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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36號
抗  告人即 
聲  請  人  許春風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原處分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12日
所為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3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聲請人許春風(下逕稱其名)前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5月26日就該署110年度他字第3733號、第4073號案件所為簽准結案之處分,向本院聲請撤銷檢察官之處分,遭本院於110年6月22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136號裁定駁回(下稱原裁定)。原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係不得抗告。然許春風對該不得抗告之駁回裁定卻提起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刑事再抗告狀),本院於110年9月8日駁回(下稱駁回裁定)。駁回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許春風對此提起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刑事再抗告狀),本院於110年10月4日駁回 (下稱第二次駁回裁定)。第二次駁回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許春風對此提起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刑事再抗告狀),本院於111年6月8日駁回(下稱第三次駁回裁定)。第三次駁回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許春風對此提起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刑事再抗告狀),本院於112年7月12日駁回(下稱第四次駁回裁定)。第四次駁回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許春風對此提起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刑事再抗告狀),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