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奧齒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柱曄
被 告 盧良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24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奧齒泰有限公司對被告盧良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關於被告盧良愷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