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83號
原 告 葉日清
被 告 富南斯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禹豪
被 告 富安尼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澤木
被 告 張承澔(原名張振龍、張詠勝)
林嘉堉 年籍不詳
陳安昀 年籍不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1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林勇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