,把謝益之的文章打垮。既然稿子的事情談清楚了,明天您邀我喝咖啡的事情,我就不去打擾了,其實用LINE聯繫很方便,不必耗費時間精神。」(北檢108年度偵字第3208號卷㈠第33-1頁參照)。可知一開始被告並非毫無查證之意。僅因雙方持續溝通過程,南山人壽堅持以口頭說明,又要求被告自行參閱公開資料,而未照被告所請提出書面資料或澄清稿與被告;而被告方面則姿態強硬,多次放話「你知不知道尹衍樑跟我打官司,他非常清楚我的個性啊!哈哈哈」、「我沒有在怕法務」、「我為什麼要答應你,我有欠你的嗎,你這是不合理的要求,我已經停了一次了。」(本院卷㈠第297、299、339頁參照)。並且提及請南山人壽支付一期6萬元或一年300萬元的「廣告費」以換取其撤下版面之損失。致雙方均心生不滿,南山人壽方面更懷疑被告乃藉事勒索金錢,而決定偏向以請法務人員介入處理。被告與鄭淑芬於107年11月12日在南山人壽總公司樓下星巴克見面時,雙方尚有下列齟齬:「對!就已經拉了,這個遊戲就已經要進行了,那你現在又說,不是這樣的,這不是把我『裝肖耶』嗎?不要說你被玩了,我才覺得我被你弄了!你也可以說,對,那老娘…,那個我就是要弄你,我就是要走了,今天我168我不求南山,我不求誰,我老大,OK,可是我覺得這破壞了遊戲規則啊!不是這樣啊!」、「哪個規則?」、「就剛剛,就我們這段時間談論的這些事情,而且這也是按照你說的事情去做,我錯在哪裡?」、「我沒有看到你們準備任何方案,我還跑來一趟,我以為我是來開會的。」、「第二個是說,你後面決定要怎麼修理我們,你的確有你的權利跟主張,但我也不確定說,為什麼你要這麼…我們到底是做了什麼事情,為什麼需要…非得你…」、「你不能這樣說,你看這個媒體處理它的報導的時候,都是跟人有仇嗎?媒體哪有那麼多仇家啊?你們是公開發行公司,當你們要進行某些公關操作的時候,你們要用的是提供資料、洗刷誤會、充分說明,你一塊錢都不用出。但是今天是為了拖住我,叫我這一期不要放、這一期又不要放、這一期又不要放,以後都不要放,這跟提供資料,洗刷誤會,是毫無關係。」、「懂,懂,我可以理解,我可以理解。」(本院卷㈠第393、401頁參照)。且,雖然鄭淑芬證稱:「而且我有和被告說標題不實、內容偏頗、沒有查證。也有多次詢問被告需要澄清之處,被告卻沒有具體告訴我。所以我們沒有辦法具體擬出澄清稿,而且我們認為財務的問題要由財務部門當面向被告說明之後再輔以文字說明會比較精確。」,但陳耀南卻也表示:「我進南山人壽前168周報已經在107年11月2 日預告刊登附表二編號1的報導,而我的前任陳信翰(下逕稱其名)已經擬好內部簽呈分析報導不實之處,我有與承辦人請教,並且也自行比對該報導內容以及南山人壽先前已經公告的股東會議事錄,也認為該篇報導確實有不實之處。」。若此,似乎南山人壽方面並非全然無從在本篇報導前以書面向被告提出反駁。故被告辯稱其有查證,但南山人壽不願意提供資料等語,似非杜撰。
  ⒌據上,被告本篇107年11月24日第408期報導,應屬就事關公益而屬可受公評的事項提出適當的質疑或評論,且有一定之憑據,事前也曾向南山人壽求證,容不能認其存有明知而仍故意傳播不實事項的惡意,並不構成加重誹謗之犯行。
  ㈡附表二編號2、3報導部分: 
 ⒈查168周報107年12月8日第410期之「搬錢搶救南山人壽 潤泰要不要跳下去?杜英宗的30億元股票 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運氣真好!」報導,似未有「今年南山人壽股票大賠」之文字(應該出現在第408期),此部分檢察官起訴或有誤會。而南山人壽股票有無賠錢,如前所述,可受公評,均合先敘明。
 ⒉固然168周報107年12月8日第410期報導有「杜英宗的30億元股票,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運氣真好!」、「杜英宗在這個案子中成功促成這筆交易,是花旗的大功臣,那為何會在杜英宗出任南山人壽董事長後花旗要對他提告?後來又是如何解決這個訴訟的呢?」、「他如何有財力在2011年底員工認股時,一口氣認購30億的南山股票?是潤成集團無償贈與?作為併購案成功的《後謝/退佣/獎勵》?還是與尹衍樑之間的私人《默契/暗盤/交易》?」、「如果杜英宗的股款全數是來自於向台新銀行的融資,是否他每年都有向台新銀行繳付利息?是否都有付息紀錄?還是以南山人壽與台新金控間有一些枱面下交易?」等內容。惟:  
   細繹其前後文,乃:標題「搬錢搶救南山人壽 潤泰要不要跳下去?杜英宗的30億元股票 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運氣真好!」,內文「尹衍樑入主 杜英宗任董座。尹衍樑入主南山之後,找來高盛出身的『投資銀行教父』杜英宗出任董事長、復華投信總經理楊智淵擔任投資長,還從中信金挖角財務長許妙靜,為南山進行『資產調整』,以期讓南山早日上市。先來談談杜英宗的角色,他原來是在這樁交易買賣中擔任中間人(Broker),是花旗環球財務管理顧問公司董事長,此購併案財務顧問,最後『公親變事主』。杜英宗完全沒有保險的背景下,如何能管理一個資產1.6兆、當時台灣前五大的保險公司?」、「……晚會上,有人問到杜英宗,為何會從外資投資銀行來到南山?杜英宗回答:『主要有二個原因:第一,雖然他的薪水比中壽王董還低(也許一開始的基本薪是,後來應該都不是如此),但是保險是有意義的事業,可以幫助很多家庭!另一個更重要的原因,這是沒辦法和你們說清楚的啦,就是宗教的信仰,引導我來到南山…。」、「杜英宗突然冒出30億的股票。次年三月,南山人壽公布潤成集團入主後的第一份財報,驚見一個公司最大的個人股東:杜英宗!杜英宗持股30萬張,也就是3億股,面額30億元。我相信若有30億元面額的股票,我的上帝應該也會叫我來南山!」、「為什麼花旗要對杜英宗提告。接下來就聊聊這價值30億元的持股:一般而言,在公司收購/併購業務中,都會有投資銀行擔任中間人,事成之後,會以總成交金額的一定比例作為中間人的報酬。如果以南山人壽的併購案中,近640億的成交金額,如果收取3%,花旗應該可以賺取19.2億元的佣金。杜英宗在這個案子中成功促成這筆交易,是花旗的大功臣,那為何會在杜英宗出任南山人壽董事長後花旗要對他提告?後來又是如何解決這個訴訟的呢?」、「杜英宗自己口述的財富來源。杜英宗自2000年3月起擔任花旗環球財務顧問董座,在轉職南山時,任職花旗超過10年,他自己口述大部份的財富是《花旗銀行的認股權》,但2008年金融海嘯發生後,花旗股價跌到金融海嘯前的3%不到,即便到2011年底,股價也才回復到金融海嘯前的5%。他如何有財力在2011年底員工認股時一口氣認購30億的南山股票?是潤成集團無償贈與?作為併購案成功的《後謝/退佣/獎勵》?還是與尹衍樑之間的私人《默契/暗盤/交易》?」、「誰敢貸款30億元的南山股票?杜英宗沒有那麼多錢,卻有價值30億元的股票,只有質押貸款一個可能性,但是銀行應該不可以單筆或單一公司擔保品授信給個人那麼大的額度吧?根據2013年1月的數據,南山人壽(5874)質押張數共767萬張股票,等於有91.4%的南山人壽股票是給銀行質押的。」、「杜英宗質押股票 年繳6千萬。依據南山人壽與台新銀行簽訂提供給南山員工認股的融資計劃,年息是 2%,以價值30億元股票,每年的利息金額高達6000萬元,如果杜英宗的股款全數是來自於向台新銀行的融資,是否他每年都有向台新銀行繳付利息?是否都有付息記錄?還是以南山人壽與台新金控間有一些枱面下交易?」、「杜英宗至今仍在繳月息500萬。杜英宗現在還在每年繳6千萬嗎?是的!平均每個月要繳500萬。依照《現代保險》雜誌披露今年(2018)六月的數據:南山大股東潤成投資控股公司質押比82.9%,以及南山董事陳潤權持股質押比90.4%。而南山董事長杜英宗個人的質押比,也高達92.83%。(資料來源是金管會保險局)根據南山企業網站今年(2018)披露10月31日最新數字,杜英宗質押中的股票仍有30萬8,000張,設質比率84.21%。兩者數字有差距,不論是否申報不實,我只能原貌呈現。」,有前揭第410期報導在卷可稽(本院卷㈡第469頁參照)。可知,檢察官認為涉及誹謗的410期報導內容,主旨在討論杜英宗由原任職的花旗銀行轉任南山人壽董事長,以及杜英宗任職南山人壽董事長後,持有南山人壽30萬張股份等事實的相關議題。而依包含杜英宗證詞在內的現有證據。客觀上杜英宗確實由台灣花旗環球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轉任南山人壽董事長,且登記持有30萬張、面額30億元的南山人壽股票。南山人壽、杜英宗亦未否認(檢察官曾詰問杜英宗:被告表示這些刊載內容其有所依據,你有無任何反駁之詞?杜英宗認為不實之處如前四、㈢所示)潤成集團係以640億元併購南山人壽,杜英宗原任職之台灣花旗環球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在這此併購案擔任中間人,以及107年10月31日杜英宗質押的南山人壽股票為30萬8,000張,設質比率84.21%等情。若此,被告質疑杜英宗為何於併購案成立後,由台灣花旗環球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轉任南山人壽董事長,且持有面額30億元之30萬張南山人壽股票。即難認乃非無中生有之抹黑。雖然,以杜英宗所自述之專業經理人、出名銀行投資者與企業家的身分,其財力顯非一般市井民眾所能望其項背,其信用融資之能力亦一定超乎常人。當不能隨意攀誣杜英宗所登記持有的30萬張南山人壽股票必定是無償、不法取得或有何檯面下不可告人之交換條件。然既然有前述台灣花旗環球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在這此併購案擔任中間人,併購成功後,杜英宗轉任南山人壽董事長,以及107年10月31日杜英宗質押的南山人壽股票為30萬8,000張,設質比率84.21%等瓜田李下之情節,被告基於某種程度之懷疑,而為適當且有關公司治理、董事長操守等牽涉公益事項之評論,應無逾越媒體報導、評論之界線。況,經本院商請杜英宗釋明提出當時取得南山人壽30萬張股票之緣由或金流以使被告甘服。然迄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見其提出適當之資料(杜英宗所提出,本院卷㈡第369頁所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1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收徵稅額繳款書僅能證明杜英宗有依法繳納面額30億元之南山人壽股票交易稅,無法直接證明其金流或緣由)。是以,雖然被告附表二編號2、3之報導確實會使一般民眾質疑、貶損杜英宗、南山人壽之社會評價,且被告無法證明杜英宗的30億元南山人壽股票是「天上掉下來」或是潤成集團、尹衍樑無償贈與甚至暗盤後謝、花旗曾有意對杜英宗提出訴訟、南山人壽與台新金控有枱面下交易等節。但以被告行為時的具體、全部情狀加以觀察、判斷,前述爭議客觀上已足使一般人產生合理懷疑。故被告基於此提出適當的質疑或評論者,尚不能認被告存有明知而仍故意傳播不實事項的惡意,無以誹謗罪相繩。
 ㈢附表二編號4報導部分: 
   查168周報107年12月15日第411期,雖有「600億向下攤平到4000億 根本就是個無底洞」、「金管會…處罰南山人壽應依規定即時通報而未通報的罰金…」、「南山股票在2015年重金禮聘一位業界惡名昭彰的操盤人主管股票投資,這位操盤人來不到一年,南山股票部門離職超過二十人,離職率超過百分之八十…公司未曾聞問,是為了替未來建立炒股中心掃除路障嗎?」、「操盤主管離職後,為何仍能頻頻在南山人壽與上市櫃公司一對一的投資會議上出席?」、「葉姓經理人的炒股案爆發後,葉姓經理人的兩個LINE群組立即被解散…這群組中有多少南山股票投資部的同事?有沒有葉姓經理人的主管?有沒有那位惡名昭彰的操盤人主管?這些疑團南山人壽在事件爆發後竟然沒有清查?而檢調竟然查不出來?真是匪夷所思!真的是有關係就沒關係!」等內容。惟:
  閱讀該次報導全文,除該等內容外,前後文另敘述「南山人壽 炒股部門離職率80%滅門慘案 內幕:持股從600億向下攤平到4000億 根本就是個無底洞。七月中南山人壽驚爆內控重大缺失!南山人壽負責台股操盤的葉姓經理人涉嫌自己先買股,再透過私下的『雙雙飆股大集合』、『阿雙SCA模組』的2個Line投資群組放消息給投資人上車,並用民眾的保費進場抬轎,行徑十分誇張。這件事在五月中就爆發,南山當時雖開除葉姓經理人、其主管林姓協理先被休假再離職,但南山人壽竟然隱瞞兩個月,並未通報主管機關,也使得事件爆發後的調查困難重重,因為相關證據早已湮滅,這便是我們今天要討論的主題,也是作為股票投資專業媒體最應該關心的議題!」、「趕快藏起來 麻煩你們乖一點。這件事可以分為三部分討論:首先,事件爆發後,金管會即介入調查,進駐金檢時間長達一個月,以『釐清相關法律責任』。然後呢?除了處罰南山人壽應依規定即時通報而未通報的罰金外…就沒有然後了!《金檢》就是金管會實施金融檢查,長達一個月的金檢,竟然什麼內稽內控缺失都沒查到?發生這麼大的事,這麼明確的事,什麼缺失都沒查到?是金管會金檢能力太差?還是因為南山員工滅跡工作做的好?」、「持股內容不公開 內情不單純。其次,我們續談十一月底第一篇討論的南山經營績效:我們提到,新南山經營七年半來總共賺了1300億元(看倌可以詳閱前期報導),我們來算個非常簡單的數學:美國道瓊指數七年半來漲了超過二倍,台股指數遠不如美股,漲了僅僅二成;南山七年半來股票投資部位從600億增加到4000億,目前帳上未實現損失接近1000億,如果我們假設南山其它部門完全沒有任何貢獻,七年半以來的獲利全部是從股票投資上賺的,表示什麼?表示七年來股票只賺了300多億(1300億減去未實現損失)。然而這只是假設南山其它部門完全沒有任何貢獻,如果南山人壽這七年半以來,債券也有賺錢、外匯也有賺錢、房地產也有賺錢、保單也有賺錢…,那這樣的股票投資績效能交代嗎?如果看看葉姓經理人的炒股案,也許是原因之一,但不論如何,金管會還能解釋南山沒有內稽內控的問題?」、「炒股部門離職率 80%滅門慘案。最後,再回到葉姓經理人的炒股案,我們再往前追溯一下:南山股票在2015 年重金禮聘一位業界惡名昭彰的操盤人主管股票投資,這位操盤人來不到一年,南山股票部門離職超過二十人,離職率超過百分之八十,連任職南山超過十年負責後台作業的員工都離職三分之二,號稱股票部門的『滅門慘案』,公司未曾聞問……」、「惡名昭彰的《地下》操盤人。在惡名昭彰的操盤主管離職後,為何仍能頻頻在南山人壽與上市櫃公司一對一的投資會議上出席?是否人雖離職,但仍是南山股票部門的《地下》投資主管?難怪在他離職後,公司遲遲不肯聘任股票投資主管。葉姓經理人的炒股案爆發後,葉姓經理人的兩個Line群組立即被解散了,塑造成僅是葉姓經理人個人行為,如此大膽行徑,是因為葉姓經理人太蠢,還是他有人罩?這群組中有多少南山股票投資部的同事?有沒有葉姓經理人的主管?有沒有那位惡名昭彰的操盤主管?這些疑團南山人壽在事件爆發後竟然沒有清查?而檢調竟然查不出來?真是匪夷所思!真的是有關係就沒關係!」等語,有168周刊107年12月15日第411期報導可考(本院卷㈡第473頁參照)。可知,其主旨為討論曾任職南山人壽之葉姓員工涉嫌炒股,南山人壽並因該事件,遭金管單位調查是否有內部稽核失靈之缺失。並旁及南山人壽7年半以來股票投資部位之變化與帳上未實現損失數額,復據此推測其股票投資之盈虧績效。而固然陳耀南與杜英宗分別證稱南山人壽投資部門有3百多位同仁,所有的投資行為都是共同做的。葉姓員工的炒股是個人行為,不代表南山人壽,南山人壽不可能去重金禮聘一個惡名昭彰的人,南山人壽也有風險控管與內部稽核,不可能讓一個經理人炒翻天。且股票部門離職並未超過百分之80等語。但南山人壽確實曾有葉姓員工涉嫌不法炒股,遭南山人壽送法辦,金管單位也因此派員調查南山人壽是否內控失靈。杜英宗與陳耀南又未否認南山人壽7年半來股票投資部位從600億增加到4000億,此篇報導時帳上未實現損失接近1000億,故被告以此假設並推論南山人壽股票投資部門績效不彰。縱然部分用語例如「無底洞」、「惡名昭彰」「離職率超過百分之八十」、「一對一」誇張聳動,亦不能單獨摘取該些用語遽謂其構成誹謗。
 ㈣附表二編號5報導部分: 
   查168周報107年12月22日第412期,雖有「尹衍樑表示翁啟惠真要拿可以拿更多,但他卻不要。『就算是3000張的10倍,他也可以拿到,不要錢的喔!』」、「杜英宗突然冒出30億的股票…翁啟惠與杜英宗兩相對照,產生很自然的聯想。」、「尹衍樑:就算是3萬張股票,翁啟惠也可以拿到,不要錢的喔!杜英宗拿到的30萬張股票要花錢嗎?這句話幾乎給杜英宗的30萬張南山人壽股票提供了解答。」、「浩鼎案爆發的前一年,尹衍樑入主南山,找來杜英宗出任董事長,杜英宗原來在這樁交易買賣中擔任中間人(Broker),是花旗環球財務管理顧問公司董事長」、「杜英宗施詐術挨告…杜英宗以詐術涉犯刑法304條強制罪共兩案…杜英宗…獲知本報即將專題報導南山人壽,兩度以詐術妨害本報報導…杜英宗以詐術妨害自由之犯行,觸犯刑法304條」等內容,然:
 ⒈「浩鼎案爆發的前一年,尹衍樑入主南山,找來杜英宗出任董事長,杜英宗原來在這樁交易買賣中擔任中間人(Broker),是花旗環球財務管理顧問公司董事長」部分,並無何不實之處,也難認有何貶損杜英宗名譽之情狀,檢察官認此內容該當誹謗,容不足採。
 ⒉「杜英宗施詐術挨告…杜英宗以詐術涉犯刑法304條強制罪共兩案…杜英宗…獲知本報即將專題報導南山人壽,兩度以詐術妨害本報報導…杜英宗以詐術妨害自由之犯行,觸犯刑法304條」部分。查其內容全文係:「編輯台小啟:杜英宗 施詐術挨告。本報於12/17日向刑事警察局偵四隊報案,控告杜英宗妨害本報報導。報案的《告訴狀》指出,杜英宗以詐術涉犯刑法304條強制罪共兩案、依法提出告訴,以懲不法。南山人壽董事長杜英宗上個月在獲知本報即將專題報導南山人壽,兩度以詐術妨害本報報導,兩次犯罪實施時間並非密接不可切割,手段與目的皆不相同。本報並提供Line截圖與電話錄音為證據。由於杜英宗以詐術妨害自由之犯行,觸犯刑法304條強制罪,並應加重其刑,因而訴請刑事局依法查辦。」,亦即,被告係表示其曾向警方報案,控訴杜英宗涉嫌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但警方受理、偵辦情形、偵辦過程、偵辦結果如何,被告並未提及。起訴書將其全文節略為「杜英宗施詐術挨告…杜英宗以詐術涉犯刑法304條強制罪共兩案…杜英宗…獲知本報即將專題報導南山人壽,兩度以詐術妨害本報報導…杜英宗以詐術妨害自由之犯行,觸犯刑法304條」,容將誤導被告已以正面肯定語句稱杜英宗有相當嫌疑涉及強制罪並遭檢警正式偵辦。此恐已非被告該段報導之原貌。雖然陳耀南證稱「我們也看不出被告有對杜英宗提告,可知顯然與事實不符。」云云。但縱使被告實際上並未向警告訴杜英宗涉嫌強制罪,一般民眾也不至單純因為某人遭到他人告訴,便對遭告之人有負面評價(簡言之,誰都可能被告,被告也可能是遭到誣告,一般民眾不一定均會對被告的人有負面觀感)。故無論被告有無證明其是否曾向警告訴杜英宗涉嫌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本院認為該等報導均不構成誹謗。 
  ⒊「尹衍樑表示翁啟惠真要拿可以拿更多,但他卻不要。『就算是3000張的10倍,他也可以拿到,不要錢的喔!』」、「杜英宗突然冒出30億的股票…翁啟惠與杜英宗兩相對照,產生很自然的聯想。」、「尹衍樑:就算是3萬張股票,翁啟惠也可以拿到,不要錢的喔!杜英宗拿到的30萬張股票要花錢嗎?這句話幾乎給杜英宗的30萬張南山人壽股票提供了解答。」部分:經查,所謂「尹衍樑:就算是3萬張股票,翁啟惠也可以拿到,不要錢的喔!杜英宗拿到的30萬張股票要花錢嗎?這句話幾乎給杜英宗的30萬張南山人壽股票提供了解答。」等報導,實際上是168周報107年12月22日第412期第2版內文:「尹衍樑說:就算是3萬張股票,翁啟惠也可以拿到,不要錢的喔!這句話幾乎給杜英宗的30萬張南山人壽股票提供了解答。」與168周報107年12月22日第412期第2版大標題:「尹衍樑:就算是3萬張股票,翁啟惠也可以拿到,不要錢的喔!杜英宗拿到的30萬張股票 要花錢嗎?」之綜合。該期報導並未有「尹衍樑:就算是3萬張股票,翁啟惠也可以拿到,不要錢的喔!杜英宗拿到的30萬張股票要花錢嗎?這句話幾乎給杜英宗的30萬張南山人壽股票提供了解答。」之連貫文字,合先敘明。次查,固然「尹衍樑表示翁啟惠真要拿可以拿更多,但他卻不要。『就算是3000張的10倍,他也可以拿到,不要錢的喔!」、「杜英宗突然冒出30億的股票…翁啟惠與杜英宗兩相對照,產生很自然的聯想。」(以上為168周報107年12月22日第412期第1版內文)、「尹衍樑說:就算是3萬張股票,翁啟惠也可以拿到,不要錢的喔!這句話幾乎給杜英宗的30萬張南山人壽股票提供了解答。」、「尹衍樑:就算是3萬張股票,翁啟惠也可以拿到,不要錢的喔!杜英宗拿到的30萬張股票 要花錢嗎?」(以上為168周報107年12月22日第412期第2版大標題與內文)等敘述,暗喻杜英宗轉任南山人壽董事長後,登記於其名下之30萬張南山人壽股票,乃尹衍樑無償贈與而來。但杜英宗的確於南山人壽被併購後,由台灣花旗環球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轉任南山人壽董事長,並持有面額30億元之30萬張南山人壽股票。且以面額高達30億元之股票,其移轉有無對價,杜英宗是否能籌得如此高額款項予以足額價購等,為可受評事項已如前五、㈡所述。故被告延伸報導,持續質疑。據同一理由(即「以被告行為時的具體、全部情狀加以觀察、判斷,前述爭議客觀上已足使一般人產生合理懷疑。故被告基於此提出適當的質疑或評論者,尚不能認被告存有明知而仍故意傳播不實事項的惡意,無以誹謗罪相繩。」)不構成刑事誹謗犯行。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與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未足使本院確信被告如附表二所示之報導行為構成誹謗犯罪。此外,按最高法院101年1月17日101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㈠決議,法院亦無主動蒐集不利被告證據之義務,揆諸前開說明,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則,應不待有何有利被告之證據,逕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是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1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承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附表一
告訴人
行為時間
散布途徑
誹謗文字內容
南山人壽公司
107年12月29日
168周報第413期(紙本文書)
168理財網第413期(網頁準文書)
「富賊每年偷走政府稅收18.6億元 南山人壽已登上違反勞基法事項全國第一名」(標題部分)。
「……南山人壽推行一個命名為《9A案》的詐術,侵蝕國家稅收,最高可能減損國庫每年106億……」(內文部分)。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散布時間
平台
標題
誹謗文字內容
  1
南山人壽公司
107年11月24日
168周報、168理財網
(第408期)
南山人壽炒股大賠,潤泰面臨錢坑黑洞
搬錢搶救南山人壽,潤泰要不要跳下去?南山人壽半年報 黑洞大賠700億 股災後恐將近1000億
1、「歷年變更登記缺錢就辦現增」。
2、「由於南山人壽炒股失利,規模可能逼近一千億元」。
3、「如果金管會要求南山人壽交出時月底財報,700億虧損會變成多少?可能正步步逼近1000億,南山的資金黑洞要找誰來補平?」
2
杜英宗
107年12月8日

168周報、168理財網
(第410期)
搬錢搶救南山人壽_潤泰要不要跳下去
杜英宗的30億元股票,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運氣真好!
1、「杜英宗的30億元股票,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運氣真好!」
2、「杜英宗在這個案子中成功促成這筆交易,是花旗的大功臣,那為何會在杜英宗出任南山人壽董事長後花旗要對他提告?後來又是如何解決這個訴訟的呢?」
3、「他如何有財力在2011年底員工認股時,一口氣認購30億的南山股票?是潤成集團無償贈與?作為併購案成功的《後謝/退佣/獎勵》?還是與尹衍樑之間的私人《默契/暗盤/交易》?」
4、「如果杜英宗的股款全數是來自於向台新銀行的融資,是否他每年都有向台新銀行繳付利息?是否都有付息紀錄?還是以南山人壽與台新金控間有一些枱面下交易?」
3
南山人壽公司
107年12月8日

168周報、168理財網
(第410期)
搬錢搶救南山人壽_潤泰要不要跳下去
杜英宗的30億元股票,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運氣真好!
1、「如果杜英宗的股款全數是來自於向台新銀行的融資,是否他每年都有向台新銀行繳付利息?是否都有付息紀錄?還是以南山人壽與台新金控間有一些枱面下交易?」
2、「今年南山人壽股票大賠」
4
南山人壽公司
107年12月15日

168周報、168理財網
(第411期)
南山人壽_炒股部門離職率80%滅門慘案
內幕:持股從600億向下攤平到4000億_根本就是個無底洞
1、「600億向下攤平到4000億 根本就是個無底洞」
2、「金管會…處罰南山人壽應依規定即時通報而未通報的罰金…」
3、「南山股票在2015年重金禮聘一位業界惡名昭彰的操盤人主管股票投資,這位操盤人來不到一年,南山股票部門離職超過二十人,離職率超過百分之八十…公司未曾聞問,是為了替未來建立炒股中心掃除路障嗎?」
4、「操盤主管離職後,為何仍能頻頻在南山人壽與上市櫃公司一對一的投資會議上出席?」
5、「葉姓經理人的炒股案爆發後,葉姓經理人的兩個LINE群組立即被解散…這群組中有多少南山股票投資部的同事?有沒有葉姓經理人的主管?有沒有那位惡名昭彰的操盤人主管?這些疑團南山人壽在事件爆發後竟然沒有清查?而檢調竟然查不出來?真是匪夷所思!真的是有關係就沒關係!」
5
杜英宗
107年12月22日

168周報、168理財網
(第412期)
浩鼎弊案週五宣判_翁啟惠:日夜受凌遲;




尹衍樑:就算是3萬張股票,翁啟惠也可以拿到,不要錢的喔!杜英宗拿到的30萬張股票_要花錢嗎?
1、「尹衍樑表示翁啟惠真要拿可以拿更多,但他卻不要。『就算是3000張的10倍,他也可以拿到,不要錢的喔!」、「杜英宗突然冒出30億的股票…翁啟惠與杜英宗兩相對照,產生很自然的聯想。」
2、「尹衍樑:就算是3萬張股票,翁啟惠也可以拿到,不要錢的喔!杜英宗拿到的30萬張股票要花錢嗎?這句話幾乎給杜英宗的30萬張南山人壽股票提供了解答。」
3、「浩鼎案爆發的前一年,尹衍樑入主南山,找來杜英宗出任董事長,杜英宗原來在這樁交易買賣中擔任中間人(Broker),是花旗環球財務管理顧問公司董事長」
4、「杜英宗施詐術挨告…杜英宗以詐術涉犯刑法304條強制罪共兩案…杜英宗…獲知本報即將專題報導南山人壽,兩度以詐術妨害本報報導…杜英宗以詐術妨害自由之犯行,觸犯刑法304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十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