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子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續一字第1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1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子凱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續一字第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麥角二乙胺、裸頭草辛、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
(一)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續一字第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囑託附表證據欄所示機關以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之鑑定方法為鑑定,各檢出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第二級毒品大麻、麥角二乙胺、裸頭草辛、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證。而盛裝扣案附表編號1、3至4所示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與第二級毒品直接接觸而留有該毒品殘渣,因難與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從而,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
鑑定結果
證據
備註
1.
菸草 
1包(驗餘淨重1.85公克)
經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檢出大麻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8月21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417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卷第61頁)
109年度青保字第1170號
2.
印有深棕色線條之紙片

1張
經乙醇沖洗,檢出麥角二乙胺(LSD)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8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卷第53頁)
109年度藍保字第1248號
3.
不明乾燥植物
2包(驗餘淨重合計2.32公克)
經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均檢出裸頭草辛(Psilocine)成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北市鑑毒字第264號鑑定書(見毒偵卷第63頁)
109年度青保字第1417號
4.
銀河瑪莉歐包裝、內含黃色粉末之咖啡包
2包(驗餘淨重合計12.91公克)
經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核磁共振分析法,抽驗編號2,檢出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MA)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20日刑鑑字第1090079551號鑑定書(見毒偵卷第68頁)
109年度青保字第13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