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平舞
選任辯護人 劉怡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2354 號、112 年度少連偵字第106 號、112 年度偵字第7099號、112年度偵字第7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貳月貳拾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而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0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經本院裁定自112年1月26日起延長羈押。
二、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113年2月22日裁定羈押,有卷附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4號押票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遭羈押,應認本案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趙書郁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