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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平舞





選任辯護人  劉怡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2354 號、112 年度少連偵字第106 號、112 年度偵字第7099號、112年度偵字第7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貳月貳拾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而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0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經本院裁定自112年1月26日起延長羈押。 
二、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113年2月22日裁定羈押,有卷附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4號押票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遭羈押,應認本案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趙書郁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