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788號
原 告 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鴻
被 告 林孟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20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