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B男 (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鄧○○(年籍詳卷)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案列:本院112年度侵訴緝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黃靖崴
法 官 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