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周恆安
法定代理人 孫佩琦
周秉奇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被 告 極致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勛程
被 告 全安心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坤
被 告 新北市華美國際美國學校
法定代理人 柯懷恩(Stephen James Cravak)
被 告 史悠㬔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331號(即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6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