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智簡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訴訟代理人 崔玉琪
陳映姿
被 告 汎廸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匯億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巧玲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王上仁律師
被 告 趙崇伶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智簡字第35號、109年度智簡字第86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