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許雅鈴
被 告 董軒達
潘增堂
聖安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籃東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4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董軒達、潘增堂被訴過失傷害刑事案件(110年度審交易字第401號),經原告許雅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董軒達、潘增堂刑事案件,固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可參,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