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謝怡雯
被 告 陳舉仁
大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英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0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魏小嵐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