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簡字第17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淵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348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0年度審訴字第1521號),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淵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起訴書末所載「附表」應予更正補充為如本判決末之附表,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許淵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521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2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許淵智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㈡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廖經宇」之成年男子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成立共同正犯。
 ㈢被告於附表所示之發票開立期間內,先後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並交與如附表所示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而持向稅稽徵關申報抵扣銷項稅額以遂行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犯罪時間緊密,所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於時空間隔上,均難以強行區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均屬接續犯,均僅論以一罪。
 ㈣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係基於單一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㈤爰審酌被告可預見擔任空頭商號負責人及領用統一發票交與他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與無實際交易之營業人,可能因此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仍擔任群聚通訊企業社之空頭商號負責人,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財政及稅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所為非是,惟考量被告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終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開立虛偽不實統一發票之數量、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本案犯行參與程度、擔任之角色,暨其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卷第11頁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工作、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3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查被告於偵查中雖供稱:網路上有人發文說領發票每月可以領新臺幣5,000元等語(見偵緝字卷第5頁),惟被告未自承確實已有獲得報酬,本院亦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確實獲取犯罪所得,自無庸依刑法第38條之1等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大智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文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開立期間
發票字軌號碼
發票銷售額(新臺幣)
申報稅額(新臺幣)
1
泓棠科技有限公司
1/108年11月
1/108年12月
VH00000000
VH00000000
455,238元
498,095元
(共953,333元)
22,762元
24,905元
(共47,667元)
2
山川控制行
2/108年11月

4/108年12月
VH00000000
VH00000000
VH00000000
VH00000000
VH00000000
VH00000000
189,950元
185,714元
180,952元
179,048元
114,286元
108,000元
   (共957,950元)
9,498元
9,286元
9,048元
8,952元
5,714元
5,400元
(共47,898元)
3
黃政維企業有限公司
2/108年11月

4/108年12月
VH00000000
VH00000000
VH00000000
VH00000000
VH00000000
VH00000000
815,714元
829,105元
766,667元
835,048元
763,048元
       757,905元
(共4,767,487元)
40,786元
41,455元
38,333元
41,752元
38,152元
37,895元
(共238,373元)
4
翔盛通訊實業社
2/108年11月
(起訴書所載「2張/108年11~12月」應予更正)
VH00000000
VH00000000
495,560元
456,800元
(共952,360元,起訴書所載「952,618元」應予更正)
均未申報
5
尹谷有限公司
4/108年11月



2/108年12月
VH00000000
VH00000000
VH00000000
VH00000000
VH00000000
VH00000000
286,775元
191,200元
658,880元
512,450元
635,800元
574,060元
(共2,859,165元)
14,339元
9,560元
32,944元
25,623元
31,790元
28,703元
(共142,959元)
6
點石科技有限公司
2/108年11月
VH00000000
VH00000000
163,455元
125,580元
(共289,035元)
8,173元
6,279元
(共14,452元)
7
金京利股份有限公司
4/108年11月



5/108年12月
VH00000000
VH00000000
VH00000000
VH00000000
VH00000000
VH00000000
VH00000000
VH00000000
VH00000000

646,190元
637,143元
657,143元
671,429元
604,286元
652,381元
650,476元
599,048元
603,333元
(共5,721,429元)
32,310元
31,857元
32,857元
33,571元
30,214元
32,619元
32,524元
29,952元
30,167元
(共286,071元)
8
羽逸企業社(起訴書所載「多逸企業社」應予更正)
1/108年11月
1/108年12月
VH00000000
VH00000000
481,524元
478,095元
(共959,619元)
24,076元
23,905元
(共47,981元)
9
艾爾巴通訊有限公司
3/108年11月


2/108年12月
VH00000000
VH00000000
VH00000000
VH00000000
VH00000000
445,270元
423,680元
483,120元
436,650元
411,000元
(共2,199,720元)
22,264元
21,184元
24,156元
21,833元
20,550元
(共109,987元)
10
杰哥企業有限公司
3/108年11月


3/108年12月
VH00000000
VH00000000
VH00000000
VH00000000
VH00000000
VH00000000

386,550元
412,200元
375,520元
398,880元
192,250元
147,000元
(共1,912,400元)
19,3298元
20,610元
18,776元
19,944元
9,613元
7,350元
   (共95,621元)
總計
----------
46(開立張數)

21,572,498元
1,078,627元
44(申報張數)

    20,620,138元
1,031,009元
(備註:以上參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及附件卷第107至119頁)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1348號
    被    告 許淵智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現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許淵智與其稱「廖經宇」之不詳成年男子基於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共同於民國108年11月6日,在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設立名為群聚通訊企業社之空頭商號,並推由許淵智任該空頭商號負責人及領用統一發票,並隨即交由「廖經宇」於108年11、12月,在不詳地點接續虛偽開立如附表所示內容不實、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1,572,498元之統一發票46張,交付與群聚通訊企業社無實際交易、如附表所載泓棠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供附表編號1-3、5-10所載泓棠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營業人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附表編號1-3、5-10所載泓棠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1,031,009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許淵智上揭共犯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等犯罪事實,有以下之證據足以證明,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足認定。
  (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所附之群聚通訊企業社營業人設立∕註銷登記資料、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聲明書、租賃契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二)證人楊運翰、張家齊、周益揚、曹元泓、黃政維之證言。
  (三)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被告與其稱「廖經宇」之不詳成年男子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被告3人所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幫助他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2罪,係一行為而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規定,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負責人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檢 察 官   楊   大   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廖   郁   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罰鍰。

附表: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開立期間
銷售額
稅額
1
泓棠科技有限公司
2/108年11~12月
953,333
47,667
2
山川控制行
6/108年11~12月
957,950
47,898
3
黃政維企業有限公司
6/108年11~12月
4,767,487
238,373
4
翔盛通訊實業社
2/108年11~12月
952,618
0
5
尹谷有限公司
6/108年11~12月
2,859,165
142,959
6
點石科技有限公司
2/108年11月
289,035
14,452
7
金京利股份有限公司
9/108年11~12月
5,721,429
286,071
8
多逸企業社
2/108年11~12月
959,619
47,981
9
艾爾巴通訊有限公司
5/108年11~12月
2,199,720
109,987
10
杰哥企業有限公司
6/108年11~12月
1,912,400
95,621
總計:45張
21,572,498
1,03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