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星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巨彥霖
訴訟代理人 王晸怡
被 告 顏鈺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18號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范雅涵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