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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誠輝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峰  
訴訟代理人  龔新傑律師
            黃湘捷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曾禎祥律師
            侯宜諮律師
            陳何凱律師
被      告  郡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誠一
被      告  林勇任  
            葉美麗  


            方永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郡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林勇任、葉美麗、方永慧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林承歆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