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2號
原 告 洪進和
友人煤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梁致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梁致騰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95號),經原告洪進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95號卷第221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