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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智易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頑碼資訊有限公司

兼 代 表人  張介騰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225、12417、18712、18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介騰係被告頑碼資訊有限公司(下簡稱頑碼公司)之負責人,明知在頑碼公司所經營美食介紹平台「飢餓黑熊」網站上,介紹新北市三峽區「雞冠(雞、鴨、鵝、油雞、小菜)」(網址為https://ihungrybear.com/restaurants/DA5LqBD/)美食商家所使用之1張照片及新北市淡水區「艾蒔蔬 義大利麵蔬活廚房 輕軌素食」(網址為https://ihungrybear.com/restaurants/7qGbg4D/)美食商家所使用之3張照片(下共簡稱系爭照片),均係告訴人黃歆舟所拍攝,並於拍攝後民國108年11月3日,公開發表在所經營「woment」網站上,及於109年8月24日,公開發表在黃歆舟個人臉書粉絲專頁「淡水輕軌美食、景點旅遊新鮮事」乙文內,黃歆舟享有該圖片之著作財產權,未經黃歆舟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之犯意,由張介騰於不詳時地,利用網際網路設備上網,使用不詳電腦程式違反重製下載系爭照片之電子檔後,再公開傳輸張貼在「飢餓黑熊」網站所介紹上開美食商家之網頁上,以供不特定之人者上網瀏覽。嗣經黃歆舟先後於110年10月25日及同年12月初某日上網至「飢餓黑熊」網站上,始發現上情。因認張介騰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違法重製、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之罪嫌,頑碼公司涉犯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應科以同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罰金之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同法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檢察官認張介騰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方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嫌,頑碼公司涉犯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應科以同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罰金之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案之告訴既經撤回,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許峻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