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7號
原 告 吳○溱(真實姓名詳卷)
法定代理人 吳之瑋
賴嬿如
原 告 吳之瑋
被 告 李頂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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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德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