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智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偉銓
選任辯護人 李岳霖律師
被 告 陳銘仁
選任辯護人 王志超律師
林大鈞律師
王怡茜律師
被 告 陳兆嶸
選任辯護人 潘昀莉律師
被 告 陳懷傑
義務辯護人 黃世欣律師
被 告 李宏遠
選任辯護人 劉耀文律師
被 告 徐立豪
選任辯護人 陳達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2979、29594號),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京叡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劉庭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人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