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台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敏
訴訟代理人 黃雍晶律師
張聰耀律師
羅淑文律師
被 告 張家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原易字第19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家睿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台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