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楊進發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黃孺雅律師
被 告 黃柏元
被 告 德霖環保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曉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審交簡字第1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余欣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