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48號
原 告 游松隆
訴訟代理人 林若婷律師
被 告 林敏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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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立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年度訴字第12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