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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銘


選任辯護人  呂康德律師           
被      告  陳信欽




選任辯護人  梁淑華律師
被      告  許家碩


選任辯護人  陳羿蓁律師
            許博森律師
被      告  婁景雲



選任辯護人  黃建霖律師         
被      告  姚博仁



選任辯護人  陳宗奇律師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謝麗萍



            聚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即  被  告  陳永銘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30202號、111年度偵字第2531號、第5438號、第7329號、第7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7月26日下午4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永銘等5人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7月25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因凱米颱風來襲,臺北市於113年7月24日至25日停止上班上課,上開重大理由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