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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耀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代  表  人  劉蓓蕾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11979、251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2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耀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耀威生技公司)、劉蓓蕾違反藥事法一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1979(聲請書誤載為「11799」,應予更正)、2511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109年11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中編號1至3為違禁藥品,其餘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蓓蕾係被告耀威生技公司之董事長暨實際負責人,其以被告耀威生技險司名義,自103年起至107年間,製造、販賣含有「Yohimbine」禁藥成分之產品,所涉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製造偽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販賣偽藥罪嫌,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8 年10月29日以107年度偵字第11979、251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於109 年11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復經本院核閱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1979號、第25113號全案卷證(含執行案卷)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備註
1
膠囊30包
107年度紅保字第1542號編號30
2
「活力湧」產品13瓶(每瓶30顆,聯亞)
107年度紅保字第1542號編號31
3
「久陽靈芝」產品50瓶(每瓶30顆,聯亞)
107年度紅保字第1542號編號32
4
「活力湧」產品標籤貼紙4張
107年度紅保字第1542號編號12
5
「蟲草靈芝」產品標籤貼紙8張
107年度紅保字第1542號編號13
6
「久陽靈芝」產品標籤貼紙4張
107年度紅保字第1542號編號14
7
「豪氣勇」產品標籤貼紙4張
107年度紅保字第1542號編號15
8
「久陽真精」產品標籤貼紙4張
107年度紅保字第1542號編號16
9
「久陽真精」貼紙(聯亞)1捲
107年度紅保字第1542號編號19
10
「豪氣勇」貼紙(聯亞)1捲
107年度紅保字第1542號編號20
11
「活力湧」貼紙(聯亞)1捲
107年度紅保字第1542號編號21
12
「太陽靈芝」貼紙(昱倫)1捲
107年度紅保字第1542號編號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