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635號
原 告 仁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翔宇
被 告 吳承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審訴字第11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