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
李姿璇律師
被 告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廖威智律師
被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被 告 張綱維
鄭晴文
陳建州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等(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被告廖燦昌、張綱維經起訴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第2項之銀行負責人或職員背信罪嫌,及被告廖燦昌違反刑法第30條第1項及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幫助特別背信罪嫌,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判決被告廖燦昌、張綱維此部分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