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05號
原 告 蔡欣妤
被 告 林進鴻
日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主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53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