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024號
原 告 晧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晧宜
被 告 陳彥騰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0年度審易字第16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