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678號
原 告 喜大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正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佳倫律師
被 告 王品容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964號),經原告附帶民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品容妨害名譽刑事案件(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964號),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無罪判決書在卷可稽,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