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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易字第13號
111年度原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勁中


指定辯護人  王福民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577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997號)暨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13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勁中犯如附表三所示「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零貳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王勁中於民國108年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Tinder」結識葉晴文後,先隱匿其真實身分,以捏造之姓名「陳峻」、生日「82年9月26日」與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虛與葉晴文交往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聯絡葉晴文,捏造附表一「需款藉口」所示之不實理由要求葉晴文交付金錢作為投資、借款,葉晴文因此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誤認其所交付之金錢係欲作為上開用途使用,乃於108年3月10日起至同年10月21日止,以附表一所示之交付方式(即交付現金或匯款轉帳至王勁中所指定由李宛柔、李健銓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帳號,李宛柔、李健銓2人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將各編號所示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39萬260元交付王勁中。嗣葉晴文發現王勁中從未提供任何單據,再三催款後,遲未返還款項,始悉受騙。
二、王勁中於108年10月間,先化名「陳震」透過網路交友軟體「Tinder」結識簡詩芸後,並稱其於大陸地區有工作、使用支付寶交易,遂於109年1月24日下午3、4時之間,以LINE聯絡簡詩芸,欲向簡詩芸借款,惟簡詩芸認為與王進中素未謀面,擔心借款有風險,考量王勁中稱有在大陸工作、持有人民幣,而向王勁中提議按匯率4.2、以等值之人民幣交換貨幣。詎王勁中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日下午5時26分許以LINE傳送訊息予簡詩芸,佯稱:願以互相轉帳之方式匯換,以人民幣6,250元向簡詩芸兌換2萬2,000元等語,簡詩芸遂提供其男友李冠賢於大陸地區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王勁中轉帳後,於同日下午6時21分許,王勁中以LINE傳送其轉帳人民幣6,250元至上述李冠賢帳戶之網路銀行操作畫面截圖1張予簡詩芸,佯稱:已轉帳人民幣6,250元至該帳戶,惟將於次日入帳等語,致簡詩芸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晚上6時36分許,轉帳2萬2,000元至王勁中所申設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嗣簡詩芸發現王勁中根本未依約轉帳人民幣6,250元,始察覺受騙,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三、王勁中於108年10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黃奕綺後,先隱匿其真實身分,以捏造之姓名「王竣」、生日「81年10月6日」與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虛與黃奕綺交往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LINE傳送訊息或語音錄音聯絡黃奕綺,捏造附表二所示之「需款藉口」之不實理由向黃奕綺借款,黃奕綺因此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誤認其所交付之金錢係欲作為上開用途使用,乃於108年10月16日起至109年7月18日止,以附表二所示之交付方式(即交付現金或匯款轉帳至王勁中所有之帳戶或其所指定由黃俊榮、劉子瑤、賴筠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帳號)將各編號所示之金額,共計110萬7,600元交付王勁中。嗣黃奕綺發現王勁中遲未返還款項,且本名非「王竣」,上網搜尋後發現多人受騙,始察覺遭到王勁中詐取財物,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葉晴文、簡詩芸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黃奕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壹、關於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供述證據: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定有明文。本案檢察官、被告王勁中及其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中均未予爭執,且均同意作為證據(見甲1卷第63頁、第378至387頁),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非供述證據:
  本院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即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不爭執之事實:
 ㈠被告有於108年間以網路交友軟體先後認識告訴人葉晴文、簡詩芸、黃奕綺3人。
 ㈡被告有於附表一、附表二所列時間傳送訊息或語音聯絡予告訴人葉晴文、黃奕綺,要求其等交付款項,就該等借款金額由告訴人葉晴文、黃奕綺分別匯至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內。被告有與告訴人簡詩芸以換匯借錢之事實。
 ㈢上開不爭執事實業據被告坦承在卷(見甲1卷第61、19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葉晴文、簡詩芸、黃奕綺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即被告借用帳戶之所有人李健銓、李宛柔、黃俊榮、賴筠、劉子瑤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甲1卷第245至267頁、乙1卷第11至12頁、第29至32頁、第37至42頁、第47至63頁、第65至66頁、第209至210頁、第221至223頁、第243至245頁、第297至298頁、第311頁、乙3卷第75至76頁、丙1卷第17至19頁、第21至28頁、第143至144頁、第147至150頁、第263至264頁),並有如附表一、二「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告訴人葉晴文之108年3月7日至6月9日期間LINE通訊錄影檔光碟2片、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㈠1份暨「LINE王勁中完整對話end.docx」列印內容1冊、告訴人葉晴文於案發後某日與被告以電話通話之錄影檔光碟1片暨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㈡1份、被告與告訴人簡詩芸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108年10月13日至109年7月18日期間LINE對話截圖及錄音檔光碟1片等證據在卷可佐(見乙1卷第317至324頁、乙2卷第65至85頁、乙3卷第15至20頁、丙1卷第33至45頁、第211至231頁、第307至308頁、對話卷全卷),此部分事實均堪認定屬實。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上述不爭執之事實,然均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行為,而答辯略以:我沒有化名去詐欺3名告訴人,我跟告訴人3人間均是單純借款、金錢往來,我沒有處理借款事宜,欠3名告訴人錢。告訴人葉晴文所說的與事實有很大的出入,不管是金額或是發生的緣由,我沒有說舅公死掉,也沒有說辦喪事。我當初確實有匯款給告訴人簡詩芸,後來是因為轉帳失敗,我有跟她說,當時是過年,所以沒有辦法處理,後來我願意直接拿現金還給告訴人簡詩芸,但是她也不要。從而,本件應審究者為:㈠被告有無於交友軟體內以捏造姓名、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向告訴人3人表示為其真實身份?㈡被告有無對告訴人葉晴文施用詐術,使告訴人葉晴文陷於錯誤而交付附表一所列款項? ㈢被告有無對告訴人簡詩芸施用詐術,使告訴人簡詩芸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㈣被告有無對告訴人黃奕綺施用詐術,使告訴人黃奕綺陷於錯誤而交付附表二所列款項?㈤被告有無詐欺告訴人3人之主觀故意?
三、經查:
 ㈠被告有於交友軟體內以捏造姓名、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分別向告訴人3人表示為其真實身份:
 1.證人葉晴文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跟被告是在「Tinder」交友軟體認識的,當時他說他叫陳竣、82年次、身份證字號是Z000000000,手機號碼是0000000000,剛從大陸回來,現在在位於臺北市仁愛路富邦銀行總行附近的家族企業裡工作,我到去警局報案那天才知道他的真名叫做王勁中等語(見甲1卷第245至260頁);互核被告與告訴人葉晴文間之LINE對話紀錄中,提及:「陳竣 最後一次我真的受夠了」、「陳竣我給你的最後一次機會恭喜你你用掉了」、「陳竣你這個王八蛋!!!」、「陳竣 真的最後一次了我真的覺得非常無敵宇宙霹靂委屈」、「陳竣一而再再而三的耍人很好玩嗎?」、「陳竣我從今天早上11點多等你到現在8點了」、「陳竣我告訴你我真的極度非常不爽你」、「從頭到尾就不應該加錢陳竣公司會不會太誇張」(見對話卷第182、217、221、233、236、237、260、286頁),衡情,如被告並未對告訴人葉晴文介紹自己為「陳竣」,告訴人葉晴文何以多次於對話中直呼被告為「陳竣」,足見被告有以捏造的「陳竣」身分認識接近告訴人葉晴文。
 2.證人簡詩芸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跟EDDIE是網路認識的,有彼此的IG,偶爾會聊天,他說他叫陳震、長期在大陸工作等語(見乙3卷第11、75頁、甲1卷第260頁),而告訴人簡詩芸持續向被告催討款項後,被告一再拖延,遂向員警報案對自稱「陳震」之被告提出詐欺告訴(見乙3卷第12頁),是被告確有隱匿其真實身分向告訴人簡詩芸借款之事實。
 3.證人黃奕綺於警詢及偵查中則證稱:我跟被告於108年10月份在網路上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之後就在一起交往,當時他以假名「王竣」自稱,我後來是輾轉透過匯款的戶名得知他真實姓名,還有人在臉書幫他成立社團「EDD王勁中」(見丙1卷第25頁),參諸被告與告訴人黃奕綺之於108年10月13日之LINE對話紀錄中,告訴人黃奕綺詢問被告尊姓大名時,被告回覆「王竣」、「王竣 Z000000000 00/10/06 信義路五段155號12樓A1 寰宇國際 基隆路1段No.155 統編00000000」(見丙1卷第307、308頁),益徵被告有虛構其真實身分與告訴人黃奕綺認識交往。
 ㈡被告有對告訴人葉晴文施用詐術,致告訴人葉晴文陷於錯誤而交付附表一所列款項:
 1.告訴人葉晴文交付款項之原委,業據證人葉晴文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說他位於臺北市仁愛路富邦銀行總行附近的家族企業裡工作,工作是做進口的,要匯款或跟官員交流,他曾經有帶我去他所稱的公司樓下跟我說是他的公司,他自己上樓,然後要我去全家超商領錢。剛認識時,被告一開始就先說從大陸回來,身上沒有新臺幣,所以要換匯,剛開始沒有想那麼多,因為我不懂換匯的東西,我就相信他所說的了。我匯錢給被告後,他說要匯還給我,我問他錢為何還沒入帳,他說他現在就在銀行,然後就拍匯款單用LINE傳給我看他跑銀行的匯款紀錄,但是上面的名字跟身分證都是錯的,或是只拍單據,銀行帳戶那些都沒有,被告就說已經都匯了,或是拍照片時只拍一點點名字跟身分證,主要是拍金額跟帳戶。我去報案的時候,警察幫我找我匯錢過去那些帳戶的人,被告給我的帳戶都不是他的,結果發現都是他欠別人錢,我代替他還給別人的,他給我的後面那些帳戶都不是他本人的。被告跟我聯繫期間也曾經拍過1疊現金的照片給我,接著說「我已經拿到錢了,你不用擔心,我等一下就會拿去給你」,但是他都沒有拿給我,他只用拍的,陸續借他很多錢,我只想趕快把借他的錢拿回來,因為前面那些錢還沒還我,原本有約見面說要還我錢,可是他突然接到電話說,他舅公在國泰醫院過世,只有他人在附近,需要我幫他付醫療費用,他說之後再一起匯款給我,當時他有帶我到醫院,我並沒有看到所謂的舅公,因為他說過世了,醫院無法讓我進去,就叫我在外面等,我就在國泰醫院門口等,我質疑時,他就回我說我都到醫院門口了,怎麼還不信他。關於醫療費用跟喪葬費都是他以舅公過世為由跟我借錢。代書、土地過戶費用則是被告說那是他家裡的,因為他還要還我之前的,他要等那筆錢下來需要手續費,如果沒有幫他,就拿不到之前的錢。被告會一直說他家裡很有錢,他住哪裡,他帶我去信義路4段1棟豪宅說是他家,叫我在樓下等一下,他說要上去拿東西,約我也都是約在附近。他有進去,但我都是在他家附近或是公司附近的7-11或全家領錢給他,他下來就突然說我要哪一筆錢。我跟被告出去吃飯都是他出錢,在他第2次跟我借錢前,他有訂包廂請我去吃「橘色涮涮屋」,只有我們2個人,所以我覺得他是有資力可以負擔費用的,大約在108年4月間,被告說有匯錢給我,但是我一直沒收到,然後他就給我1張銀聯卡說他會去銀行辦、卡跟密碼都給我,要讓我心安,拿到銀聯卡之後我幾乎每天都去試有沒有錢,結果都出現1個序號說密碼錯誤,但是被告都說「我已經開通了你去查查看」等語明確(見甲1卷第245至260頁)。
 2.除證人葉晴文上述證述外,被告與告訴人葉晴文交往期間,曾有多段對話與交付款項有關,並有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㈠㈡在卷可稽(見乙1卷第317至324頁):
 ⑴第1段對話(錄音譯文檔):
發言者
內   容
被 告
我當然記得阿我怎麼會不記得,我不記得的話我就不用貪心多拿,我的確是貪心沒有錯,這是我的錯但是我的貪心不是用在壞的目的上面,但是的確就像你講的,我在我這幾天在這邊也在這邊想阿,但是...我我我我一直不平衡的一個點是,我的確我不是要去幹甚麼幹甚麼,我也不是要洗錢我也不是他媽的要怎樣,我只是很單純地想把錢拿回來沒錯,我沒有誠實的申報我是投機了一點,我是我是投機取巧但是但是我我我我我不是投機歐我也沒要幹嘛我也不是媽的運毒回來歐或甚麼你懂我意思嗎。
告訴人葉晴文
可是我覺得你的態度很奇怪啊
被 告
因為我的態度是是
告訴人葉晴文
欸我幫你幾次幫你20幾次幫你,30幾次我只是不幫你1次你就覺得我過河拆橋,你自己講我幫你多少了,幫你多少錢了?
被 告
我不是說你不要這麼care我講的那些話,然後其他的話,你...(略)
告訴人葉晴文
是嗎,那你說我到底幫了你多少啊?你確定你都記得?
被 告
兩百、兩百多啊,反正不會超過兩百三反正不會超過我這筆錢啦。(略)
告訴人葉晴文
可是你根本就沒有感恩啊,你要貨款我就得給你,然後你甚麼舅公過世白包也是我用,然後醫院結帳也是我用,然後你的珠寳也是我用。

 ⑵第2段對話(108年3月10日):
發言者
內   容
被 告
你能不能先幫我,我過12點我領給你好不好,或者是最慢最慢明天中午之前,對,因為如果快的話過12點可以領,不然就是明天銀行開門的時候就早上,最慢也是明天中午前我會還你,如果你可以我會多還你,我多還你一成好不好,我還你2萬2,我多還你2000。(語音訊息)
告訴人葉晴文
可是我跟你不熟,牽扯到錢很麻煩
被 告
我跟你說,我跟你約在那個誠品那邊敦南誠品,你知道嗎,他的同一棟,就是後面的那棟,反正就敦南誠品啦,誠品見。
被  告
欸我跟你說我跟他們講了,40分,大概40分,他們說好,然後我跟你借22好了,我跟你借2萬2,然後我給你2萬5多,給你你整數3000啦,就是2萬5,對。以防萬一,以防萬一,對,反正就2萬2,然後我給你2萬5,對,要嘛等一下過12點,要嘛就是明天中午。

 ⑶第3段對話(108年3月26日)
發言者
內   容
被 告
是不是請你幫我最後一次忙,真的最後一次請你幫,我準備最後一筆七萬,對最後一次,我保證最後一次,但這筆7萬我不會動,我只是要讓那個27那邊去過一個紀錄,對就是有轉進的紀錄,有存進的紀錄,然後過完紀錄以後,他會,就是跟我他們老闆談完了啦,他會直接給我30,就加這個七含在内,他會全部一次給我30的現金,然後晚上的時候我不是有給你卡嗎,我的卡晚上大概七點過後就可以領,七點八點過後就可以領,所以你可以先,你晚上可以先領我的卡,然後晚上等下班以後回去你那邊,我再帶這,我會把這個30 一起帶回去,對然後這個七萬不會動,所以你放心,他只是過一個紀錄而已。(語音訊息)
告訴人葉晴文
這不是卡給不給我的問題,你給我的卡我還要等開通,我也沒密碼。你從跟我借第一筆的時候說隔天就會還我,到現在我一毛錢都沒看到,你給我的保證我總是會有意外,你說要錢我都二話不說,直接領給你前前後後20幾萬,你說要就要,我也為了幫你厚著臉皮去借錢,我說會馬上還,可是我卻總不知道要怎麼跟別人交代,我現在去哪生給你?你家人都不會幫你的嗎?
告訴人葉晴文
第一筆22000,第二筆人民幣換20000,再來6萬,再來6萬,再來3萬,192000。你幾點要?
被 告
4點可以嗎。
被  告
30,那邊我跟他講好了,他我帳號也給他了,就是你的帳號也給他了,然後他已經在作業了,今天會匯出,但是今天不會到,要,因為它是約定轉帳,所以是連假完禮拜一會到,確定會到,對,然後不會變呆帳,也不會怎麼樣,不會有任何問題,因為它是直接從你個人專門的代號,就是約定轉帳啦,約定帳號啦去轉的,所以沒有問題,我都跟他講好了,對,然後30整
被 告
寶寶我跟你說,我現在先去找你,然後我先跟你拿一萬五,一萬五而已,然後我因為我四點前還要趕回來,銀行因那個外匯這邊結匯到四點,然後趕快趕回銀行,我辦完以後晚上我們約七點吃飯,七點吃飯的時候我把卡跟錢拿給你,因為我現在很趕我先過去,然後等一下見面說。

 ⑷第4段對話(108年4月15日):
發話者
內   容
被  告
寶我跟你說,因為我現在行程比較趕,因為我還要接你六點下班,我跟你說,六點下班,你跟我去,就差不多六點半七點的時候,到長輩那邊去拿那個人民幣換的60,對就是長輩先貼20給我,對然後我的先換了40,反正總共是60的現金,先陪我去拿,ok。然後寳寶,我現在先去找一下你,我先跟你拿3萬9,因為是那個就是白包的部分,對因為我要先給他們,就親戚讓他們帶走,帶回去台中,因為我就沒有要在下去了,對然後我現在先去找你,然後拿完給他們以後,我拿了以後,去拿給他們,拿給他們以後,六點我去接你下班,我準時到對接你下班,以後我們再一起去長輩那,然後拿完那個60,就先給你,對就先放你那邊,然後你要再回去換衣服或甚麼的,然後去上班,我再去忙別的事情。反正簡單來說就是,我先跟你拿3萬9,然後等一下你下班6點的時候,你換你陪我去拿60,然後60全部給你,對就是今天這60全部給你。
被  告
寶寶對不起,你等一下多給我一好了,就是4萬9,對然後今天不會有,沒有,本來就沒有藉口,也沒有意外就是49,好那4萬5好不好,4萬5。
告訴人葉晴文
你明明知道我會因為這樣爆炸,你又還是一直這樣,從上次三萬跟我說最後一次,到後來7萬10萬,到現在又來。
 ⑸第5段對話(108年4月17日至25日):
發話者
內   容
被  告
我等一下跟你約,我跟你約見面,等一下麻煩你,我跟你約大概七點,七點,然後七點見面你來找我,然後麻煩你最後一次,真的最後一次,最後一筆四萬五,四萬五我給完這個就差不多了,就ok了,就我這個部分就處理完了,然後因為我親戚也會在,所以給完以後,你來找我,给完他以後你馬上陪我去長輩那邊拿我的人民幣,因為今天來不及換,但是我們先把它拿回來交給你,然後你再拿回家。
被  告
我等一下等一下給你地址歐,然後五整,整數好了,五。寶寶我們直接約國泰醫院,那個我在路上了。仁愛路那邊的國泰醫院。
被  告
寶,你到了嗎?(語音訊息)
告訴人葉晴文
剛到。
被  告
寳寶對不起,能不能請你幫我真的最後一次,因為我本來是跟我朋友講好了,他要還我三萬塊,那是我要帶下去台中的,就頭七的錢,就最後一筆,我要帶下去,就是我要我要,就是包出去包也不是包出去,就是我要付的,我我負責的最後一筆錢,那就,乾,他剛剛給我開天窗,放我鴿子,然後我等一下就要下去了,我找完妳以後我就要下去了,所以我才那麼氣,我只需要兩萬五而已,就兩萬五,不用三萬,就兩萬五,因為它是要還我三萬,但我只需要兩萬五而已就好,就兩萬五,但是我對不起,能不能拜託你最後一次。那卡。(語音訊息)
被  告
那我的卡,你明天反正我的卡裡面所有的錢隨便你領,然後我這一次,我從就是頭七完,我從台中所有事情辦完了以後回來,我跟我媽一起回來,然後他會給我一筆錢,對他有,就是,他剛在念我訓我一頓,他跟我講他會給我一筆錢,所以也會,我,我回來也會帶一筆錢,然後他那個珠寶我不是之前跟你提過的珠寶,他也會拿來給我拿去賣掉,賣掉的錢也是我的,我也會給你,就是我我我我所得的,或是我有的我也可以給你。(語音訊息)
被 告
對不起,我只是問你,對因為我剛剛也有問別人,但是因為現在畢竟非常的臨時,然後又晚了,然後我等一下找完你我就要下去了,所以所以我都有問,我不是只問你,不是只找你,所以不要誤會,那對不起,那這個真的是最後一次,因為我這次去去完台中回來,我媽我媽我媽會給我錢,至少我媽那邊至少不會出包,他會給我一筆現金,還有珠寶,對。(語音訊息)
被 告
寶寶對不起,我剛跟人家通完電話,寶你能不能就是借看看最後一次,就是這筆3萬,然後等一下給完以後,我們再一起去拿好不好,現金。可是我跟你說這個3給完了以後,我們拿36現金,然後明天禮拜五了,明天你那邊就會入帳,就是轉給你的那個50,然後還有我的卡,應該也是這兩天,就是明後天他可以恢復正常,對就是他解限,解限了以後恢復正常,那張卡,我的那張卡就可以自己隨便你用,對。(語音訊息)

 ⑹第6段對話(108年4月29日): 
發話者
內   容
被告
所以我現在在弄這張卡,就是我現在存了這個五萬塊進去以後,這張卡晚一點,就今天晚一點大概五點半六點半過後就可以用了,對就是不然我今天沒有弄完的話,我就沒辦法在這邊用了,我就必須要回大陸用了,就要等回大陸這張卡用完了以後才可以再重新領。所以如果沒補,沒有存這個五萬進去,他就會變成我裡面的80幾萬都不能用,對因為他必須一定要先有一筆,最起碼一萬塊人民幣的活存進去他才會激活,然後他才有紀錄,可以跑,跑了以後這張卡才可以解限,才可以恢復正常,那我現在就是補完補完以後,你身上我的這張卡,你大約五點半六點半,反正長話短說,就是補完以後,五點半六點半你就可以用了,然後今天晚上我會去陪你,不論如何我跟你講,不論如何沒有任何問題,今天晚上我會去陪你,然後我也會帶著那個晚上拿的那個42去,然後還有要給你的東西,然後晚上陪你睡,今晚。
告訴人葉晴文
可是我沒五萬塊啊重點
告訴人葉晴文
一副好像我害你這樣,明明我為了你各種委屈,然後你的態度就一副理所當然,說真的今天如果真的我湊不出5萬,你也一定不會再給我什麼好口氣跟臉色。來拿吧。
 ⑺細繹被告與告訴人葉晴文間LINE對話紀錄中,告訴人對被告屢經催討未返還借貸款項有所不滿,被告則未否認有借款之情形,卻又一再以其他理由搪塞,復稱有還款意願及能力,本院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於上述對話中,談話內容均連續未間斷、問答脈絡亦連貫而無違和,兩人復均會主動開啟其他話題(下班吃飯等),就有疑義之處,被告也會立即提出解釋、反駁,足信上開談話係在被告、告訴人葉晴文均自然、無壓力之情形下發生,自難認被告於該段對話中,有何刻意呼應告訴人葉晴文陳述、以不利於自己之內容虛偽陳述之必要,是被告於上開對話中所述之內容,應屬實情無誤,而依照被告自行彙算之結果,亦可認往來款項之金額至少已達200萬元無訛。
 3.又證人即收款帳戶者李健銓於偵查中證稱:我的帳戶沒有提供給被告使用,匯入我帳戶的錢是被告要付給我的球鞋錢,我是透過朋友介紹打麻將認識被告,所以他請我幫他訂球鞋,他有傳截圖跟我說他轉帳了等語(見乙1卷第244頁);證人即收款帳戶者李宛柔於偵查中證稱:我們是一起打麻將認識的,他有時會拿一疊現金出來現,但又經常說他沒帶錢,叫我先幫他付,再轉帳給我,或說他錢包掉了等種種理由,所以我就給他帳戶,之後就會有人打錢進來,然後截圖給我們看,但因為我們不會去查證是誰打錢進來。被告有說他工作類似執行製作,他說他都在大陸工作,他有說他最近有在臺灣要辦籃球公益比賽,我們會確保自己不會讓他欠錢,他每次都拿大把現金出來,讓人覺得自己資力很好等語(見乙1卷第244至245頁),是被告要求告訴人葉晴文匯款至證人李健銓、李宛柔所有帳戶之理由,與證人李建銓、李宛柔2人之證述理由大相逕庭,顯見被告有使告訴人葉晴文產生其有還款能力及有急需之錯覺,致告訴人葉晴文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之事實。
 ㈢被告有對告訴人簡詩芸施用詐術,使告訴人簡詩芸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
 1.被告固於109年1月24日有以網路銀行操作轉帳人民幣6250元予告訴人簡詩芸男友之帳戶內,並截圖為憑(見乙3卷第19頁)。惟查,證人簡詩芸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被告在除夕的前一天打LINE電話跟傳訊息跟我說他在大陸戶頭錢被卡住了,無法過年,問我可不可以借他錢,我當下拒絕他,但是他說他沒有家人跟親朋好友要借他,我就主動說我有人民幣可以跟他換新臺幣,匯率約定4.2,他說好,我當下就有給他我男友在招商銀行戶頭,被告可以把人民幣轉進去我男友的人民幣戶頭,他同意之後,我就轉2萬2,000元到他的聯邦銀行帳戶,我們都用LINE聨絡,被告騙我匯了2萬2,但是都沒有把人民幣匯到我的戶頭,他有LINE傳轉帳的訊息給我,但是上面是寫次日轉帳,證明說他有轉帳給我男友的戶頭,所以我才會自己轉現金給他。我事後問被告,他就說因為大陸帳戶等各種理由說現在還沒有入帳,要我再等等看。支付寶轉帳,如果是勾選次日轉帳,在12小時或24小時之內取消,在帳戶有錢的情況下,是可以自己去取消的,取消就不會入帳,但一般來講,我們在交易時都是直接像ATM臺灣轉帳一樣當下就應該要入帳。被告雖然有截轉帳的圖給我,我實際上卻沒有收到款項,有2種原因,一個是做假的紀錄,以照片去竄改,另1個是被告真的有轉這筆錢進來,但因為是隔日,他只要取消了就不會入帳等語(見乙3卷第75至76頁、甲1卷第260至267頁),足徵被告為取得告訴人簡詩芸之信任,即以截圖已轉帳人民幣成功操作畫面已LINE傳送予告訴人簡詩芸,致告訴人簡詩芸陷於錯誤、誤信被告確實有意換匯,而將新臺幣款項匯款予被告。
 2.告訴人簡詩芸與被告僅於網路結識,未曾見面或交往,告訴人簡詩芸顯無刻意設詞誣陷被告之合理動機存在。從而,堪認告訴人簡詩芸上開證述內容,憑信性甚高,應非子虛。
 ㈣被告有對告訴人黃奕綺施用詐術,致告訴人黃奕綺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交付附表二所列款項:
 1.證人黃奕綺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曾向我借錢,但他都沒有還錢給我。他會一直編新的理由出來,說我如果不再借錢給他,前面的欠款,他就沒有辦法還錢,而且他每次都說這是最後一次,我不借就一直糾纏我,我當時相信他說的是實話,加上被告表現出他很有錢,他平常講的時候,好像他有一番事業,是真的有一番事業,真的需要幫忙,所以我當時相信被告有資力可以清償借款等語(丙1卷第147至149頁)。
 2.觀諸被告與告訴人黃奕綺間之對話紀錄,被告曾有傳送一大疊千元大鈔、一大疊百元鈔票之照片予告訴人黃奕綺,並於對話中佯稱與議員溝通、家人在美國加拿大等情(見丙1卷第33、37頁),使告訴人黃奕綺誤信被告政商關係良好、具有相當之還款能力、債信無虞之外觀,願意借款予被告,足認有施以詐術之行為。
 3.證人即帳戶提供者黃俊榮於偵查中證述:我跟被告於108年年底認識,109年過年後比較熟,會常常出去,被告109年7月到11月幾乎天天住在我饒河街的居所,我們當時很要好,被告說自己很有錢,全身都名牌,被告告訴我,他從中國大陸回來,所以他沒有臺灣任何1家銀行的帳戶,因為有人欠他錢要匯款給他,所以借用我國泰世華銀行的帳戶,匯款到我帳戶後,我當場提領現金交給被告等語(見丙1卷第144頁);證人即帳戶提供者賴筠於警詢時指述:我在109年7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被告,之後約出來聊天認識,聊天過程中他稱他認識我以前工作的老闆,像是在取信於我套關係,於109年7月17日他跟我說他在台南,且在台南並無認識的朋友,並稱因為之前在中國大陸工作,他銀聯卡帳戶遭受凍結無法使用,急需用錢,所以向我借了5萬元,但我跟他說我身上並無這麼多的現金,所以我只借了他1萬元,隔天他又跟我說他有向他的朋友借錢,能否向我借用我本人的帳戶作為匯款使用,我當下不疑有他就將我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借給了他,並且依他的指示將上述所匯的3萬及1萬元領出當面交給他等語(見丙1卷第17至19頁);又證人即帳戶提供者劉子瑤於偵查中證述:我跟被告在109年3月中是在網路上認識的,當時他說別人欠他錢,他的帳戶沒有辦法用,所以他要跟我借帳戶,讓別人將錢匯入我的帳戶,我當天再把錢領出來,交給被告,我只有借他一次,我現在都沒有跟他聯絡了,因為我發現他不對勁,我問他是否騙我,他不肯承認。他連名字都騙我,他跟我說他名字叫做「王勁」,但我不小心看到他的身份證,上面是王勁中才發現的。我109年4月領現金給他之後,我們就沒有再聯絡了,當時我的網路銀行上面,匯款給我的備註上,寫「王竣」,我問王勁中,他說這是欠他錢的人等語(見丙1卷第263至264頁),是被告要求告訴人黃奕綺匯款至證人黃俊榮、賴筠、劉子瑤所有帳戶之理由,與其等之證述理由大不相同,且被告對外一再誆稱其有錢、身著名牌、復以化名方式生活,顯見被告有使告訴人黃奕綺產生其有還款能力及有急需之錯覺,致告訴人黃奕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之事實。
 ㈤被告具詐欺告訴人3人之主觀故意:
  被告之債信狀況不佳,且因積欠債務,經本院核發多份支付命令,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檢附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個人信用評分資訊、授信資料明細及信用卡紀錄資訊在卷可佐(見甲1卷第295至311頁、第349至359頁、乙3卷第65至68頁),卻對外營造富有、身著名牌之外觀,且虛構真實身分,以化名方式與人交往,使告訴人3人誤信被告具有還款能力而借與款項,足認其主觀上有詐欺告訴人3人之主觀犯意甚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適用之法律:
    核被告就事實欄一至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罪數關係:
 ㈠被告就本案之詐欺取財犯行,分別係於與告訴人葉晴文、黃奕綺交往之過程中,接連以相類同之理由,在相近之地點詐欺告訴人葉晴文、黃奕綺,主觀上應係基於詐欺告訴人葉晴文、黃奕綺之單一目的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屬接續犯,應僅各論以一詐欺取財罪。
 ㈡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就對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被告所犯事實欄一至三3次詐欺取財犯行,依序分別侵害告訴人葉晴文、簡詩芸、黃奕綺之獨立財產監督權,且犯罪之時間、空間亦有差距,應均各予分論併罰。
三、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出於金錢、物慾的自私需求,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金錢,竟利用告訴人等人對其說詞、感情上之信賴,以不實之理由,使告訴人葉晴文、黃奕綺長期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系爭款項,又以匯款後再取消交易方式,使告訴人簡詩芸誤信被告有換匯借款之真意,所為實不足取。被告固稱:我跟其他女生之間類似案件,都被檢察官不起訴,本案所涉亦屬民事糾紛云云,查被告有多次因與本案類似之手法詐欺多名女性,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然個案事實不盡相同、舉證情形亦不同,自難以曾受不起訴處分確定遽認本案亦應同此認定,復考量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罪,於開庭時時常未到或遲到,經本院多次勸諭告以到庭義務,被告尚回覆:「遲到總比不到好」等語(見甲1卷第139頁),且因其具有原住民身分,經本院指定辯護人協助訴訟程序後,對義務辯護律師不予尊重之口氣及態度,足見被告對於法律制度、應循遵守之訴訟程序漠視、傲慢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詐欺告訴人3人之期間、造成本案告訴人3人之損害程度、侵害法益,事後已與告訴人簡詩芸成立和解,且已履行完畢,且與告訴人黃奕綺達成和解,但未履行,及未與告訴人葉晴文成立和解等情,被告自陳之大學肄業,現從事接案行銷工作,月收入約4萬元,未婚,沒有家人需要撫養,身體無重大疾病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見甲1卷第395頁)等一切情狀,暨參酌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告訴代理人對於量刑之意見後,分別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分別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各罪為整體評價,就各宣告之有期徒刑,綜衡卷存事證審酌其所犯數罪類型、次數、侵害法益之性質、非難重複程度等情形,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肆、關於沒收之說明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已與告訴人簡詩芸以2萬2,000元成立調解,且履行調解條件完畢,有調解筆錄、ATM交易明細及證人簡詩芸之證述在卷可憑(見本院審易卷第93頁、甲1卷第79頁),被告所負擔和解且履行完畢之數額,堪認其犯罪利得實質上已受剝奪,如另行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將使其承受過度之不利益,而與比例原則有違,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與告訴人黃奕綺已達成和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可佐(見甲2卷第149、150頁),而告訴人黃奕綺於112年3月21日具狀表示雖同意被告分期付款,被告迄今均未履行等語(見甲2卷第155頁),惟告訴人黃奕綺日後亦得持該調解筆錄作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對被告財產聲請強制執行,顯可達沒收制度澈底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被害人之求償權亦可獲得滿足,故認若就被告此部分犯罪利得部分再予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就此部分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之。
  ㈢被告迄今未與葉晴文成立和解,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足認為被告該部分犯行之犯罪所得,依前述規定,仍應宣告沒收,且諭知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程秀蘭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黃振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錄:本案卷宗代號表
編號
機關、案號、卷次
代號
1
本院110年度原易字第13號卷
甲1卷
2
本院111年度原易字第3號
甲2卷
3
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5577號卷
乙1卷
4
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997號卷
乙2卷
5
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4025號卷
乙3卷
6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1305號卷
丙1卷
7
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5577號卷告訴人葉晴文與被告間LINE完整對話紀錄
對話卷

◎附表一:告訴人葉晴文部分
編號
時間
地點
需要藉口
交付方式
金額
(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108年3月10日晚上9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敦南金融大樓内
補合約款
交付現金
22,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49頁)
2.告訴人葉晴文與被告王勁中對話紀錄(對話卷第15至17頁)
2
108年3月13日下午1時50分許
臺北市大同區民族西路某處
換人民幣
交付現金
20,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49頁)
2.告訴人葉晴文與被告王勁中對話紀錄(對話卷第23至26頁)
3
108年3月14日上午8時許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吉忠門市
補合約款
交付現金
80,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49頁)
4
108年3月17日晚上10時許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115巷某處
交貨款
交付現金
70,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49至51頁)
2.告訴人葉晴文與被告王勁中對話紀錄(對話卷第38至39頁)
5
108年3月21日晚上8時許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全家便利商店長林店
過帳
交付現金
30,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51頁)
2.告訴人葉晴文與被告王勁中對話紀錄(對話卷第49頁)
6
108年3月24日晚上9時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應酬
交付現金
10,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51頁)
2.告訴人葉晴文與被告王勁中對話紀錄(對話卷第65頁)
7
108年3月26日下午3時30分許
臺北市大同區民族西路某處
過帳
交付現金
80,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51頁)
2.告訴人葉晴文與被告王勁中對話紀錄(對話卷第69至71頁)
8
108年4月4日下午3時1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銀行過卡
交付現金
25,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51頁)
2.告訴人葉晴文與被告王勁中對話紀錄(對話卷第88頁)
9
108年4月6日下午3時56分許
不詳
買進口菸
轉帳至不詳帳戶
2,260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51頁)
2.告訴人葉晴文與被告王勁中對話紀錄(對話卷第95至97頁)
10
108年4月8日下午1時50分許
臺北市大同區民族西路某處
買機票
交付現金
100,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51頁)
2.告訴人葉晴文與被告王勁中對話紀錄(對話卷第100至102頁)
11
108年4月15日下午5時30分許
臺北市大同區民族西路某處
臺中的舅公過世
交付現金
55,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51頁)
2.告訴人葉晴文與被告王勁中對話紀錄(對話卷第117至118頁)
12
108年4月17日晚上7時23分許
臺北市○○區0段000號國泰醫院内
繳醫療費用
交付現金
60,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53頁)
2.證人李宛柔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39至41頁)
3.告訴人葉晴文之轉帳單據(乙1卷第155頁)
4.告訴人葉晴文與被告王勁中對話紀錄(對話卷第125至126頁)
13
108年4月20日凌晨1時許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115巷某處
付喪葬費
交付現金
25,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53頁)
2.告訴人葉晴文與被告王勁中對話紀錄(對話卷第136頁)
14
108年4月26日凌晨2時許
過帳
交付現金
30,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53頁)
2.告訴人葉晴文與被告王勁中對話紀錄(對話卷第145至149頁)
15
108年4月29日下午4時許
臺北市大同區民族西路某處
開卡
交付現金
55,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53頁)
2.告訴人葉晴文與被告王勁中對話紀錄(對話卷第156至159頁)
16
108年5月5日晚上10時許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公司急需用錢
交付現金
20,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53頁)
2.告訴人葉晴文與被告王勁中對話紀錄(對話卷第172至173頁)
17
108年5月8日下午2時56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昌吉店
辦理土地過戶
轉帳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宛柔)
20,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53頁)
2.證人李宛柔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39至41頁)
3.告訴人葉晴文之轉帳單據(乙1卷第155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宛柔)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乙1卷第91至93頁)
5.告訴人葉晴文與被告王勁中對話紀錄(對話卷第179至182頁)
18
108年5月14日下午3時50分許
臺北市大同區民族西路某處
修手機
交付現金
45,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53頁)
2.告訴人葉晴文與被告王勁中對話紀錄(對話卷第192至196頁)
19
108年5月15日下午5時30分許
修珠寶
交付現金
60,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55頁)
2.告訴人葉晴文與被告王勁中對話紀錄(對話卷第201至202頁)
20
108年5月16日下午5時30分許
加鑽(起訴書附表誤載為讚,應予更正)
交付現金
25,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55頁)
2.告訴人葉晴文與被告王勁中對話紀錄(對話卷第206至210頁)
21
108年5月17日下午4時50分許
找代書
交付現金
13,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55頁)
2.告訴人葉晴文與被告王勁中對話紀錄(對話卷第212至215頁)
22
108年5月23日下午6時13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OK便利商店大同樹德店
修古董
轉帳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健銓)
27,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55頁)
2.證人李健銓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乙1卷第31、244頁)
3.告訴人葉晴文之轉帳單據(乙1卷第155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健銓)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乙1卷第75、79頁)
5.告訴人葉晴文與被告王勁中對話紀錄(對話卷第227至231頁)
23
108年5月26日晚上8時50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全家便利商店華視店
改機票
交付現金
30,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55頁)
2.告訴人葉晴文與被告王勁中對話紀錄(對話卷第241至244頁)
24
108年5月27日下午2時2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OK便利商店大同樹德店
付款給旅行社
轉帳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宛柔)
20,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55頁)
2.證人李宛柔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39至41頁)
3.告訴人葉晴文之轉帳單據(乙1卷第155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宛柔)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乙1卷第97至99頁)
5.告訴人葉晴文與被告王勁中對話紀錄(對話卷第247至250頁)
25
108年5月28日中午12時20分許
10,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57頁)
2.證人李宛柔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39至41頁)
3.告訴人葉晴文之轉帳單據(乙1卷第157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宛柔)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乙1卷第97至99頁)
5.告訴人葉晴文與被告王勁中對話紀錄(對話卷第253至254頁)
26
108年5月31日下午5時許
臺北市大同區民族西路某處
接市政府案子
交付現金
80,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57頁)
2.證人李宛柔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39至41頁)
3.告訴人葉晴文之轉帳單據(乙1卷第157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宛柔)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乙1卷第97至99頁)
5.告訴人葉晴文與被告王勁中對話紀錄(對話卷第263頁)
27
108年6月4日凌晨3時26分許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115巷内
應酬
交付現金
35,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57頁)
2.告訴人葉晴文與被告王勁中對話紀錄(對話卷第273至276頁)
108年6月4日下午6時5分許
臺北市大同區民族西路某處
28
108年6月5日晚上11時許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全家便利商店長林店
付公司帳款
交付現金
35,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57頁)
2.告訴人葉晴文與被告王勁中對話紀錄(對話卷第278至280頁)
29
108年6月6日下午5時55分許
不詳
交付現金
15,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57頁)
2.告訴人葉晴文與被告王勁中對話紀錄(對話卷第283至285頁)
30
108年6月9日某時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某處
交付現金
12,000元
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57至59頁)
31
108年6月14日某時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台北富邦銀行總行
交付現金
45,000元
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59頁)
32
108年6月30日某時
臺北市大同區民族西路某處
交付現金
60,000元
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59頁)
33
108年7月8日某時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台北富邦銀行總行
交付現金
30,000元
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59頁)
34
108年7月16日下午5時5分許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統一超商保聖門市
轉帳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宛柔)
15,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59頁)
2.證人李宛柔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39至41頁)
3.告訴人葉晴文之轉帳單據(乙1卷第157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宛柔)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乙1卷第97至99頁)
35
108年7月19日下午3時51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龍店
12,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59頁)
2.證人李宛柔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39至41頁)
3.告訴人葉晴文之轉帳單據(乙1卷第157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宛柔)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乙1卷第97至99頁)
36
108年7月26日晚上7時5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莱爾富便利商店北市中山店
轉帳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宛柔)
16,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61頁)
2.證人李宛柔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39至41頁)
3.告訴人葉晴文之轉帳單據(乙1卷第157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宛柔)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乙1卷第103、109頁)
37
108年8月3日晚上8時15分許
聯邦商業銀行
交付現金
60,000元
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61頁)
38
108年9月2日晚上7時2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菜爾富便利商店北市中山店
轉帳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宛柔)
26,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61頁)
2.證人李宛柔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39至41頁)
3.告訴人葉晴文之轉帳單據(乙1卷第159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宛柔)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乙1卷第103、112頁)
39
108年9月21日晚上7時3分許
不詳
3,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61頁)
2.證人李宛柔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39至41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宛柔)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乙1卷第103、113頁)
40
108年9月21日晚上9時12分許
臺北市中山區錦州街上某萊爾富便利商店
2,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61頁)
2.證人李宛柔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39至41頁)
3.告訴人葉晴文之轉帳單據(乙1卷第159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宛柔)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乙1卷第103、113頁)
41
108年10月11日下午2時33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龍店
7,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61頁)
2.證人李宛柔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39至41頁)
3.告訴人葉晴文之轉帳單據(乙1卷第159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宛柔)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乙1卷第103、115頁)
42
108年10月21日下午3時32分許
臺北市中山區某萊爾富便利商店
3,000元
1.告訴人葉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61至63頁)
2.證人李宛柔於警詢中之證述(乙1卷第39至41頁)
3.告訴人葉晴文之轉帳單據(乙1卷第159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宛柔)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乙1卷第103、116頁)
總計
1,390,260元
◎附表二:告訴人黃奕绮部分
編號
時間
需要藉口
交付方式
金額
(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108年10月16日
廠商簽約
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行帳戶轉帳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勁中)
3,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丙1卷第26、149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勁中)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47至49頁)
3.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9、91頁)
4.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11頁)
2
108年10月24日
15,000元
3
108年10月27日
10,000元
4
108年10月29日
公司欠錢
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帳戶108年10月30日提領後現金交付
20,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於警詢中之證述(丙1卷第26頁)
2.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9、91頁)
3.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12頁)
5
108年10月31日
廠商簽約

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帳戶108年11月1日提領後現金交付
20,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丙1卷第26、149頁)
2.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9、91至92頁)
3.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12頁)
6
20,000元
7
10,000元
8
108年11月2日
進口代理金回補,會退回扣
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帳戶轉帳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勁中)
20,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丙1卷第26、149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勁中)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47至49頁)
3.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9、92頁)
4.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13頁)
9
108年11月6日

合約報關

30,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於警詢中之證述(丙1卷第26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勁中)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47至49頁)
3.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9、92頁)
4.告訴人黃奕綺臺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285、287頁)
5.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13頁)
10
告訴人黃奕綺臺銀帳戶轉帳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勁中)
10,000元
11
108年11月11日

廠商簽約、應酬急用
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帳戶提領後現金交付
20,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丙1卷第26、149頁)
2.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9、92頁)
3.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14頁)
12
15,000元
13
7,000元
14
108年11月13日
應酬
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帳戶108年11月14日提領後現金交付
20,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於警詢中之證述(丙1卷第26頁)
2.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9、92頁)
3.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15頁)
15
15,000元
16
108年11月19日
合約有問題補款
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帳戶108年11月20日提領後現金交付
20,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9、92頁)
2.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15頁)
17
20,000元
18
108年11月26日
補合約漏洞
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帳戶108年11月27日匯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勁中)
10,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於警詢中之證述(丙1卷第27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勁中)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47至49頁)
3.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9、92頁)
4.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16頁)
19
108年12月4日
公司違約補款
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帳戶提領後現金交付
28,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於警詢中之證述(丙1卷第27頁)
2.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9、93頁)
3.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16頁)
20
108年12月10日
法院公文扣款,解凍需支付保證金
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帳戶匯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勁中)
15,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於警詢中之證述(丙1卷第27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勁中)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47至49頁)
3.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9、93頁)
4.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17頁)
21
108年12月24日
預支年終補稅
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帳戶提領後現金交付
6,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於警詢中之證述(丙1卷第27頁)
2.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9、93頁)
3.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17頁)
22
109年2月4日
下南部陪伴、公司違約
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帳戶匯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勁中)
3,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於警詢中之證述(丙1卷第27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勁中)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47至49頁)
3.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9、94頁)
4.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17頁)
23
109年2月5日
下南部陪伴、需要車錢
2,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於警詢中之證述(丙1卷第27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勁中)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47至49頁)
3.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9、94頁)
4.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18頁)
24
109年2月7日
下南部陪伴、需要車錢、帳戶被凍結
告訴人黃奕綺郵局帳戶轉帳匯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勁中)
6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於警詢中之證述(丙1卷第26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勁中)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47至49頁)
3.告訴人黃奕綺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3至85頁)
4.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18頁)
25
109年2月10日
下南部陪伴需要車錢
告訴人黃奕綺臺銀帳戶109年2月10日轉帳1,500元、同年月11日轉帳500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勁中)
2,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於偵查中之證述(丙1卷第149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勁中)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47至49頁)
3.告訴人黃奕綺臺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285、287頁)
4.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18頁)
5.臺北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丙1卷第305頁)
26
109年2月23日
訴訟賠償
告訴人黃奕綺臺銀帳戶轉帳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勁中)
2,000元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勁中)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47至49頁)
2.告訴人黃奕綺臺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285、287頁)
3.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19頁)
 4.臺北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丙1卷第305頁)
27
109年2月24日
繳網路費
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帳戶109年2月25日提領2,000元後現金交付
1,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於偵查中之證述(丙1卷第149頁)
2.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9、94頁)
3.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20頁)
4.臺北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丙1卷第305頁)
28
109年2月28日
繳交公司違約和解金
告訴人黃奕綺郵局帳戶提領後現金交付
20,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於警詢中之證述(丙1卷第26頁)
2.告訴人黃奕綺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3至85頁)
3.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20頁)
29
告訴人黃奕綺中信帳戶轉帳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勁中)
2,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於警詢中之證述(丙1卷第27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勁中)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47至49頁)
3.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9、95頁)
4.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21頁)
30
109年3月1日
下南部陪伴需要車錢
告訴人黃奕綺郵局帳戶轉帳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勁中)
1,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於偵查中之證述(丙1卷第148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勁中)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47至49頁)
3.告訴人黃奕綺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3至85頁)
4.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21頁)
31
1,000元
32
109年4月3日
公司賠償官司的罰金
告訴人黃奕綺郵局帳戶轉帳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子瑤)
10,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丙1卷第26、149頁)
2.證人劉子瑤於偵查中之證述(丙1卷第263至264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子瑤頁)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丙1卷第171頁)
4.告訴人黃奕綺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3至85頁)
5.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22頁)
6.證人劉子瑤庭呈110年9月2日手機網路銀行交易資料截圖1紙(丙1卷第267頁)
33
109年4月5日
繳公司欠費
告訴人黃奕綺郵局帳戶轉帳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俊榮)
6,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於警詢中之證述(丙1卷第26頁)
2.證人黃俊榮於偵查中之證述(丙1卷第144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俊榮)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63、73頁)
4.告訴人黃奕綺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3至85頁)
5.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22頁)
34
109年4月10日
公司戶頭解凍要擔保金
40,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於警詢中之證述(丙1卷第26頁)
2.證人黃俊榮於偵查中之證述(丙1卷第144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俊榮)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63、73頁)
4.告訴人黃奕綺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3至85頁)
5.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23頁)
35
109年4月11日
繳保證金利息
10,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於警詢中之證述(丙1卷第26頁)
2.證人黃俊榮於偵查中之證述(丙1卷第144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俊榮)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63、73頁)
4.告訴人黃奕綺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3至85頁)
5.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23頁)
36
109年4月15日
案子結案要先清前面的帳,之後才有退款
40,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於警詢中之證述(丙1卷第26頁)
2.證人黃俊榮於偵查中之證述(丙1卷第144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俊榮)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63、73頁)
4.告訴人黃奕綺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3至85頁)
5.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23頁)
37
109年4月16日
20,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於警詢中之證述(丙1卷第26頁)
2.證人黃俊榮於偵查中之證述(丙1卷第144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俊榮)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63、73頁)
4.告訴人黃奕綺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3至85頁)
5.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24頁)
38
109年4月23日
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帳戶109年4月24提領後現金交付
80,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丙1卷第27、149頁)
2.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9、95頁)
3.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24頁)
39
109年4月29日
先圈款,隔天就會退款
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帳戶109年4月30提領後現金交付
20,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丙1卷第27、149頁)
2.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9、97頁)
3.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24至225頁)
40
20,000元
41
20,000元
42
20,000元
43
109年5月5日
再付最後保證金就會退款
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帳戶提領後現金交付
80,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丙1卷第27、149頁)
2.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9、97頁)
3.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26頁)
44
109年5月12日
公司合約結束要先付,之後才會退款
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帳戶提領後現金交付
20,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丙1卷第27、149頁)
2.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9、95頁)
3.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27至228頁)
45
20,000元
46
20,000元
47
20,000元
48
109年5月20日
付解限的擔保金

53,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丙1卷第27、149頁)
2.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9、95頁)
3.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28頁)
49
109年6月2日

20,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丙1卷第27、149頁)
2.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9、97至99頁)
3.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28至229頁)
50
20,000元
51
20,000元
52
20,000元
53
109年6月11日
銀行保證滯納金
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帳戶109年6月12日提領後現金交付
70,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9、99頁)
2.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30頁)
54
109年7月4日
保證金
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帳戶提領後現金交付
50,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9、97頁)
2.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30頁)
55
109年7月18日

法院公文表示解凍需支付費用
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帳戶轉帳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筠)
30,000元 
1.證人賴筠於警詢中之證述(丙1卷第17至19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筠)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55、58頁)
3.告訴人黃奕綺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9、99頁)
4.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31頁)
56
告訴人黃奕綺郵局帳戶轉帳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筠)
10,000元
1.告訴人黃奕綺於警詢中之證述(丙1卷第26頁)
2.證人賴筠於警詢中之證述(丙1卷第17至19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筠)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55、58頁)
4.告訴人黃奕綺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丙1卷第83至85頁)
5.告訴人黃奕綺提供之金錢走向紀錄及對話紀錄(丙1卷第231頁)
總計
1,107,600元


◎附表三:
編號
罪名及宣告刑
相關犯罪事實
1
王勁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欄一
2
王勁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欄二
3
王勁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欄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